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2018-12-11

沪交医审〔2018〕11号

各部(处)、学院(系)、下属部门、各附属医院:

为贯彻落实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相关政策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现结合医学院实际制定《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

特此通知。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

2018年7月17日

附件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

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审经责发〔2014〕102号)《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上海市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沪审经〔2010〕54号)文件精神,完善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结合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以下简称“医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单位(部门)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以促进干部推动本单位(部门)科学发展为目标,以干部任职期间本单位(部门)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绩效为基础,重点检查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加强对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进干部经济责任履行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医学院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四条 审计处依法独立实施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医学院保证审计处履行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和条件。

第五条 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实际工作情况,对于医学院机关部处、二级学院、职能部门、附属医院、直属企业、中心、上海市免疫学研究所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坚持任内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对重点单位(部门)的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医学院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医学院组织部、审计处、纪委监察、人事处和财务处组成,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可邀请其他有关部门列席。医学院处级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按照党委领导、组织部委托、审计处实施、联席会议协助的工作机制运作。医学院系统其他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七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讨论商定组织部提出的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年度计划草案(包括计划之外确需增加的经济责任审计事项),并经医学院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协调各单位(部门)做好审计整改意见的检查、落实;研究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研究解决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附属医院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督导。

第八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立在审计处,日常工作由审计处负责。负责研究起草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相关制度;通报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整改情况;报告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方案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 审计范围和对象

第九条 本办法涉及的审计范围包括医学院本部及各附属医院(本办法所指附属医院均为医学院直属附属医院)。医学院举办但委托附属医院管理的学术机构由附属医院落实审计,不纳入本办法审计范围。

第十条 本办法涉及的审计对象是指医学院机关部处、二级学院、职能部门、附属医院、直属企业、中心、上海市免疫学研究所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副职)等,包括:

医学院本部机关部处、二级学院、职能部门的负责人;

医学院直属企业、中心、上海市免疫学研究所负责人;

副局级附属医院党政领导副职;

副局级附属医院其他正处级干部,如附属瑞金医院北院常务副书记和副院长、附属仁济医院南院常务副书记和副院长;

副局级附属医院内医学院党委管辖的副处级岗位:党委办公室主任、院长办公室主任、纪委专职副书记、人力资源处处长、科研处处长、党委组织员;

处级附属医院党政领导正、副职。

各附属医院的其他部门、下属控股企业、中心、学术机构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根据需要,附属医院提出的其他需进行委托审计的人员。

第四章 审计内容

第十一条 审计处根据被审计干部所在单位(部门)性质、被审计干部岗位职责以及委托部门的要求,结合医学院干部监督管理需要,严格界定经济责任审计内容。

第十二条 医学院机关部处、二级学院、职能部门、附属医院、中心、上海市免疫学研究所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履行本单位(部门)有关职责,推动本单位(部门)事业科学发展情况;

2.贯彻执行上级单位(部门)及医学院相关规定,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3.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4.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5.本单位(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6.国有资产的采购、管理、使用和处置情况;

7.有关财务管理、业务管理、内部审计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以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情况;

8.机构设置、编制使用以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9.对下属单位(部门)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10.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11.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12.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三条 直属企业主要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情况;

2.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3.企业发展战略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及其效果;

4.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5.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6.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以及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7.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收益上缴情况;

8.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及效益情况;

9.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健全和运转情况,以及财务管理、业务管理、风险管理、内部审计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和职务消费等情况,对所属单位的监管情况;

10.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11.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12.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五章 审计实施

第十四条 审计处根据组织部送达的审计委托书,成立审计组,组织力量实施审计。

第十五条 审计处根据被审计对象的实际情况制定审计方案,根据工作安排及审计力量情况,实施内部审计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聘请社会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审计处对中介机构审计质量进行监管。

第十六条 实施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程序主要包括:

1.送达审计通知书;

2.审计公示;

3.确定审计实施方案;

4.召开审计进点会;

5.实施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6.起草审计报告并书面征求意见;

7.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等文书。

第十七条 审计处在实施干部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干部及被审计单位(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八条 被审计干部及被审计单位(部门)对审计工作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被审计干部及被审计单位(部门)以及其他有关单位(部门)应当在审计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供被审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1.被审计单位(部门)基本情况,包含组织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被审计干部职责分工、业务开展等情况;

2.财务管理与收支相关材料,包含财务管理岗位职责与权限、财务审批流程,经费来源,账号清单及收支明细、年度财务预算、财务报告等资料,如有收费项目,提供收费项目备案及票据使用相关资料;

3.重大经济合同、协议书、投资项目的论证、决策资料;

4.相关内部控制及其执行相关资料,包含财务管理、资产管理、项目招标采购、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等相关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

5.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验结果、业务档案等资料;

6.任期内接受审计或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检查相关结果报告、处理意见与建议、整改情况等资料,内部自查自纠报告及整改情况等资料;

7.被审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8.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被审计干部及被审计单位(部门)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做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条 审计处实施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审计进点会,由组织部负责人、审计处负责人、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干部及被审计单位(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等参加,布置安排审计工作开展等有关事项。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第二十一条 开展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现场审计的被审计单位(部门)应当保证实施现场审计所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履行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可以提请医学院相关单位(部门)予以协助,相关单位(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审计处就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以书面、座谈等形式进行审计调查,相关单位(部门)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就特定事项做出说明。此外,审计处可以依法获取审计相关的各项专项检查结果、信访查办情况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六章 审计评价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单位(部门)规章制度、责任考核目标以及行业标准等,结合被审计单位(部门)的实际情况,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进行审计评价。

