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教育 政策制度 详细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学生管理规定

发表于:2021-12-20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管理,加强学生的组织性和纪律性,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及《上海交通大学本科生管理规定》结合本院学历继续教育教学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

第三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院,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制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行为习惯、医德医风;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院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学习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与学生评优选优活动;

(三)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并符合规定条件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四)          对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          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章程和法律、法规;

(三)          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学生奖励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审查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学院或学院指定的学习中心(教学站点)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方式向学院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学生自动放弃,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资料齐全,入学手续合格,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规定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被录取后,如因身体或工作等正当原因不能坚持学习,经本人书面申请、学院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一个月提交恢复入学申请,经学院批准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逾期未申请或办理入学手续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院在学生在读期间按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          前置学历是否真实,大专起点本科学历注册学生需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获得学历认证报告,中等职业起点的专科注册学生,必须具有中等职业毕业的学历,并持有相应毕业证书。

(二)          护理学等相关医学类专业学生须持有相应的卫生类执业资格证书;

(三)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          身心健康状况能否保证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无论何时,一经发现并查实后,一律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入学后,原报名时填写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和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应真实准确,如有误需更改,须在入学后一个月内凭相关行政部门有效证明到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办理更改,此类信息将作为办理毕业证书的依据。

第十三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每学年学生应当按规定缴纳学费,学校出具统一发票,未缴纳学费学生不能注册。因故不能按时缴纳学费的学生应向学院申请办理暂缓缴费手续,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无故逾期两周未缴费注册且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经催告不办理的,按自动退学处理并注销学籍。

第十四条           学校对已经注册获得学籍的学生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包括:学生基本情况及学习成绩登记表、奖惩材料和毕业生登记表等。学生毕业离校时,除“学生基本情况及学习成绩登记表”留校存档外,其余材料由学生本人递交工作单位行政部门存档。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和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包括上机、实验、见习、毕业考试、毕业实习、毕业论文等)。课程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本人成绩大表,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          学生无故旷课或缺课时数超过面授课程学时数三分之一者,根据情况可取消该课程的考核资格,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课程必须重修。

第十七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评定、学生重修、补考、免修、免考、缓考等事项,网络教育学生按《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网络教育考核及成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成人教育学生按《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成人教育考核及成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其他实践类课程、毕业实习、毕业论文等参看相关办法。

第十八条          学院对于学生学业成绩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凡考试作弊或违反考核纪律的,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对于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终止学业,其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取得成绩,学院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原已取得的成绩,经学生申请,学院可根据免修、免考相关规定予以认定记载。

第二十条          学生应当恪守诚实守信,努力培养自己高尚的道德情操、社会责任感、使命感,相互间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学院对失信行为建立约束和惩戒机制,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按学院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转学习中心(教学站点)、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报考时应考虑专业对口及培养计划的要求,一经入学后原则上不予受理转专业要求。特殊情况,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学院视情况审核批准后办理。新生须入学一学期后可提出转专业申请,第三学期以后(含第三学期)不受理转专业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必须按新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修读,对新专业已经开过的课程必须进行重修。学生在读期间只允许转专业一次。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服从学院关于上课地点的安排,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调换学习中心(教学站点)。由于特殊情况(如工作单位变动、家庭搬迁等)可以申请在同年级开设该专业的学习中心(教学站点)中进行转换,在读期间只能申请一次转换。

第二十三条           原则上不办理转学手续,由于特殊情况要求转学,学院视情况审核批准后办理。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持单位证明,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四条           符合转专业、转学习中心(教学站点)、转学条件的学生,一律按规定填报申请表,并附必要的证明文件,在新学期开学两周内办理手续,由教学管理办公室审核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

 

第四节           休学、复学、退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休学:

(一)         因伤、病经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的时间段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或六周以上(含)的;

(二)         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包括病、事假)时间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或六周以上(含)的;

(三)         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工作单位认为必须休学的;

(四)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不得少于六个月,从学生办理休学手续时起计算。学生休学次数累计不得超过两次,时间累积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时间计入有效学习期限内。学生在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生的相关待遇。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由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经所在学习中心(教学站点)审核,并报送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批准后办理休学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按时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新学期开学两周内,填写复学申请表,持有关证明,必要时由学生所在工作单位证明能坚持正常学习,签注同意复学的意见,经所在学习中心(教学站点)审核,并报送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复学;

(二)       休学的学生复学,编入适当年级后,如该年级由于教学计划的修订有课程未曾修读,应予重修;

(三)      取消学籍和已经退学的学生都不得申请复学;

(四)      休学期满无故不办理复学手续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九条          休学未办理复学手续或者已申请复学尚未批准者,不得自行返校学习。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退学:

(一)        休学、保留学籍期满,未按时提出复学、恢复学籍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或休学时间已满两学年,再次遇到须休学情况的;

(二)        逾期未办理缴费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三)        由于身体、工作、居住地等原因长期不能坚持正常上课的;

(四)        在学院规定的最长有效学习期限内,未完成学业又未达到结业要求的;

(五)        违法、违纪,旷课、旷考考试作弊情节严重的。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正在接受纪律处分调查的除外),经学院审核同意后,可以退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退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学生退学由本人填写退学申请表,连同证明材料,经所在学习中心(教学站点)审核,并报送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批准后办理退学相关手续。

(二)        退学者立即注销学籍。

(三)        退学学生所缴该学年学费可以按照以下标准退还:

一学年以9个月作为退费基准(扣除3个月寒暑假),半学年以4.5个月作为退费基准,以月计算退费金额,学生提交退学申请表即日起按当月计算。扣除退学当月及之前月份学费,剩余学费退还。

(四)        对于已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可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出具学习证明(至少学满一学年,所学课程均取得合格成绩)。对于未经批准自动退学的学生,不发放任何学习证明。

 

第五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三条           学制与毕业

高起专和专升本学生有效学习期限(含休学)最长不得超过五年,网络教育高起本学生有效学习期限(含休学)最长不得超过八年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有效学习期限内,修读完成所在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网络教育专升本和高起本学生还须参加全国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学校网络教育公共课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国家统考)且成绩合格),达到该专业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位

本科学士学位的申请、授予按照《上海交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符合学位条例规定条件者,授予上海交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学位申请者必须在不晚于有效学习期限结束前3个月满足申请学位的各项条件,并正式提出学位申请,同时提交相关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十五条           结业

学生在有效学习期限内修读了所在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教学内容,但仍有少于五分之一的课程(包括理论课、实验、毕业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考试)不合格,予以结业。学生须提交相关材料,可核发结业证书。

学生不合格课程超过五分之一者和网络教育学生未通过国家统考规定的全部课程者,均不发给任何学历证书,可出具课程成绩证明。

 

第六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证书。

学生在读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三十七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照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新生入学三个月后,学院应当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以下简称学信网)上查实学 籍信息;在校学生每年应当在学信网上查实本人学籍信息。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院取消其学籍,不予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院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院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院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九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条           按照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要求,学院设立“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等奖项,学生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参加评选。

第四十一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四十二条         处分分为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四十三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理按照《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均真实完整地归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第五章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医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上一条: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学生证管理办法
下一条:上海交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