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

【 发布日期:2025-06-20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捐赠项目管理工作,维护捐赠方和受益师生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社会捐赠的重要作用,保障基金会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捐赠项目,是指由捐赠方向基金会捐赠(货币、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所设立的项目。

第三条 基金会对于捐赠项目实行学院统筹、协议管理、合法合规、善款善用”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基金会秘书处项目管理部(以下简称“项目部”)是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以下简称“医学院”)捐赠项目管理的统筹及监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基金会捐赠项目管理相关制度。

2、审核捐赠项目设立方案和捐赠协议文本。

3、按照捐赠项目性质进行立项和捐赠资金管理。

4、负责基金会捐赠项目的指导与监管,定期对捐赠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在项目执行中协调联络捐赠方、项目具体实施部门和受益人,确保捐赠项目有效实施。

5、对于确需调整捐赠资金用途、变更项目实施内容或程序的,应当充分尊重捐赠方的意愿,推动及时签署变更协议。

6、定期向理事会和捐赠方汇报捐赠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和捐赠项目的实施情况。

第三章 项目设立

第五条 捐赠项目设立的基本原则:

1、捐赠行为遵守法律、法规,不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附带任何政治目的及其他意识形态倾向。

2、捐赠坚持平等、自愿的原则捐赠行为不以营利为目的,捐赠资金不用于与捐赠方有关的支出,不限定受益人为具体个体。

3、捐赠方不在经济利益、知识产权等方面要求回报或提出附加条件。

第六条 捐赠项目名称一般由“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或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受益单位名称)和捐赠项目类型两部分组成。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捐赠方可以对捐赠项目冠名。

第七条 根据捐赠方意愿和医学院办学实际需要,由捐赠方受益单位和基金会签订捐赠协议,约定捐赠财产、交付方式、财产用途、实施期限、管理方式等内容,设立捐赠项目。

第八条 一个捐赠项目可以接受多个捐赠方捐赠,一个捐赠方可以捐赠多个捐赠项目。

第九条 捐赠项目类型:

1学生培养类:奖学(基)金、助学(基)金、国际交流奖学(基)金、社会实践和文体基金、学科竞赛基金、实习创业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项目;

2、教师发展类:讲座教授基金、讲席教授基金、奖教金、海外交流(基)金、成果奖励(基)金、助力(医疗救助)基金等项目;

3、基本建设类:捐赠已建、在建或拟建的建筑物(包括局部楼层、会议厅、教室等)、道路桥梁、绿化景点等项目;

4、院系发展类:依据院系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设立的支持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院系建设和发展的项目;

5、学院发展类:由学院自主决定资金使用方向,支持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建设和发展的项目;

6、其他教育公益类:旨在推动高等教育事业和其他教育公益事业发展的捐赠项目。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条 捐赠项目用途分类:

1、限定性用途捐赠。捐赠方指定捐赠财产专项用于限定的学院教育、研究领域或限定师生群体等。

2、非限定性用途捐赠。捐赠方对捐赠财产不做限定,可根据基金会宗旨进行使用。

第十一条 限定性用途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进行使用。非限定性用途捐赠,根据基金会章程、理事会决议和理事会授权进行管理及使用。

第十二条 捐赠资金使用需遵守国家各级管理部门、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和基金会的相关财务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捐赠财产入账后,由项目部根据捐赠协议建立专门项目,根据捐赠项目实施方案和预算进行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捐赠项目受益人(项目负责人)应妥善使用捐赠财产,及时向基金会和捐赠方报告捐赠项目实施情况,并及时提交年度捐赠项目实施报告。

第十五条 对于捐赠数额较大(协议金额一般为人民币1000万元及以上)或受益面较宽(覆盖多个院系单位)的捐赠项目,可由捐赠方或受益方申请设立专项基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工作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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