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使用管理规定

【 发布日期:2025-06-20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行为,加强公益事业捐赠收入财务监督管理,促进公益捐赠对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国家及上海市有关财务会计和财政票据管理的法律制度规定,结合我会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基金会使用的捐赠收据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以下简称“捐赠票据”。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确保公益性。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条件的赠与和不符合公益性目的的赠与,不应确认为公益捐赠,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第三条 捐赠票据的基本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捐赠人、开票日期、捐赠项目、数量、金额、实物种类、接受单位、复核人、开票人及联次等。

第四条 基金会接受货币资金捐赠时,应以货币资金到账确认收入后开具捐赠收据。

第五条 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应当在实际收到并已确认收入后开具捐赠收据。对于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基金会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收据。受赠财产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不得作为基金会的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第六条 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入账价值:

(一)捐赠人提供了发票、报关单等凭据的,应当以相关凭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捐赠方不能提供凭据的,应当以其他确认捐赠财产的证明,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

(二)捐赠人提供的凭据或其他能够确认受赠资产价值的证明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三)捐赠人捐赠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应当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基金会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第七条 捐赠人不需要捐赠收据或者匿名捐赠的,基金会也应当开具捐赠收据,由基金会留存查备。

第八条 基金会不许转借、虚开、代开、涂改捐赠收据,不得将捐赠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税务发票互相串用。

第九条 基金会在使用捐赠收据时应当按票据号段顺序使用捐赠票据,填写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等原因作废的票据,应当加盖作废印章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且完整保存全部联次,不得私自销毁。

第十条 建立捐赠收据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捐赠收据的领用,保管,使用登记,并且按规定向上海市财政局票据管理中心报送票据的领购、使用、作废、结存以及接受捐赠和捐赠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己经使用完的捐赠收据存根应当妥善保管,票据存保管期限为五年,保管期满后需要销毁的捐赠票据由基金会负责登记造册,报经上海市财政局管理票据中心核准后,由票据中心组织销毁。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沪ICP备05052060号 沪举报中心沪公安网备31009102000045

版权所有©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

地址:中国上海重庆南路227号东一舍102、105、107

邮编:200025

电话:021-63846590转776822或7764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