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的投资活动,防范慈善财产运用风险, 促进本基金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政部《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是经民政部门登记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法人。
本基金会应当以面向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在确保年度慈善活动支出符合法定要求和捐赠财产及时足额拨付的前提下,可以开展投资活动。
本基金会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二)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三)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
第四条 本基金会可以用于投资的财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在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本基金会接受的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第五条 本基金会在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时,应当审慎选择,购买与本基金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产品。
本基金会直接进行股权投资的,被投资方的经营范围应当与本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
本基金会开展委托投资的,应当选择中国境内有资质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的机构。
第六条 本基金会不得进行下列投资活动:
(一)直接买卖股票;
(二)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三)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四)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
(六)可能使组织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七)违背组织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八)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七条 本基金会投资管理组织架构包括:理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执行机构和投资监督机构。
(一)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享有基金会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的最终决策和监管的权力。
(二)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会投资活动的高级智囊团,受理事会委托行使日常投资决策职责。由专业领域重要专家、理事会成员和理事会授权的投资专业人员等组成。主要职能是:
(1)及时指导保值增值投资活动;
(2)积极支持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的有序开展;
(3)审定投资领域、投资组合和投资方案;
(4)审定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相关的财务和投资管理制度;
(5)决定其他投资事项。
(三)基金会秘书处是投资执行机构。主要职责是:
(1)选拔中国境内有资质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的机构,组织针对投资产品管理人的尽职调查,审定相关法律文本;
(2)组织投资产品研究和调查,提出投资建议,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3)定期组织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4)对投资产品管理人投资状况不定期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5)根据投资活动的风险水平以及所能承受的损失程度,设立止损点;
(6)定期报告保值增值投资活动方案的执行情况。
(四)基金会监事会是投资监督机构。主要职责是:
(1)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
(2)对保值增值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流程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会章程或者理事会决议的行为提出监督建议;
(3)当出现损害基金会利益的行为时,要求相关人员予以纠正;
(4)向理事会会议提出提案。
第八条 本基金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流程:
(一)根据投资资产配置策略进行市场细分,寻找合作伙伴,调查合作伙伴的诚信度,洽谈合作意向,分析项目预期收益和风险及防范措施,提交尽职调查报告;
(二)进行投资活动市场研究及市场调查,确定投资结构方案和投资渠道选择方案,制定具体投资理财策略和总体计划,形成投资建议书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
(三)组织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根据议事规则审定尽职调查报告和投资建议书,在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重大投资需五分之四(含)以上同意)后签发投资决议;
(四)基金会秘书处根据投资决议启动校内划账审批程序。
第九条 本基金会重大投资的标准是投资额在 50 万元人民币(含)以上。重大投资的投资决议应当获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五分之四(含)以上同意。
第十条 本基金会开展投资活动以稳健为基本原则,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尽量提高投资回报。具体措施如下:
(一)根据对投资产品的流动性需求,采用分散投资策略。选择多家公司合作,分散公司的信用风险;选择不同品种进行投资,分散投资于各类基金、理财产品、信托产品等,分散项目系统性风险。
(二)基金会秘书处应当根据投资活动的风险水平以及所能承受的损失程度,设定止损点。投资决策委员会应当不定期评估本基金会所投资产品的收益损失,投资产品损失达止损点时,应及时作出终止或退出相关投资产品的决议。
(三)定期对合作对象的信用状况和投资能力进行评估,分析各公司的投资风格,调整投资合作对象。
(四)理事会任何成员有询问投资工作进展的权利,秘书长每年应向理事会全面汇报资金管理情况。
(五)为保证操作统一性,每笔对外投资指令由理事会授权校内指定人员审核后签发,其他人员签发无效。
第十一条 基金会监事会有义务对当前投资活动进行监督。具体监督内容如下:
(一)审核保值增值投资活动合作单位的背景资料,就合作单位的法律地位、产品属性、资金实力、往来业绩等进行咨询,监督合作单位的选择程序;
(二)审核保值增值投资活动协议条文,检查各方的法律责任、风险责任及利润收益等;
(三)监督保值增值投资决议形成的决策程序,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
(四)在保值增值投资活动中,监控资金的收益和损失情况,及时提醒项目负责人注意。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主要捐赠人、负责人、理事、理事来源单位以及其他与本基金会之间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当其利益与慈善组织投资行为关联时,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本基金会利益。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应当及时回收到期的本金和收益,依法依规及时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应当为投资活动建立专项档案,完整保存投资的决策、执行、管理等资料。专项档案的保存时间不少于20年。
第十五条 本基金会在开展投资活动时,其负责人、理事和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的规定,严格履行忠实、谨慎、勤勉义务。
本基金会在开展投资活动时有违法违规行为,致使本基金会财产损失的,相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基金会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但受基金会委托可以作为股东代表、董事或者监事参与被投资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重大投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