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上海市档案条例》之规定,为做好医学院档案鉴定销毁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2、档案鉴定工作,必须按照历史唯物主义观点,运用历史的、全面的、发展的观点,分析档案的现实利用价值和长远保存价值,正确地判定档案的保管期限,谨慎地把不需要保存的档案剔除销毁;

3、档案部门应按照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适合医学院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文件材料收集归档工作,保证案卷质量。

4、对馆藏已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应定期进行鉴定。鉴定工作由档案部门,会同有关部

门负责人组成鉴定小组共同鉴定。

5、经鉴定对仍有保存价值的案卷,应采取提高保管期限档次的办法延长保管期限。

6、经鉴定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档案部门必须编制鉴定销毁清册,并在销毁清册上履行档案部门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签名盖章手续,再报请医学院档案工作委员会审核,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后,方可销毁。

7、未经鉴定和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销毁档案。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故意损坏或擅自销毁者,视情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上海市档案条例》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8、为慎重起见,对准备销毁的档案,在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后,还应继续保存一年后再销毁。

9、销毁档案必须送到国家指定的保密厂采用化为纸浆处理,不允许出卖或做其他用。

2006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