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规范

5.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浏览量:时间:2018-12-19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一、 管理范围
    1.单价超过人民币五万元的仪器设备。
    2.国家教委统管的二十三种仪器设备。
    3.单台(件)价格不足五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或需要配套使用,整套价格超过或达到五 万元的仪器设备。


二、 使用管理
    1.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在使用管理中必须严格执行定台、定岗、定员的三定原则。定台系指定某台仪器设备;定岗指对某台仪器设备确定岗位责任和工作要求,定员指根据岗位的责任及工作要求配置专职或兼职技术人员负责日常维护保养,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实行“持证上机制”避免仪器设备的损坏。
    2.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使用完毕,必须在使用记录册上作好记录,定期保养或每次修理后也 要作好记录备查。学校每年定期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使用管理进行考核,设备使用管理人员按要求正确报送各类统计数据。
    3.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严禁私自拆改,如确有必要时必须报资产管理处(实验室管理科)履行审批手续。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安置地点及保管员更替,设备使用单位应及时向资产管理处(实验室管理科)汇报,否则不得擅自变更。
    4.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发生故障,设备使用单位应及时向资产管理处(实验室管理科)报告备案,资产管理处委托物资管理中心负责联系维修。
    5.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因人为责任事故造成损坏的按《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处理解决。
    6.学校鼓励拥有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单位在保证完成本部门任务的前提下,积极为校内和社会服务,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
    7.对校内教学使用的仪器设备不得收费,仪器设备用于科研和科技开发可适当收取一定的使用费,收费分校内和校外二种。为校内科研开发服务收费项目应包括材料费、技术人员劳务费;校外科技服务收费项目可包括材料费、适当的仪器设备维修费或折旧费、技术人员劳务费。


三、 效益考核
    1.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年度使用考核由资产管理处(实验室管理科)组织实施,考核时间安排在当年的10月初。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应认真按学年填报上学年10月1日至本学年9月30日的仪器设备使用情况调查表交实验室管理科。
    2.资产管理处(实验室管理科)每年10月底对全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综合使用效益进行统计并对实验室设备管理工作进行评估。检查结果以简报形式向全校通报并作为设备使用单位管理人员的奖罚依据。
    3.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平均开机使用率连续三年低于50小时/年,资产管理处有权调用或收回该设备,在全校范围内统一调配并不予考虑该部门下一年度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请购申请。由此可能影响科研、教学任务其后果由该部门负责人负责。
    4.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平均使用率连续二年超过100%并取得较好效益的使用单位,学校可承担该仪器的大部分维修费用,以资鼓励。对设备负责人和具体设备保管员由资产管理处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5.无特殊原因,不履行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职责的单位,资产管理处有权暂缓该部门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易耗品及一般设备。并对该部门的负责人和具体设备保管员进行批评。


附:国家科委统一管理的二十三种大型精密仪器目录


l.电子显微镜

13.荧光分光光度计

2.电子探针

14.核磁共振波谱仪

3.离子探针

15.顺磁共振波谱仪

4.质谱仪

16.气相色谱仪

5.各种联用仪

17.液相色谱仪

6X光荧光光谱仪

18.氨基酸分析仪

7X射线衍射仪

19.电子能谱仪

8.红外分光光度计

20.热天平

9.紫外分光光度计

21.差热分析仪

10.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22.超速离心机(每分种4万转以上)

11.光电直读光谱仪

23.图象分析仪

12.激光拉曼分光光度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