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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第二医科大学授予国内专家荣誉教授称号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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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附属医院、学院、部、处:

  为了多渠道、多模式地吸引和引进人才,使我校成为海内外创新人才的积聚之地,促进学校医、教、研等各项事业的发展,成为整体水平处于国内一流、国际上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研究型医科大学。特制定授予国内专家荣誉教授称号的暂行办法,使此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一、授予荣誉教授称号的名称

  授予国内专家荣誉教授称号的名称分别为:名誉教授、顾问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

二、授予荣誉教授称号的条件

  申请授予荣誉教授称号的国内专家,必须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深厚的专业功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声誉,在本人所从事的学科、专业领域中取得优异成就或突出业绩,一般具有正高级职务(职称),为我校的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合作交流等作出突出贡献者。各附属单位(部、处)从维护学校荣誉出发,严格把关,保证质量,讲究实效,最终审批权在学校。

1、名誉教授一般授予两院院士等在国际学术界有影响的重要人物。如在国际性学术团体中担任重要职务(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理事)。

2、顾问教授一般授予国家级学术团体中担任重要职务(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理事),以及有重要学术地位的国内重点医学院或研究所的著名专家。

3、客座教授一般授予省市级学术团体中的重要人物(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理事),以及具有各类学术专长的社会知名人士并每年能为我校师生开设讲座和选修课程。

4、兼职教授一般授予兼任我校有关学科教育教学、科研工作的高级专家。

三、授予荣誉教授称号的程序

1、由附属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授予荣誉教授称号申请表》,并附上个人简历,职务(职称)证书及学术组织任职证书的复印件和今年来论著目录或成果材料。

2、须有两位本校正高级职务人员作为推荐人,填写《授予荣誉教授称号推荐表》。

3、上述材料收齐后交校人事处审核,然后报校领导审批。

4、授证仪式由各附属单位自行安排,向受聘人颁发由校长签名的聘书,证书由校人事处制作。兼职教授应与聘请单位(部门)签署工作协议(岗位合同)。

四、授予荣誉教授称号后的管理

1、各附属单位在授证后、要加强与荣誉教授的联系,保持经常的学术交流和往来,建立新的合作项目,每年3月份汇报上一年度交往情况和小结,并由各附属单位(部、处)汇总后报校人事处。

2、兼聘教授要按照与各基层单位签定的协议内容(包括讲学内容和时间、科研项目、预期效果等)履行职责,承担实际的教学或科研任务。双方可根据工作需要继续签定聘用协议。兼职教授聘期为一年至二年,期满后因工作需要可以续聘。

附件1:授予荣誉教授称号申请表.doc 
附件2:授予荣誉教授称号推荐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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