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健全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预算管理体制,加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教育部有关法规要求,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总预算每年编制一次。预算年度与会计年度一致,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二条 基金会理事会应根据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坚持资源统筹规划、保障工作重点、收入支出协调的原则,坚持节俭高效的方针,编制年度财务预算。
第三条 基金会各部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按 “收入”、“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以及“筹资费用”等预算栏目编制年度财务总预算。
收入预算参考前两年预算执行情况及业务发展计划并根据当年经济形势合理预测制定;业务活动成本和管理筹资费用根据项目特点和工作计划,按基金会费用标准或工作量测算编制。
秘书处应及时与项目负责人进行沟通,研究潜在捐赠资源,并制定未来一年的计划,制定预算标准。对未来一年有可能新增或删减的项目,要与项目负责人进行确认,并于每年11月份向秘书处提交部门项目收入、支出预算,秘书处负责协调汇总项目预算,拟订年度财务预算,经理事长或秘书长审核后,提交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四条 各部门须严格执行财务预算。因法规或政策变化、工作计划重大调整等因素需要调整总预算的,应提请理事长批准,并及时向理事会通报;必要时应提交理事会讨论决定。基金会项目预算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应当向基金会提交项目预算调整方案,并通过秘书长审批。秘书处负责汇总分析预算执行情况。
第五条 基金会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部分组成。
第六条 收入预算是预算年度内基金会通过各种渠道取得的公益性基金项目资金的收入计划。包括:捐赠收入、提供社会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等主要业务活动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七条 支出预算包括:
(1)业务活动成本支出:是指基金会各项公益项目的支出。
(2)管理费用支出:是指为保证基金会正常运转、完成日常活动任务所必须的开支。
(3)筹资费用支出:为筹集资金保证项目实施所必须的开支。
第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九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