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管理办法

【 发布日期:2025-06-20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下称:基金会)为加强货币资金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提高货币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资金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基金会财务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等,由医学院财务处代理记账。

第二章 岗位分工

第三条 货币资金岗位设置按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设置出纳(现金出纳、银行出纳)岗位、审核岗位、复核岗位。

第四条 货币资金岗位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出纳(现金出纳、银行出纳)岗位负责保管库存现金、业务专用章及本人名章;领用银行支票等有编号的银行结算凭证,办理货币资金结算和收付业务。

)审核岗位负责审核货币资金收支原始凭证,核对银行支付信息,包括金额、日期、单位、账号、开户行等是否正确,填制货币资金收支记账凭证。

(三)复核岗位负责复核货币资金收支记账凭证,对货币资金的账簿记录和实际金额进行核对,检查出纳人员开出的银行结算票据金额、日期、单位、账号、开户行等是否正确,审核网上银行、国库支付的金额、单位、账号、开户行、授权支付码是否正确。

(四)出纳人员、审核人员和复核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工作。

第五条 各岗位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和权限负责管理货币资金,确保相互制约和监督,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六条 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并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岗位轮换。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三章 授权批准

第七条 按照医学院规定,审批人应当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支付审批权限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逐级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第八条 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第九条 基金会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机制,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

第十条 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第十一条 货币资金支付业务程序

(一)支付申请。医学院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关经济合同或相关资料。

经费审批人按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进行审批。

(二)支付审核和审批。审核人员对货币资金收支原始凭证是否真实、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制单,或根据审批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交审批人进行审批后制单。

(三)支付复核。复核人员对审核人员填制的记账凭证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业务。

(四)办理支付。出纳人员根据复核无误的记账凭证,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出具现金、银行存款和国库集中支付日报表。


第四章 现金管理

第十二条 现金收支和保管由现金出纳人员负责,现金出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不准超现金库存限额,不准白条抵库,不准擅自借支、挪用现金,不准坐收坐支,不准编造用途或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不准保留账外现金。

第十三条 现金管理应当依照下列规定:

(一)现金收入应当及时送存银行,不得用于直接支付基金会的支出。因特殊情况需坐支现金的,应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

(二)现金出纳人员每日根据现金收付日报表,盘点库存现金,如有长短款,应及时报告并查明原因予以更正,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当日库存现金盘点完毕,必须存放入保险柜,保险柜的钥匙和密码应由现金出纳人员保管。

(三)财务处会计核算中心应不定期检查核对库存现金,每次检查要有记录;财务处内部稽核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抽查库存现金和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五章 银行存款管理

第十四条 银行存款对账管理

(一)银行存款按银行账户分别设置日记账,按月将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对账由指定的会计人员负责,月末如有未达账项,须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保证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

(二)每月对账单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经对银行出纳、业务审核人员分别签字后,财务处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与当月的会计凭证一同保存。

第十五条 银行账户的管理

(一)基金会财务管理部是基金会银行账户管理的归口部门,统一办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并负责对银行账户进行管理。

(二)严格遵守人民银行的结算制度和结算纪律,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

(三)必须严格贯彻执行有关账户的管理规定,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将收入的款项“公款私存”或借用、套用其他单位的银行账户存储。

第十六条 银行票据管理

(一)银行票据包括转账支票、银行汇票、电汇凭证、现金支票、现金缴款单等。银行票据由专人负责购买,并认真登记保管,设立登记簿,及时登记票据的购入、使用和注销情况。

(二)银行票据的管理和签发,由银行出纳人员担任,其他人员不能兼任票据的签发工作。

(三)银行票据必须依据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签发。签发时,应当详细填写签发日期、收款单位(或收款人)、款项的用途和金额大小写,收款单位应与发票上的财务专用章或借款单注明的收款单位一致,不准签发没有真实业务或无日期、无用途、无金额的支票。经办人员领用支票,要在存根上签名,对领出的银行票据要妥善保管,如有丢失,责任自负。

(四)签发的银行票据必须交指定的印章保管人审核,加盖印章后生效;对收到的各种银行票据,应及时送存银行。对开出的支票存根和从银行取得的各种付款凭证,要和原始发票一起作为原始凭证入账,并附在记账凭证后面。对填错的银行票据,要加盖“作废”戳记,并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 印鉴、电子密钥管理

银行预留印鉴必须实行专人分别管理。负责保管财务专用章的会计人员不得兼管发票、收据等票据。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银企直联系统电子密钥由专人保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基金会应加强对货币资的金监管。定期或不定期对本部门的现金、银行存款及银行票据进行检查,对编制的现金盘点表和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复核和查对,并记录检查情况。

第十九条 货币资金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库存现金与账面余额是否一致,有无白条抵库、私自挪用现金等情况。

(二)支付款项印章、电子密钥是否由专人分别保管,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所需的全部印章、电子密钥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

(三)银行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银行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四)货币资金支付和审批手续是否齐全,银行存款和国库集中支付额度对账是否及时,账务处理是否正确。

(五)其他涉及货币资金安全的事项。

第二十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的单位及个人,应当及时向基金会报告,由基金会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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