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印章管理办法

【 发布日期:2025-06-20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印章管理工作,规范基金会印章使用,确保基金会印章的安全,维护基金会的利益,根据《基金会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印章包括基金会公章、法定代表人名章、财务专用章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

第三条 基金会理事会授权由基金会秘书处全面负责基金会的印章管理工作,发放、回收印章,监督印章的保管和使用。

第二章 印章的保管

第四条 基金会各类印章均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各保管人须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

第五条 印章存放必须安全可靠,不得带离办公地点。遇特殊情况需持印章外出时,应当经过秘书长批准,并填写借章清单,方可出借,借章人员要对印章的安全负责,保证不丢失、不损毁、不错用滥。

第六条 印章保管人员离职时,必须在有负责人在场的情况下办理印章的移交手续。

第七条 印章保管人员要坚持原则,遵守保密规定,严格按制度用章。严防遗失、盗盖事件发生。

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

第八条 公文用印。按行文规程,使用基金会印章,以秘书长是否签发为依据。凡使用理事长法人印章、须要经过理事长本人同意,并经秘书长签发。未经秘书长签发的,不得用印。

第九条 非公文用印。应使用《用印申请单》。《用印申请单》内容包括:用印部门、用印日期、用印事由、印章名称、用印份数、经手人、签发人等。印章保管人员以《用印申请单》上基金会办公室主任或秘书长是否同意为依据。

第十条 印章保管人员对使用印章有疑义的须请示主要负责人。

第十一条 印章使用限在办公室内。盖用印章时,一般须两人以上在场。每次用印完毕,应立即放回原处。

第十二条 印章保管人应对文件内容和印章使用单上载明的签署情况予以核对,经核对无误后按要求用印,用印端正、清晰。

第十三条 建立相应的用印登记簿,印章保管人对用印日期、用印单位、用印事由、批准人和经办人等进行详细登记。

第十四条 基金会财务专用章,作为银行预留印鉴,只作为银行印鉴章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由基金会秘书长或经秘书长授权后方可使用,由医学院财务处保管。

第四章 责任

第十五条 印章保管人必须明确职责,妥善保管印章,保证印章的绝对安全和正确使用。如有遗失或被盗用,必须及时向基金会理事会、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报告。因玩忽职守未及时报告而产生的不良后果或法律责任,由印章保管人员承担。

第十六条 任何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程序使用印章,防止滥用和被盗用。不得委托他人代管代用,未经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七条 对于违反印章管理使用规定的人员,医学院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给基金会造成损失的,由医学院对违纪者予以行政处分,造成严重损失或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八条 基金会变更需要更换印章时,应到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交回原印章,重新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刻制新的印章。

第十九条 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应将全部印章交回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封存。

第二十条 基金会印章丢失,经声明作废后,按有关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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