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交医研[2025]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学院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保护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学位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和《上海交通大学关于申请授予学位的规定(试行)》(沪交研〔2024〕72号),结合医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及学校规章制度,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达到医学院相应学位的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的学位申请人,可按照本细则申请授予相应学位。
第二章 学位授予条件
第三条 接受硕士研究生教育,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或者修满相应学分,完成学术研究训练或者专业实践训练,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或者规定的实践成果答辩,表明学位申请人达到下列水平的,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第四条 接受博士研究生教育,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或者修满相应学分,完成学术研究训练或者专业实践训练,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或者规定的实践成果答辩,表明学位申请人达到下列水平的,授予博士学位:
(一)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掌握坚实全面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独立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独立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三)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在学术研究领域做出创新性成果,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在专业实践领域做出创新性成果。
第五条 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是进行学位评定的主要依据,应当由学位申请人在攻读学位期间独立完成,应符合所在学科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的创新性可通过学术论文、专利、科技奖励、行业标准、案例或咨询报告等多种形式呈现。具体要求及认定办法按所在学科的学位授予标准执行。
第三章 学位授予程序
第七条 博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预答辩由培养单位按照所在学科、专业组织,预答辩合格者可进入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评阅。预答辩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培养单位应聘请专家组成预答辩小组,其组成人员应当为不少于五人的单数,专家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为博士生导师。专业学位预答辩小组原则上应当有行业或者企业专家参与。
(二)预答辩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程序:
1.学位申请人重点对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的创新性、关键性结论进行论证,导师对研究情况作全面介绍。
2.预答辩小组成员对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进行评议并得出以下结论:
合格:提交评阅;
基本合格:修改后经导师审核,通过后提交评阅;
不合格:全面修改后经导师审核,通过后重新进行预答辩。
第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一般于答辩前一个半月评阅,博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一般于答辩前二个月评阅,具体按照《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办法》执行。提交论文评阅时,同时进行学位论文学校抽检,被学校抽检的学位论文,按照《上海交通大学关于学位论文抽检的暂行规定》执行。
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在评阅前应进行重复率检测,通过检测后方可进行评阅。
第九条 答辩应由培养单位按照学科、专业组织。通过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评阅,满足所在学科、专业关于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的要求,可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结业转毕业年限)内申请并完成答辩。答辩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培养单位应聘请专家组成答辩委员会。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为不少于三人的单数,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一人,专家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为研究生导师。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为不少于五人的单数,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两人,专家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为博士生导师。专业学位答辩委员会原则上应有行业或者企业专家参与。
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应当在答辩前一周送达答辩委员会专家审阅,答辩委员会专家应当独立负责地履行职责。
(二)培养单位应指定教职人员担任答辩秘书,负责答辩材料的准备、协调答辩组织工作及答辩后材料汇总等工作。
(三)答辩会应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发扬学术民主,以公开方式进行(涉密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答辩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答辩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程序:
1.学位申请人报告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的主要内容;
2.学位申请人或者导师介绍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研究工作、评阅意见等情况;
3.答辩委员会成员提问,学位申请人答辩;
4.答辩委员会就学位申请人是否通过答辩形成决议并当场宣布。
(四)答辩以投票方式表决,由答辩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答辩未通过的,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结业转毕业年限)内重新申请并完成答辩。
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认为学位申请人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水平,且申请人尚未获得过我校该学科、专业硕士学位的,经学位申请人同意,可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送学位评定分委会审议。
第十条 学位申请人通过答辩后,应在培养单位规定的学位申请截止日期前提交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电子版)、学位申请表和创新性成果等材料申请相应学位。创新性成果具体要求参见所在学科的学位授予标准。
培养单位自学位申请日期截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申请,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学位申请由学位评定分委会及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一)学位评定分委会对学位申请进行审议并投票表决,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决议;未过半数者,暂缓授予硕士、博士学位;同时,博士学位应提出百分之十左右的申请人作为重点审议名单,一并报送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
(二)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各学位评定分委会建议授予硕士、博士学位人员名单进行审议并投票表决,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作出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决议;未过半数者,暂缓授予硕士、博士学位;名单一并报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各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上报名单,并作出是否授予或者暂缓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决议,公布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颁发学位证书,并向省级学位委员会报送学位授予信息。
暂缓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学位申请人可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意见和要求修改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结业转毕业年限)内重新申请学位。
第四章 申诉与复核
第十二条 学位申请人对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预答辩、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过程中专家作出的不合格的评价结论有异议的,经导师和培养单位同意,可在通知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医学院申请复核。医学院自受理学术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重新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复核专家组组成人员为不少于三人的单数,其中至少一位为校外专家。复核专家应当具有中立性,此前参与过该学位申请人既往学术评价的专家应当回避。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十三条 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在通知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核,或者请求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申请复核的,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
(一)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三)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对拟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决定的,培养单位应当告知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组织听证会,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培养单位应聘请专家组成听证会专家组,专家应具有中立性,其组成人员应当为不少于五人的单数,其中至少应包括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一人、校外专家一人。
第十六条 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博士学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