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规范

2.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实验室工作条例

浏览量:时间:2018-12-19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实验室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的医学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实验室是隶属于学校(学院)或依托学校(学院)管理,从事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教学或科研实体。
第三条 实验室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加强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功能,积极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必须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做到协调发展,注重投资效益。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根据学校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要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准备好实验仪器设备及材料,合理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六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实验室应当吸收科研发展和教学改革的新成果、新技术,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七条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或科研任务的同时,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科技开发。实验室要向校内和社会开放,重点基础实验室可向大学生开放,以提高实验室教学及科研的质量与水平。
第八条 做好仪器设备的规范化管理工作;做好仪器设备的保养、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第三章 建 设
第九条 学校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明确的学科发展方向和充足的实验教学或科研开发任务;
    (二)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屋、设施及环境;
    (三)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四)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实验技术工作人员;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条 学校实验室及校级隶属实验室的建设、调整与撤消,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由国家委托或依托在学校中的部门开放实验室及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调整与撤消,要经过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各类实验室的建设、调整与撤消由各学院审批,并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要考虑学校财力、物力、环境、设施、人员结构等因素,由学校统一归口,全面规划。


第四章 体 制
第十二条 学校由一名副校长主管全校实验室工作,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固定资产与实验室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 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学校实际,制订固定资产与实验室管理的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并检查督促。
    (二) 根据学校发展的总体规划,协助学校有关部门组织制订全校实验室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和调整与学校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实验室建制,指导各基层实验室建设。
    (三) 负责全校预算内教学设备费、专项设备费、行政设备费、一般仪器设备维修费的管理。拟定并审核仪器设备配备方案并组织专家对十万元以上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购置进行科学论证。
    (四) 对实验室常用物资按需组织订货采购,建立适度储备,做好学校技术物资供应服务工作。
    (五)行使全校物资归口管理工作职能。负责固定资产(财政部六大类或教育部十六大类)管理和低值物资分类帐管理,提高物资使用效益。
    (六)负责全校固定资产、实验室状况及各类物资统计工作。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地上报各类统计报表或数据,经常进行动态分析,定期向校领导提供准确的统计报表或数据。
    (七)配合人事部门共同做好实验技术人员的定编、定岗、培训、考核、奖惩、晋级和职称评聘工作。
    (八)每年定期对实验室管理和仪器设备使用状况进行检查和考核,检查结果面向全校通报,对管理工作做得出色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工作不负责任或造成损失的集体或个人进行通报批评,直至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学校对实验室逐步实行校、院二级管理为主的体制。
第十四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由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五条 实验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规,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保法规,不随意排放三废物质,不得污染环境。
第十七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和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管理,按照《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低值物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执行。
第十八条 实验室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定期对实验室人员的工作量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 实验室要进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要运用现代化信息管理手段,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准确数据。
第二十条 建立实验室的检查评估制度。按照国家教委颁发的评估指标体系,对实验室定期开展评估工作。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所需要的实验动物,要按照国家科委发布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和学校实验动物科学部的具体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六章 人 员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主任要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及组织管理能力的副高级职称以上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三条 学校基础教学实验室和校级隶属实验室主任由学校聘任或任命,国家、部门或地区的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上级主管部门聘任或任命。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实验室技术人员的编制,由主管部门根据在校学生人数,实验教学工作量及实验仪器设备状况折算后确定。
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实验室中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根据国家教委文件《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在严格考勤记录制度的基础上享受保健待遇。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工作,应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工作实绩,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2000年印发的《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实验室工作条例》即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