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财政性资金使用审批及授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6-10-12

沪交医审〔2015〕3号

医学院各部(处)、学院(系)、中心:

为加强对医学院财政性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医学院财政性资金的规范使用,有效控制资金安全,依据相关规定,结合医学院实际,制定《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财政性资金使用审批及授权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

2015年9月29日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

财政性资金使用审批及授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支付审批流程,明确审批权责,有效控制资金安全,依据相关规定,结合医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学院所涉及的各类财政性资金(不包含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审批业务和事项均依据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资金使用审批流程:

1.医学院各部(处)、学院(系)、中心的预算资金编制,启动使用及调整流程具体执行参照《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预算管理办法》。

2.医学院各部(处)、学院(系)、中心开展具体经济业务时,涉及对外业务应签署经济合同或协议,经合同管理工作小组会签后加盖医学院合同章。具体执行参照《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关于执行经济合同审计的有关规定》。

3.医学院各部(处)、学院(系)、中心使用经费时,应提交支付申请,详细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的原始单据或相关证明。

4.医学院各部(处)、学院(系)、中心负责人(项目经费负责人)应对资金支付的合理性、合规性进行初步审核,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资金使用审批权限:

1.资金支付申请单笔或同一经济业务合计在5万元以内的,由使用部门负责人(项目经费负责人)审批。

2.资金支付申请单笔或同一经济业务合计在5万元(含5万元)至50万元之间,由使用部门负责人(项目经费负责人)审核后报经业务发生部门分管院领导审批(二级学院所属经费由二级学院的院长负责审批)。

3.资金支付申请单笔或同一经济业务合计50万元以上的,经使用部门负责人(项目经费负责人)、业务发生部门分管院领导审核后,由院长或分管财务的院领导审批。涉及“三重一大”的资金支付事项的同时由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预算拟定划拨各临床医学院、附属医院及各办学点的常规经费等仅需经业务发生部门分管院领导审批。

4.财务处提取备用金,工资发放,银行存款资金调拨、学生奖助学金发放不受此限。此类操作参照其他相关制度。

第五条财务处应对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包括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完备,金额计算是否正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复核无误后方可办理支付手续。

第六条审计处应对资金使用部门审批流程和权限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在年度部门预算使用情况审计报告中对执行效果进行审计。

第七条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八条本办法由医学院审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