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教委审(2011)5号
为加强上海市教育系统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严肃财经纪律、提高整改实效,根据中央三两办"«党政主一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发办[2010]32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9] 61号)和《上海市市管领导干部(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暂行办法»(沪委组[ 2 009 ]发字5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上海市教育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暂行办法(试行))(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教育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暂行办法(试行)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0一一年六月七日
附件:
上海市教育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暂行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上海市教育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严肃财经纪律、提高整改实效,根据中央"两办"«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发办(2010J 32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意见的通知»(沪府发( 2 009 )61号)和《上海市市管领导干部(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暂行办法»(沪委组(2009 )发字5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审计整改是指上海教育系统领导干部接受经济责任审计后,其任职期间所在部门、单位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和处理审计中发现问题的工作。
第三条被审计领导干部或其任职期间所在部门、单位现任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部门、单位应高度重视审计整改工作,切实增强审计整改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一)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必须认真研究,积极整改;
(二)对暂时不能整改到位的,要制定整改计划和具体措施,列出整改时间表,限时整改;
(三)对反复出现、屡审屡犯的问题,要深入研究从源头上解决审计发现问题的根本措施。同时要吸取教训,举一反三,注重长效机制建设。
(四)对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有关部门、单位和责任人,要实行责任追究。
第五条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审计整改联动机制,加强沟通协调,注重信息共享、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形成审计整改合力,促进审计整改工作取得实效。
第六条被审计单位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部门、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后的一个月内,向有关审计部门提交审计整改报告。
第七条审计整改报告应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明确以下内容:
(一)以主要负责人牵头的审计整改领导小组建立情况;
(二)整改责任职能部门及责任人;
(三)整改具体措施及结果;
(四)整改工作完成时间;
(五)尚未整改到位的原因;
(六)其他存关内容。
第八条建立健全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制度。审计部门应当对照审计报告对收到的审计整改报告进行审核,确定每年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对象和重点检查事项。编制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工作计划。未认真进行整改,或未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应当列为重点检查对象。
根据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工作计划,组成由组织人事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等有关职能部门以及实施审计的相关审计人员共同参加的检查组,实施审计整改跟踪回访检查。
第九条组织人事部门要将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整改结果作为领导干部考核、职务任免、奖惩的参考依据。
第十条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不力或拒绝整改的单位,监察部门应根据有关党纪政纪条规、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