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审计报告及后续整改等工作的通知
2014-02-18

沪交医审(2009)4号

各有关部处、中心、二级学院(研究所):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的审计工作,切实贯彻执行《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2004】17号和《上海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实施办法》沪教委审【2004】2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从即日起对我院的审计报告及后续整改等工作特做如下规定。望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遵照执行。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审计报告及后续整改等工作的有关规定

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2004】17号和《上海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实施办法》沪教委审【2004】2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从即日起对我院的审计报告及后续整改等工作特做如下规定:

一、审计报告的上报、审定和执行

审计报告经过与被审计单位(部门)征求意见并修改定稿后,由院审计处上报医学院主管领导审定。审定后的审计报告由审计处通知被审计单位(部门)贯彻执行。审计报告中如有涉及被审计部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事实的,审计处可以出具审计决定书对被审计单位(部门)依法给予处理。

二、审计整改意见反馈书

医学院审计处建立审计整改意见反馈制度。作为审计报告附件,审计整改意见反馈书中明确整改期限、整改内容和整改负责人,有关整改事项必须得到分管领导的同意和认可,被审计单位(部门)有责任在规定时间期限内向院审计处报告反馈书内容。

三、回访和后续审计

对于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被审计单位(部门)有责任采取纠正措施。医学院审计处建立审计回访制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审计意见整改工作检查,并可根据被审计单位(部门)的反馈意见或医学院有关领导及组织部门的意见,确定是否执行后续审计,并视情况将其列入该单位(部门)其他审计项目的一部分。

四、审计意见的公开

对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四个公开”——即领导干部述职报告内容公开,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公开,经济责任审计程序公开,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内容公开的有关要求适时适当公开审计意见。公开的时间、内容、形式由医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决定并报院党委会同意,医学院审计处具体负责实施。

教育财务收支审计公开的时间、内容和形式在取得医学院审计主管领导的同意后,由院审计处负责审计公开事项的实施,同时遵循保密性原则和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从二00九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