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和《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公开,是指将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基本信息、内部治理信息、公益项目信息、日常动态信息等,通过相关信息渠道,向公众提供信息共享、信息查询的工作。
第三条 信息公开应当遵循真实、完整、及时的原则。信息公开的内容应客观、准确、权威、可靠,不作假、不编造、不捏造;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四条 基金会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年度工作报告;
(二)基金会开展的公益项目;
(三)基金会章程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 基金会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后30日内,基金会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年度工作报告的全文和摘要。基金会的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不对外公布。
第六条 基金会开展公益项目,需公布所开展的公益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评审结束后,公布评审结果并通知申请公益资助项目完成后,公布有关的资金使用情况。事后对项目进行评估的,同时公布评估结果。
第七条 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对基金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消息,基金会需及时公开说明或者澄清。
第八条 除年度工作报告外,基金会公布信息时,可以选择报刊、广播、电视或者互联网作为公布信息的媒体。
第九条 信息公布所使用的媒体是能够覆盖基金会的活动地域。公布的信息内容中注明基金会的基本情况和联系、查询方式。
第十条 基金会指定专人负责处理信息公布活动的有关事务。对于已经公布的信息,制作信息公布档案存档。
第十一条 基金会公布有关活动或者项目的信息,将持续至活动结束或者项目完成。
第十二条 基金会应当将信息公布活动的情况如实反映在年度工作报告中,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年度信息公布格式文本,参照政府部门的规定制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试运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