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

【 发布日期:2025-06-20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保障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运行的科学和规范,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基金会管理办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要求,结合基金会的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在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组织募捐、接受捐赠;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开展公益活动资助项目。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进一步加强基金会财务管理,规范基金会的财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如实反映基金会财务状况,为主管部门和管理者提供财务决策的依据。

第四条 基金会设立独立的银行账号,建立独立的财务管理体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基金会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定期审议基金会财务工作报告,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日常财务工作由理事会授权的基金会秘书处财务部(以下简称:财务部)负责开展

第六条 基金会理事会委托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以下简称:医学院)财务处代理会计工作,在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的领导下管理各项财务工作。

第七条 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知识和政策水平的人员担任财务负责人;财务处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出纳职责应明确界定,不得相互兼任。

第八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交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九条 基金会的收入包括捐赠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等主要业务活动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各项收入应当及时足额纳入账户核算,不得长期挂账,不得“坐收坐支”,不得形成“账外资金”小金库”。

第十条 基金会设立专用的人民币账户,按要求加强银行账户管理,所有捐赠资金均应进入基金会账户,由基金会统一管理和会计核算,基金会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捐赠票据。

第十一条 基金会按照法律法规、捐赠协议约定以医学院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对捐赠资金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应当在实际收到后确认收入并开具捐赠票据,入账价值按照以下方法确认:

(一)捐赠人提供了发票、报关单等凭据的,应当以相关凭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捐赠方不能提供凭据的,应当以其他确认捐赠财产的证明,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

(二)捐赠人提供的凭据或其他能够确认受赠资产价值的证明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三)捐赠人捐赠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应当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基金会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应当另外造册登记。

(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基金会各项支出计划必须有利于公益事业和高等教育事业发展,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及财经纪律。

第十四条 限定性捐赠项目的支出,应当根据捐赠协议列明的使用范围、金额和支付时间,经审批后支出。

第十五条 非限定性捐赠项目的支出,应当经理事会批准后执行。在理事会休会期间,由理事会授权秘书长审核批准后执行,并在下一次理事会进行汇报。

第十六条 捐赠财产的使用,需充分尊重捐赠方意愿和捐赠协议的约定,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方的同意,并签订有关变更使用协议。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 资产是基金会拥有或占有的可以用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

第十八条 现金管理基金会收入现金应及时全额送交财务部入账,不得截留、坐支、私分、公款私存、用白条抵库。支付现金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

第十九条 实物捐赠管理基金会按要求加强实物捐赠等物资管理。根据医学院相关资产管理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联系医学院有关管理部门和受益单位及时进行登记、入库管理。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视作固定资产管理。根据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医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相关制度,需要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的,基金会秘书处负责登记,并联医学院有关管理部门和受益单位进行登记、入库管理。对于由基金会直接管理的固定资产,基金会秘书处指定专人负责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增减变动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二十一条 银行存款及银行账户管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开设和管理基金会专用的人民币账户。银行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或挪用。

第六章 资金运作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按照国家、医学院和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加强基金会资金管理,合法、安全、有效地运作资金,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四条 捐赠项目协议注明为留本基金的,捐赠款入账后,基金会每年按照协议约定,分配留本收益。原则上留本基金以人民币100万元起设,经受益单位与基金会协商一致,明确留本基金总金额、计提时间和利率。其余非留本基金不分配存款利息。

第七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五条 捐赠方有权向基金会查询其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的财务活动及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接受理事会、监事会、社会公众和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每年接受具有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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