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通知
2013-12-20

沪教委审(2010)5号

各高等学校、各区县教育局、市教委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教育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行为,发挥审计在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免疫系统”功能,根据《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第2004年17号令)、《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等法规和规定,结合上海市教育审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上海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希望上海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人员认真贯彻执行,共同推进教育审计工作健康发展。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998年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及审计组廉政责任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五日

附件:

上海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一、遵纪守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上级审计协(学)会的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审计。

二、客观公正。保持应有的职业审慎,客观地披露所了解的全部重要事项。

三、诚实守信。严守诚信原则,诚实地为本单位服务,不做任何违反诚信原则的事情。

四、尽职奉公。树立服务意识,忠于职守,不从事损害国家利益、单位利益和内部审计职业荣誉的活动。

五、清正廉洁。保持廉洁自律,不从被审计单位获取任何可能有损职业判断的利益。

六、保守秘密。遵循保密规定,按规定使用所获取的资料。

七、自觉回避。遵守回避原则,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八、文明审计。加强协调和沟通,妥善处理好与单位内外相关机构和人员的关系。

九、与时俱进。不断接受后续教育,更新知识,提高专业素养和工作能力,确保高质、高效地完成审计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