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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高峰学科—临床医学“临床专职科研队伍”建设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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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根据《上海高等学校学科发展与优化布局规划(2014-2020年)实施方案》的整体部署,围绕上海高校高峰学科临床医学的建设目标,聚焦人才、学科、科研三位一体的创新能力的提升,推动临床医学的学科建设和附属医院科研工作上新台阶,特制定在附属医院建设一支高水平的临床专职科研队伍建设实施方案。

第二条  为保证附属医院专职科研队伍建设的有效开展,由医学院人事处、学科规划处、科技发展处、医管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及附属医院职能部门组建专职科研队伍建设工作小组,医学院人事处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条  本方案建设周期为2015-2020年,其中2015-2017年为第一阶段,2018-2020年为第二阶段。建设期内重点引进、遴选和培养100名。

第四条  专职研究队伍的遴选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优中选优、宁缺毋滥原则,确保选拔工作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临床专职科研岗位是医学院及其附属医院根据临床医学学科建设和科研工作发展需要设立的, 重点支持临床医学密切相关的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 承接临床医学学科重点或重大科研项目。根据岗位目标、工作职责和任职要求等,分为引进人才和现职人才两类。其中引进人才类30-40名,现职人才类60-70名(第一阶段启动现职人才类35-40名)。

第六条  由本计划支持的专职科研岗位人员可以申请医学院编制,并可采取多种聘用方式,聘任合同由医学院和所在附属医院共同签订,聘期内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所在附属医院负责。

第七条  引进人才类和现职人才类临床专职科研岗位均属于全职岗位。

第三章  基本要求

第八条  专职科研岗位引进人才类着眼于引进和遴选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学术带头人或具有很好发展潜力的学术骨干。要求博士学位,申报当年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达到医学院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要求,全职在附属医院工作,且具备下列条件:

1.有海外科研工作经历并在海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等担任正式科研职位者优先聘任。

2.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生命医学领域顶尖刊物例如Cell,Nature,Science或者子刊发表文章;或者在医学领域权威刊物例如New England Journal of Medicine,JAMA,LANCET等发表文章。

第九条  专职科研岗位现职人才类着眼于培养和支持一批基础理论扎实、具有突出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已经在附属医院工作的优秀学术带头人或优秀后备青年人才。要求博士学位,申报当年原则上年龄不超过45周岁,已经聘任医学院或附属医院副研究员或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全职在医学院附属医院从事专职科研工作,不担任医院行政岗位职务(不含科主任),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连续1年以上海外工作经历或海外高水平大学、科研机构或高科技企业研发机构博士后经历。

2.具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良好研究基地,在本领域已取得一定学术成就。

3.主持过2项及以上国家级科研项目。

4.近5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本专业领域具有影响力的杂志上发表SCI论文5篇及以上;或者有高影响力论文发表(IF大于10)1篇;或者曾获省部级以上奖项(省部级须第一完成人,国家级排名前三位);或者有重要科技转化成果。

第四章  招聘及选拔程序

第十条  专职科研队伍引进人才类的遴选主要通过公开选拔、逐级推荐审核等方式,基本程序如下:

1.医学院及各附属单位根据学科发展和科研工作需要向医学院人事处申报岗位需求,汇总向全球发布招聘信息。

2.医学院人事处联合申报单位组织专家对应聘人员进行评审并提出聘任意见。

3.获资助者签订岗位聘任合同。

第十一条  专职科研队伍现职人才类的遴选主要通过附属医院推荐至医学院人事处。医学院人事处汇总申报材料,通过公开答辩,对推荐人员进行评审。评审结束后次日,在医学院网页上公布。获得资助者签订岗位聘任合同。入选者通过双聘形式聘用。因各种主观、客观因素离职者,不再享受岗位待遇。

第五章  岗位待遇

第十二条  专职科研人员引进人才类实行协议年薪制。协议年薪包括医学院津贴和医院津贴。医学院为引进人才每年提供特殊津贴20-50万元(税前),一次性科研启动经费100-200万元(具体资助力度,视专家评估情况而定)。附属医院可予以配套。科研启动经费下发到所在医院,承担人必须根据学校相关规定使用科研经费,各附属医院作为经费使用主体责任人。医院为临床专职科研人员配备实验办公用房等必要的工作和生活设施,并提供适当的住房补贴。

第十三条  医学院为现职人才类每年提供特殊津贴10-15万元(税前),一次性科研启动经费50万,另附属医院配套科研启动经费50万。在正式资助前,各附属医院需要提供配套承诺书。

第十四条  医学院发放的现职类人才的特殊津贴仅限于冠名为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的各附属医院。冠名为上海交通大学附属医院的现职类人才由医院自行决定特殊津贴发放。

第十五条 专职科研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列入医学院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系列评审,不占用医院名额。

第六章  考核及聘任

第十六条  专职科研人员聘期为6年,并签订附加考核协议,实行“3+3”考核。考核基本程序为:

1.医院对受聘人员每年的科研工作进行考核,确定考核结果并与聘任人员进行协商,最后将结果上报医学院人事处。

2.医学院人事处第3年组织专家对受聘人员进行中期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是否继续资助。

3.6年聘期考核优秀者,经医学院聘用领导小组同意,可以申请医学院的长聘职务。

第十七条  专职科研人员的考核将从获得基金资助、取得纵向经费数、荣获人才培养项目、科技奖励、专利、成果转化以及发表SCI论文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违反职业道德且造成不良影响的聘用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制,立即终止聘用,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本方案在医学院范围内施行,各附属单位应当依据本方案制定完善相关制度和规章,确保临床专职科研队伍建设工作有效实施。

第二十条  本方案经院长办公会通过后实行,由医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临床专职科研人员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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