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规范

4.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化学危险品(剧毒品)管理办法

浏览量:时间:2018-12-19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化学危险品(剧毒品)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学校化学危险品(剧毒品)安全管理,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化学危险品,系指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规定的分类标准中的爆炸品、压缩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七大类。
    第二条 凡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化学危险品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人员,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学校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由分管安全、消防工作校领导负责。各部门应由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负责,并落实具体的管理人员。
    第五条 学校武装保卫处、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化学危险品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六条 资产管理处委托物资管理中心负责学校化学危险品的购买、仓储、供应等工作。
    第七条 各使用单位领导的职责:
    1. 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和健全学校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各自岗位责任,并对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
    2. 经常向本使用部门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必要的安全管理和技术培训,提高全体人员的安全管理意识和安全使用水平。
    3. 定期组织本单位安全检查或根据公安、卫生、环保等主管部门的通知,有计划有步骤地采取防范措施,迅速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4. 一旦由于化学危险品处理不当而发生事故时,要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并认真做好善后工作。同时,迅速查清事实,根据事故性质,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总结教训,防止事故再度发生。
    第八条 各使用单位任命的化学危险品的保管人,必须对工作认真负责,熟悉业务,要明确岗位职责,实行岗位责任制。保管人要相对稳定,定期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并持证上岗。


第三章 化学危险品(剧毒品)的存放
    第九条 化学危险品必须存放在条件完备的专用仓库,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应当符合有关安全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防湿、除静电等安全设施,并设专人管理。
    第十条 化学危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放距离要安全,不得超量储存。
    第十一条 遇火、遇湿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方存放。
    第十二条 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害气体的化学危险品,应当在阴凉通风地方存放。
    第十三条 化学性质或防火、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柜)存放。剧毒品储存必须要在有安全设施的专柜内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等其他化学危险品共同存放。
    第十四条 剧毒品、爆炸品、易制毒品、麻醉品等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目标: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
    第十四条 对剧毒化学危险品各使用单位的使用应根据具体需求,精确地计算用量,必须是一日一次用量,凡使用后出现特殊情况有剩余的,须及时清退回库并做好登记。严禁存放实验室,不得私自保存,更不准转送其它部门和个人。违反规定者按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后果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对化学危险品的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出入库管理制度,化学危险品入库前必须检查登记,在库时应当定期检查,领用审批手续必须完备才能予以发放,要严格遵守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把锁的制度。
    第十六条 剧毒品进库后要把好三关:入库验收关、在库储存关、出库复核关。并做好帐、卡、物须相符。
    第十七条 储存化学危险品(剧毒品)的仓库(或储存室)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并根据消防条例配备消防设施及通讯报警等必要装置。要配备相应的急救、防护设施。
    第十八条 压缩气体(剧毒、易燃、易爆、腐蚀、助燃)钢瓶管理:
    1. 要存放在安全地方。不可靠近热源,可燃、助燃气瓶使用时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
    2. 化学性质相抵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要分开存放(氯气和氨气及氢气提货过程中严禁混装,以免气体泄漏混合后发生爆炸。氢气和氧气钢瓶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分库存放。氧气钢瓶严禁与油脂接触)。
    3. 不得使用过期未经检验的气瓶。气瓶的瓶帽要保存好,充气时要戴好,避免在运输装卸过程中撞坏阀门,造成事故。


第四章 化学危险品(剧毒品)的申购与报废
    第十九条 在学校物资管理中心申购及领用剧毒品、爆炸品、易制毒品、麻醉品等化学危险品,必须先填写《上海市剧毒物品(爆炸品、易制毒品、麻醉品)使用领料单》(见附件),详细写明品种、数量、用途、管理措施,经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同意签字,报实验室管理科审核备案后,必须双人到物资管理中心方可领用。
    第二十条 物资管理中心采购剧毒品、爆炸品、易制毒品、麻醉品等化学危险品,须按照国家消防、公安、卫生、环保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操作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所使用的压缩气体钢瓶、液化气体罐(含气体)由物资管理中心统一采购。
    第二十二条 使用化学危险品过程中的废气、废液、废物,应净化处理,其有害物质浓度不得超过国家环保等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剧毒品、存放过久失效变质报废的化学危险品销毁处理须经所在部门批准,采取严密措施,并征得环保等有关部门同意后妥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2000年发布的《上海第二医科大学化学危险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