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管理、合理配置、有效使用固定资产,切实提高固定资产的完好率和使用效益,根据《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沪交医资〔2020〕22号)和《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固定资产自主处置管理办法》(沪交医资〔2018〕1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根据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会)章程,结合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与发展联络处是合署办公,基金会秘书处委托发展联络处综合办公室为基金会固定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对基金会固定资产的配置、建账、使用、维护和处置等实施全过程管理。各类经费购置或接受捐赠等设备的产权属基金会,均应办理入账手续。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范围
第三条 基金会所涉及设备、家具等固定资产主要包括非限定性设备、家具等固定资产购置以及权属限定设备、家具等固定资产购置两大类。
第四条 单价为人民币壹仟元及以上,耐用期限在一年以上,非易损且能独立使用的设备、家具。
第五条 所有基金会购置、国内外(境外)机构或个人捐赠的设备、家具等,且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均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购置
第六条 购置预算单价或批量在20万元人民币及以下的设备、家具,参照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有关仪器设备和家具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购置预算单价或批量在2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设备、家具,须通过招投标等方式采购,按医学院招投标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申购时应详细填写所申购设备或家具的性能、规格、型号及使用条件等。
第四章 固定资产验收入账
第九条 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核算,凡属基金会的设备、家具等,不论其经费来源及进入渠道(购置、捐赠、调拨、自制等),一律须通过医学院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办理登记入账手续。
第十条 基金会所属固定资产须经资产管理与实验室处审核后才能报销入账,不得滞留账外。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设备作为主件进行资产建账,设备的必要构成部件作为附件进行资产建账。
第五章 固定资产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基金会应做好设备、家具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设备、家具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二条 设备如发生故障,基金会应及时组织维修,使其恢复正常。
第六章 固定资产出借
第十三条 基金会固定资产出借要严格执行审批和登记手续,须经综合办公室工作人员提请办理出借手续,所借设备应爱护使用,借用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若有损坏,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十四条 设备、家具原则上不得对校外出租出借,确有需要的,须提交申请,报请基金会秘书处审批,并征求医学院资产管理与实验实处意见。在下一次理事会上,应由秘书长汇报相关情况。
第七章 处置管理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报损、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等。由使用管理人员提出处置申请,经基金会秘书处审核后报资产管理与实验室处审核;对原值单价在10万元及以上的设备、家具的处置,基金会秘书处组织专家论证,征求资产管理与实验室处意见后,报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处置。
第十六条 设备调动时,由调动单位管理员填写《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固定资产调拨单》,经调出和调入双方主管领导签字盖章后,上报理事会秘书处,经相关人员审批盖章认可后,方可调动。
第十七条 基金会对于固定资产须建立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监督机制。对因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或丢失者均应赔偿,若发生偷窃行为,应将其上报上海交通大学公安处备案,并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对于严重失职、发生重大事故隐瞒不报者,须责令赔偿,并根据相关行为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