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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务、政务公开有关程序与要求

作者:浏览量:时间:2010-12-01

  (一)院务、政务主动公开程序与要求
  1.由院务、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编制和公布院务、政务公开指南和目录,作为学院信息公开的依据。公开指南和目录应包括相关信息的名称、分类、生成日期、责任部门和公开工作机构、公开对象、获取途径等。
  2.各单位、各部门根据院务、政务公开指南和目录收集整理信息并报院务、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通过有效、便捷渠道实施公开。
  3.主动公开内容应注意时效性,一般情况下应在20个工作日内以便于师生与社会公众知晓的形式及时公开。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二)院务、政务公开申请程序与要求
  除学院主动公开的信息,学院师生员工与社会公众可以根据自身教学、科研、生产和生活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向学院申请公开有关信息。申请书应包括申请人个人信息、申请公开内容、申请公开信息的用途等。有关申请表应通过学院门户网站院务、政务公开栏目打印索取。
  学院收到申请表后,经院务、政务公开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报院主管领导审批后,转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并直接答复申请人。
  学院收到申请表,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对于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职能部门应视情况分别处理并作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获取公开信息的方式和渠道;
  2.不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属于本院公开职责权限范围,但尚未制作或者获取的,应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
  4.不属于本院公开职责权限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作放弃本次申请处理;
  6.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向学院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院已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不再重复受理。
  7.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医疗、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无关的学院信息,可以不予提供。
  学院向申请人提供学院信息,可以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收费标准按照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