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规范

1.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实验室安全制度

浏览量:时间:2018-12-19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实验室安全制度


第一条 实验室的技术安全、环境保护和消防工作是关系到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大事,是确保学校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条件。各级领导必须从思想上重视实验室安全工作,要经常对教职员工和学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二条 实验室应设置一名安全员,其职责是宣传、监督和落实本实验室的各项安全措施。安全员有权停止有碍安全的操作,纠正违章行为。每间实验室用房应指定专人负责室内的安全、卫生及仪器设备和物资管理工作。实验后负责对水、电、火、气、门窗及橱柜进行检查并作好记录。


第三条 对初次进实验室操作的师生员工和外来人员,实验室的安全员及有关领导必须先对他们进行安全教育,讲解有关安全规章制度,在掌握必要的安全操作知识后才能动手操作,否则发生事故追究有关责任人和领导责任。


第四条 对易燃易爆品、剧毒品、放射性物质及有毒生化试剂等危险品,要按规定设专用库房(柜)存放,并指定专人(双人双锁)妥善保管。领用时必须经实验室主任批准,使用应作登记,严格执行“五双制”(双人管理、双锁、双人运输、双人领发、双人使用),同时要有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剩余部分要立即退回专用库房(柜),并作好详细记录。严禁乱丢乱放,不得私自存放或携带出室外。有毒有害的实验废液、废渣要分类集中,专人负责回收处理。

第五条 各实验室应根据各自工作特点,提出确保安全的具体要求,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实验室必须配备适用足量的消防器材,置于易取之处,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各种安全设施不准借用或挪用。要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六条 实验室人员要做到三懂:懂得本岗位的火灾危害性、懂得预防火灾措施、懂得救火方法,同时做到三会: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救初级火灾。


第七条 使用放有易燃易爆品的实验室严禁动用明火、各种电热器和能引起电火花的电气设备,室外门上醒目处应有“严禁烟火”的警示牌。严禁吸烟。


第八条 压力容器(钢瓶等)必须有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各种压力气瓶不可靠近热源,离明火距离不得小于10米。钢瓶应安放在安全处以防倾倒,切实做好防爆、防火和防毒工作。使用和生产有毒气的实验室必须有良好的通风设施,实验应在通风柜内进行,室内应备有防毒面具。要落实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


第九条 电气设备或电源线路必须按规定装设,禁止超负荷用电。不准乱拉乱接电线。每日实验结束后必须关闭水、煤气和电源闸门,检查水池和下水管道有否堵塞,严防漏水、漏气和电气设备处于长时间通电、通水而无人照管的状态。


第十条 对实验动物,要有专人负责,落实实验动物管理措施。


第十一条 环保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对废气、废物、废液,应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不得随意排放,不得污染环境。凡将有毒有害的“三废”随意倾倒或排放入大气或下水管道者,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第十二条 实验室内的贵重家用电器和民用产品以及贵重金属(如白金、黄金、银等)及其制品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实验室门窗、气窗应安装防盗设施,防止发生事故。


第十三条 对违章操作、玩忽职守及管理不善忽视安全而造成火灾、被盗、污染、中毒、人身重大伤害、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损坏等重大事故,一经发生必须立即报告教研室有关负责人,同时报告武装保卫处和资产管理处。以职能部门为主教研室参加组成事故调查小组,迅速查明事故原因、造成损失和事故责任等情况,及时对事故作出处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凡隐瞒不报者,将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从严处理。


第十四条 对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的图纸、说明书等资料,要按规定存放,设专人妥善保管,不经领导批准,不得随便携出或外借。实验涉及经济保密、公文保密和国防保密的,要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各实验室要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涉外保密教育,杜绝泄密事故。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和实验室集中的大楼,节假日期间应安排人员值班。晚间进实验室应向实验室负责人报告并得到允许,安排好值班人员。


第十六条 各实验室应根据本制度的精神和本实验室的具体情况制定实验室安全制度实施细则,明确人员职责,进行合理分工。校部每两个月进行一次安全检查,要求各系、部、处、所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查,重点检查事故隐患、规章制度和安全措施,对上一次检查中所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要重点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 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实验室工作人员应穿工作服上班。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实验室和个人,学校武装保卫处、资产管理处有权停止其实验工作,限期整改。凡被责令整改的实验室,要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经上级有关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工作。


第十九条 安全工作将作为实验室评估和个人工作考核评奖、职称、晋级的主要内容之一。凡对工作做出贡献者,则给予奖励。凡对工作不负责任,违反安全制度而造成事故者,则予以批评教育、扣罚奖金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原2000年《上海第二医科大学实验室安全制度》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