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

【 发布日期:2025-06-20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医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队伍建设,提高基金会人力资源管理水平,合理开发利用人力资源,提高队伍整体素质,促进基金会各项工作协调展根据基金会章程,参照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人事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医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与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发展联络处合署办公,采用“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工作方式。基金会秘书处所有工作人员通过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聘用及办理各类手续,遵守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 基金会人事管理的主管机构为基金会秘书处人事管理部门负责日常具体事务。

第二章 聘用

第四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人事编制分为两种:事业编制、文员编制。

1)事业编制:按照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关于事业编制人员及管理岗位所有人事管理制度执行。

2)2.劳动聘用:按照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关于劳动聘用岗位所人事管理制度执行。

3)劳务派遣:按照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关于劳动派遣岗位所人事管理制度执行。

第五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的聘用坚持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选拔录用具有高度社会责任感、社会公益心、具备一定创造力和良好的自我控制力的优秀人才,经严格考核,择优录用。各级人员聘用的程序、内容依上海通大学医学院相关人事文件执行。

第六条 劳动合同

(一)合同的签订

文员编制人员以劳动聘用方式与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2年。事业编制人员的聘用合同签订按照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相关规定处理。工作人员从正式上岗之日起,依法享受工资及有关保险福利待遇。

(二)合同的解除

在试用期内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则合同提前终止。合同履行期间,双方都有权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提请解除合同的一方应按照法律规定给对方应有的补偿和赔偿。

(三)合同终止和续订

劳动合同到期即行终止合同终止须按时办理终止手续。若双方均有续订合同的意愿劳动合同可以续订。

第三章 管理

第七条 基金会所有工作人员均应遵守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规章制度。

第八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根据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人事处相关规定办理专业技术职务的认定和晋升。

第九条 基金会所有工作人员薪酬待遇,由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人事处根据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薪酬管理制度实施发放。

第十条 基金会为工作人员建立工作档案,包括劳动合同、年度考核表、奖惩记录等。

第四章 考核

第十一条 基金会对工作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具体考核要求参照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考核工作要求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 本办法即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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