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行为规范,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专项基金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设立的“专项基金”是指捐赠人或发起人以符合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医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宗旨为前提,在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医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的基本账户下,设立专项基金财务科目,按照捐赠人或发起人的意愿,专款专用,并遵守本办法管理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基金是基金会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接受基金会的统一管理。专项基金的收支应当全部纳入本基金会账户,专项基金不得再设立专项基金。基金会对于下设专项基金开展的所有活动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专项基金开展公益活动,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会相关规定,始终坚持和体现公益性、公信力原则。
第二章 专项基金的设立
第五条 专项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单位(企业)捐赠、个人捐赠和大众筹款,通过与其它第三方机构开展的附捐、义演、义卖、义展等形式所筹集的善款统一进入基金会账户。
第六条 设立专项基金的创始资金最低数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设立专项基金需签署《捐赠协议书》。协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专项基金设立目的;捐赠金额及基金名称;财产使用方式;基金会管理成本比例;项目执行风险责任等各方的权利责任;专项基金终止条件和剩余财产的处理等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八条 专项基金的名称统一为“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医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专项基金”。
第三章 项目实施及资金管理
第九条 专项基金需设立管理委员会,下设管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专项基金办公室。管委会主任由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医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长及以上人员担任,管委会其他成员及办公室均由捐赠单位和基金会相关人员组成。
第十条 管委会是专项基金的决策机构,其职责为:制定、修改基金管理办法;审定基金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资金预算、听取项目实施、资金决算、年度工作总结并提出指导性意见。
第十一条 专项基金办公室是专项基金的执行机构,其职责为:开展基金日常工作,落实基金管理委员会决议,制定年度筹款计划以及组织策划项目实施落地。
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会议由管委会主任负责召集,应有2/3以上管委会成员(或授权代表)参加,有2/3以上管委会(或授权代表)同意,方能形成基金决议。会议内容应以书面记录或纪要的形式保留存档。
第十三条 基金会将与执行机构签署项目执行协议和制定项目实施细则。对专项基金所开展的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管,基金会指定部门和专职人员负责专项基金项目管理工作,同时由秘书长及以上人员负责监管和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 专项基金应严格遵照捐赠协议,制定项目执行方案、项目预算,并上报基金会批准后方可实施。项目执行完毕后,上报项目总结报告、项目决算报告。超过500万元以上的项目或应捐赠方要求,需提交项目中期或阶段性报告。
第十五条 执行机构在组织实施项目时,属于第三方服务委托项目,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并向基金会进行报备。
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拨付款项时,需向基金会提供项目请款报告,附项目方案、预算报告、项目资料、发票,根据项目执行方案和资金预算,可按项目进展情况分批拨款。
第十七条 专项基金不得设账外账,不得将资金拨付私人账户。禁止按照预算款一次性拨付。款项拨付后,专项基金定期向基金会项目负责人报告项目实施情况。
第十八条 专项基金会每年用于公益的资金要不小于上年总收入70%。专项基金列支管理成本时,捐赠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捐赠协议未约定的,除了为实现专项基金公益目的确有必要之外,一般不超过该专项基金年度总支出的10%。
第十九条 项目结束时,专项基金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该提供所有项目执行发票,以证明资金使用的合理性。
第四章 其他管理
第二十条 专项基金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带有基金会全称的规范名称,专项基金办公室不得开设独立账户,不得刻制印章,不得以独立组织的名义开展募捐、与其他组织和个人签订协议或开展其他活动,不得以党政机关和其他组织的名义对外宣传或开展业务活动。
第二十一条 专项基金工作人员名片及微信、微博平台、网站使用开通前,均需向基金会报备,经基金会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二条 专项基金在单个项目结项或年度末时,应当根据基金会统一要求,及时、准确的做好管理架构和人员信息、开展的募捐和公益资助项目等项目信息的梳理工作,由基金会统一向社会公众进行项目信息披露,接受社会监督,做到公开、透明。
第二十三条 专项基金合作协议到期、项目执行完毕、资金拨付完毕时,基金会自然终止该基金,并告知合作方,双方共同协商做好后续事宜。
第二十四条 对于管理不善的专项基金,基金会有权督促整改。持续两年没有项目往来行为,基金会将终止该基金。
第二十五条 未尽事宜在执行中逐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