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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高峰学科—临床医学“研究型医师”队伍建设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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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根据《上海高等学校学科发展与优化布局规划(2014-2020年)实施方案》的整体部署,围绕上海高校高峰学科—临床医学的建设目标,聚焦人才、学科、科研三位一体的创新能力的提升,推动临床医学的学科建设和附属医院科研工作上新台阶,特制定研究型医师队伍建设实施方案

第二条  为保证研究型医师队伍建设的有效开展,由医学院人事处、学科规划处、科技发展处、医管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及附属医院职能部门组建研究型医师队伍建设工作小组,医学院人事处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条  本方案建设周期为2015-2020年,其中2015-2017年为第一阶段,2018-2020年为第二阶段。建设期内重点遴选、培养和支持100名(第一和第二阶段各50名)。

第四条  研究型医师队伍的遴选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优中选优、宁缺毋滥原则,确保选拔工作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第二章  岗位设置和基本要求

第五条  研究型医师岗位是医学院根据临床医学学科建设规划布局,在附属医院设立,旨在造就一批既具有丰富临床诊疗技能,又拥有较高从事临床研究能力的优秀中青年临床医学人才。

第六条  研究型医师岗位受聘对象的主要职责是在从事临床诊疗工作同时,着力依靠临床资源开展高水平的临床研究,产生具有重要影响的临床应用性研究成果。受聘期间并能积极参与医学院和各级部门资助的临床多中心研究项目。

第七条  研究型医师岗位申报当年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博士学位,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连续1年以上国外研修经历,不担任医院行政岗位职务(不含科主任),且具备下列条件:

1.从事临床工作10年以上,具有较为丰富的临床诊疗实践经验和解决本专业领域内疑难问题能力。近5年参加过国际多中心临床研究者优先。

2.具有临床研究的创新思路和较强的临床研究能力。

3.近5年主持过2项及以上省市级临床相关科研项目,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本领域国际期刊上发表临床研究论文2篇或以上, 或出版临床专著或有临床诊疗相关的专利并实现成果转化。

第八条  每位受资助的研究型医师需要配备本专业导师,对其临床诊疗和科研创新能力、生物信息处理能力、学科交叉协同能力等进行指导。受聘导师应该具有高尚的医德和高度责任心,乐意支持青年人的成长,原则上年龄不超过55岁;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博士研究生导师;具有较强的本专业领域内学术影响力;独立主持过大型多中心临床研究;主持过国家级科研项目2项及以上;以通讯作者身份在本领域国际期刊发表临床相关论文5篇及以上。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九条  原则上每年遴选一次,每次资助人数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原则上不超过20人。通过逐级选拔推荐审核方式产生,基本程序如下:

1.各附属医院根据相关临床学科发展规划,在附属医院范围内遴选,并推荐至医学院人事处。

2.医学院人事处汇总申报材料,并组织相关临床医学学科专家组,通过公开答辩,对推荐人员进行评审。评审结束后次日,在医学院网页上公布。

3.获得资助者签订岗位聘任合同。

第四章  岗位待遇

第十条  研究型医师岗位和导师聘用人员待遇在原有待遇不变的情况下,由医学院发放额外岗位津贴:研究型医师10万/年和导师2.5万/年(税前)。在正式资助前,各附属医院需要提供按照1:1比例配套承诺书。医学院发放的额外岗位津贴仅限于冠名为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的各附属医院。冠名为上海交通大学附属医院的由医院自行决定额外岗位津贴发放。

第十一条  医学院为研究型医师配套一次性科研启动经费50万。在正式资助前,各附属医院需要提供按照1:1比例配套承诺书。科研启动经费下发到相应医院,承担人必须根据学校相关规定使用科研经费,各附属医院作为经费使用主体责任人。

第五章  考核续聘

第十二条  研究型医师人员一个聘期为3年,以聘期考核为主,年度考核为辅,考核基本程序为:

1.医院对受聘人员年内完成情况进行年度考核,确定项目进展及改进方案,将结果上报医学院人事处。

2.医学院人事处将组织专家对受聘人员进行聘期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是否给予受聘人员继续支持。如果考核不合格,终止该研究型医师岗位聘用和岗位待遇,且附属医院不得再提出补充人选。

第十三条  为实现研究型医师岗位动态平衡,在3年聘期内实行年度注册制,因出国等特殊原因出现空缺时,经医学院同意,医院可以提出补充人选,但具体考核指标不变。

第十四条  研究型医师考核将采取同行评议的形式,对受资助者是否获得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临床研究成果,是否有效提高临床诊疗水平和学术声誉等进行评议,同时对导师是否尽职进行评估。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违反职业道德且造成不良影响的聘用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制,立即终止聘用,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本方案在医学院范围内施行,各附属单位应当依据本方案制定完善相关制度和规章,确保研究型医师队伍建设工作有效实施。

第十七条  本方案经院长办公会通过后实行,由医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研究型医师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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