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关于下发课题验收财务审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4-02-26

沪交医审[2009]3号

为加强国家财政科技经费管理,做好国家科技计划课题财务验收工作,根据国家科技部(国科财便字[2008]112号)文件关于课题承担单位组织实施财务审计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科研项目课题验收前应组织做好财务审计工作。财务审计是课题财务验收工作的重要依据,国家科技部863计划、973计划和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凡课题完成后,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向科技部提出财务验收申请,课题承担单位须通过财务验收后才可进行项目验收。

根据上述规定,为妥善做好我院科研课题经费的财务验收审计工作,医学院审计处会同科技处共同制定了“课题验收财务审计工作的有关管理办法”,并经医学院领导审议通过后执行。办法规定,今后凡归口我院科研部门管理的科技部科技计划课题在课题验收前必须进行财务验收审计工作,以提高科研经费使用的规范性、严肃性和效益性。

管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由我院科技人员作为负责人承担的科技部专项资金在1000万以下(含1000万)的课题,其财务审计申请由承担单位或部门与医学院科技处协商后共同向审计处提出,并由审计处根据科技部财务验收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备选名单,按照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选择其中一家事务所委托开展课题财务审计。

课题承担单位或部门承担的科技计划课题专项资金在1000万以上的课题财务验收审计工作,其财务审计仍由科技部派员审计。

二、医学院科技处负责对当年完成并需进行验收的上述课题汇总,并转交审计处。

三、医学院审计处负责对课题财务验收审计工作的管理与协调。审计处将会同科技处、财务处共同负责对课题财务验收审计工作的跟踪治理,加强对委托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信息沟通,及时处理审计过程中发生的各类事项,并根据情况对审计要求的时间节点和费用进行控制。

四、上述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对于医学院科技处管理的国家自然基金委、教育部、卫生部或上海市科委等其他部委类似的科研课题,财务审计仍由医学院审计处负责审计。

五、本管理办法由医学院审计处和科技处共同负责解释。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

二00九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