第二十四条 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一般包括被审计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业绩、主要问题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审计评价重点关注所在单位事业科学发展情况,关注与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和决策的情况与效果,关注任期内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内部控制等重要事项,关注被审计干部应承担直接责任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审计评价的依据一般包括:

1.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2.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管理制度;

3.国家和教育行业的有关标准;

4.国家有关部委发布或者认可的统计数据、考核结果和评价意见;

5.单位章程、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责任制考核目标;

6.被审计干部所在或原任职所在单位(部门)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等规定以及有关领导的职责分工文件,有关会议记录、纪要、决议和决定,有关预算、决算和合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和绩效目标;

7.其他依据。

第二十七条 对被审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职责分工,充分考虑相关事项的历史背景、决策程序等要求和实际决策过程,以及是否签批文件、是否分管、是否参与特定事项的管理等情况,依法依规认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对被审计干部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或者事项,可以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干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本人或者与他人共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

2.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

3.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或者文件传签等规定的程序,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严重浪费等后果的;

4.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文件传签等其它方式研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严重浪费等后果的;

5.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度规定的被审计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的事项、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者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由于授权(委托)其他干部决策且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严重浪费等后果的;

6.其他失职、渎职或者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

第二十九条 被审计干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承担主管责任的,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除直接责任外,干部对其直接分管或者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

2.除直接责任外,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文件传签等其它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严重浪费等后果的;

3.疏于监管,致使分管单位和部门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或者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后果的;

4.其他应当承担主管责任的情形。

第三十条 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被审计干部对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它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干部以外的其他人员对有关问题应当承担的责任,可以以适当方式向医学院干部管理监督部门、院领导等提供相关情况。

第七章 审计报告

第三十二条 审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整理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经审计处负责人审核后,征求被审计干部及被审计单位(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将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干部及被审计单位(部门)的意见,审计报告需送达被审计干部及被审计单位(部门)。被审计干部及被审计单位(部门)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三十四条 审计处应当针对被审计干部及被审计单位(部门)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

第三十五条 审计处应当按照程序,将审计报告(上报审批稿)报送医学院相关领导批示后,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第三十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基本情况,包括审计依据、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被审计干部所在单位基本情况、被审计干部职责分工情况等;

2.被审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包括重大经济决策、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建设与实施等事项履责情况,以及以往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和审计建议采纳情况等;

3.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其中包括审计发现问题的事实、定性、被审计干部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有关依据,审计期间被审计干部、被审计单位(部门)对审计发现问题已经整改的,可以包括有关整改的情况;

4.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

5.其他必要的内容。

审计发现的有关重大事项,可以直接形成专题报告报送院领导。

第三十七条 审计处应当将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报送相关院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送达被审计干部及被审计单位(部门)。

第三十八条 审计终结时,审计处应当将审计形成的各种文件和材料进行整理、分类、组卷、存档。

第八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九条 医学院本部和附属医院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适当运用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1.组织部、人事处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1)将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存入被审计干部本人档案,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2)根据审计结果和有关规定,对被审计干部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

(3)根据有关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办理对被审计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考核、任免、奖惩等相关事宜;

(4)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处。

2.纪委监察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1)依纪依规查处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追究责任;

(2)将在职干部审计报告纳入干部廉政档案材料,将审计结果列入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作为教育、监督和惩处干部的重要依据;

(3)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处。

3.财务处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1)积极配合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协助被审计单位(部门)落实审计意见,监督检查经济责任审计中查出的违反财经法规问题的整改;

(2)根据审计中发现的涉及医学院财务管理层面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制定和完善财务管理相关制度;

(3)根据审计结果反映的涉及被审计单位(部门)层面的财务管理问题,加强相关财务人员培训,督促被审计单位(部门)落实审计决定和整改要求;

(4)将审计结果作为编制医学院机关部处、二级学院、职能部门、中心和直属企业等财务收支预算的参考依据;

(5)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处。

4.审计处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1)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审计结果,或者以适当方式公告审计结果;

(2)对于审计中发现的涉及医学院层面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从体制、机制和制度上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以综合报告、专题报告等形式上报医学院党委常委会、院领导;

(3)针对被审计单位(部门)财务、资产、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出具审计建议书,提出改进管理、加强制度建设的建议;

(4)召开审计结果反馈会,会上明确审计整改建议与意见、整改期限;

(5)针对被审计单位(部门)报送的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对照审计报告,对审计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5.被审计单位(部门)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1)被审计单位(部门)现任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审计结果应在本单位(部门)一定范围内通报;

(2)根据审计结果反映出的问题,依据审计建议书,及时制定整改方案,认真进行整改,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后的一个月内,向联席会议提交审计整改工作方案。收到审计报告后的三个月内提交审计整改结果报告。离任干部有义务配合原任职单位(部门)做好审计意见的整改落实;

(3)根据审计结果反映出的问题,落实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4)根据审计建议,采取措施,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管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未见事宜,依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及《上海市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医学院各附属单位可以参照本办法实行,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实施办法,并报医学院审计处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沪交医委〔2012〕18号)和《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办法》(沪交医审〔2010〕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