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重大事项的报备、传递程序,严肃工作纪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重大事项管理工作,确保基金会及时、准确掌握并快速处置各类紧急重大事项,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事项报备制度遵循“事前请示,事后报备,实事求是,及时准确,逐级上报”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各类重大事项。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报备业务主管部门事项
1、重大涉外活动;
2、法人、理事、监事的变动;
3、章程的修订;
4、民政局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向理事会报备的重大事项
1、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2、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3、审定大额项目:超过50万元(含)的项目均需经过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
4、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及决算;
5、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
第五条 发生重大事项,按照管辖范围和权限,其报备程序是:
1、由基金会各部门直接向秘书长报备;
2、秘书长审批后向理事长报备;
3、理事长批准后向理事会报备;
4、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按有关规定分别向业务主管部门、登记机关报备。
第六条 实行逐级报备制度。报备要坚持分级负责,逐级报备的原则,凡属职权范围的工作,要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凡重大问题本级无权决定的,要逐级报备,不得超越权限。
第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相关规定。
第八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试运行。
第九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