护理学行政双学位
上海交通大学护理学-行政管理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细则 (试行)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7-17    点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发展、满足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对复合型卫生人才培养的需要,全面提升本科教育质量,上海交通大学护理学院与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联合,设立护理-行政管理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为规范双学士学位项目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关于试行开展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上海交通大学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由护理学院主导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双学士项目旨在加强对于卓越护理人才的培养,使得护理学人才兼具护理学专业知识与管理学科的思维逻辑与方法学,更好地在将来从事护理管理等工作。因此,该项目允许学有余力的本科生修读。

第三条 双学士学位项目依托第一主修专业护理学和第二主修专业行政管理,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为年。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质量保障

第四条 双学士学位项目实行校、院两级管理,确保教育教学质量。学校教务处对双学士学位项目实行监管,包括学籍管理、教学资源调配、教学质量监控、证书发放等。护理学院依托教学委员会设置负责双学士学位项目的管理小组,并邀请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资深教师作为咨询委员,负责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包括课程设置、教学任务的落实、教学效果评估等。由双方学院教学办公室负责进行双学位项目学生的学业追踪以及毕业资格初审,确保双学位项目学生的学业质量管理。

第五条 针对双学士学位项目,护理学院在学校现有质量保障体系的基础上,制定激励政策、师资力量保障、毕业生跟踪调查机制等加强项目质量保障的制度建设,优化质量保障体系,强化校院质量保障协同。

第三章 修读资格、报名录取以及退出机制

第六条 学生根据个人兴趣及志向自主确定是否报名双学位项目。报名修读护理-行政管理双学士学位项目的学生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上海交通大学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二)高考录取专业为护理专业学生;

(三)品行端正,至报名时未受过任何处分;

(四)成绩优良,学有余力,至报名时无不及格记录;

第七条 双学士学位项目报名

(一)报名时间:学生仅可于第2学期进行双学士学位报名,具体时间详见每学期的报名通知。后续学期不再接收申请。

(二)报名方式:填写《护理-行政管理双学位项目申请表》(见附件),交至护理学院教学办公室。

第八条 双学士学位项目选拔与录取

符合条件的学生自愿报名,经资料审查后确定面试名单。由护理学院和国务学院联合组织面试,通过面试方可录取。

第九条 退出机制

(一)学生可在任意学期根据个人意愿向护理学院提出申请,经双学位项目管理小组审核通过后,退出双学士学位项目。

(二)受到退学警告的学生,须在收到退学警告决定后退出双学士学位项目。发生退学的学生,自然退出双学士学位项目。

(三)累计有两门及以上必修课出现不及格且补考未通过,须退出双学士学位项目。

(四)申请退出当学期的课程,如符合退条件的,可按学校规定办理退出手续;如不符合退条件的,需按课程修读要求完成修读,课程成绩和学分如实记载。

(五)已退出双学位项目的学生,不可再申请进入双学士学位项目,但可视个人兴趣志向继续选择行政管理作为辅修专业,已修第二学位课程可计入辅修专业学分具体事宜由学生本人与上海交通大学国务学院教学办公室联系申请,包括补缴相关学费等

第四章 学籍与成绩管理

第十条 双学士学位项目学生的学籍归属护理学院。

第十一条 双学士学位项目所有课程计入总学积分和平均积点(GPA)计算范围,计入推荐免试研究生资格等成绩排名。

第十二条 双学士学位项目所修课程成绩全部记载在学生成绩单上。

第五章 资格审核与学位授予

第十三条 中途退出双学士学位项目的学生,毕业资格审核按照过程审核,以退出学期为截点,退出前学期按照双学士学位项目培养方案进行审核,退出后学期按照双学士学位第一学位对应专业培养方案进行毕业资格审核。

第十四条 护理学专业最长学习年限内达到双学士学位项目的毕业要求,可授予毕业证书。同时,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可授予双学士学位。

第十五条 双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学院审查:护理学院以及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教务办公室在规定时间内对本院系准予毕业的本科生同时进行双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查后,由护理学院将建议授予双学士学位名单提交医学院教务处,再由医学院教务处提交上海交通大学教务处。

(二)教务处审核:教务处对学院提交的建议授予双学士学位名单进行审核后,将拟授予双学士学位名单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三)学校审批:拟授予双学士学位名单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通过审批者授予双学士学位并颁发双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六条 证书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在最长学习年限内,达到双学士学位项目培养要求者,可取得双学士学位项目的毕业资格。所修两个专业的学历在毕业证书中予以注明,所授两个学位在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均不单独发放。

(二)在最长学习年限内,达到第一主修专业培养要求而未达到第二主修专业培养要求,但已达到辅修专业培养要求,可在毕业证书上同时标注已完成的第一主修专业和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中同时标注第一主修专业所授学位和辅修专业所授学位。

(三)在最长学习年限内,修读完第一主修专业培养要求课程而未达到第二主修专业培养要求,也未达到辅修专业培养要求,仅可取得第一主修专业的毕业资格,毕业证书与学士学位证书仅予以注明第一主修专业的学历与学位。

(四)在最长学习年限内,未达到第一主修专业的培养要求,不单独发放第二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双学士学位项目的学生原则上按照第一主修专业的标准缴费。第二学位转为辅修后,相关费用按照辅修专业标准收费。费用按照国家规定和上海市物价局核准标准确定。

第十八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学校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及相应学业修读规定、授予本科学士学位授予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护理学院教学办公室负责进行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护理-行政管理双学士学位双学位项目申请表

附件2课程设置简况



附件1:护理学-行政管理双学士学位双学位项目申请表



附件2:课程设置简况

第一学位课程以“护理学专业四年制教学培养方案”为准;

第二学位培养课程要求为:行政管专业课程必修课11门,33学分;融合课程1门,3学分;毕业论文2学分(毕业论文为1篇融合性论文,需达到两个学位论文要求);完成管理类实习2周2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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