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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师德考核负面清单制度实施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8-10-30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师德师风建设,加强对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师德师风等的监察监督,强化师德考评,打造一支师德高尚、适应新时代要求的高素质教师队伍,服务医学院有灵魂的卓越医学人才培养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人﹝2011﹞11号)、《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4﹞10号)与《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医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师德师风体现于教师日常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临床医疗和社会服务的全过程。

师德师风是评价教师素质的第一标准。师德考核是教师岗位聘用、职称(职务)评聘、导师遴选、考核评价、评奖评优、人才推荐等事项的首要内容。

第三条   师德考核负面清单制度适用于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系统所有教职员工。

第四条   师德考核负面清单制度实施过程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并充分尊重教师主体地位。

第五条   医学院党委教师工作部在医学院教师工作委员会指导下,负责师德考核负面清单制度的实施。

医学院各单位党委、党总支负责所在单位师德考核负面清单制度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负面清单

第六条   教师不得有如下师德禁行行为:

1.违背党和国家大政方针,违背宪法法律,制造或参与境内外联动性矛盾,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的言行;

2.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3.传播各种有害文化、低俗文化、非法出版物和腐朽生活方式,散布流言蜚语,危害社会与学校政治稳定;

4.在教学和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成果;

5.在招生、考试、学生推荐、保送研究生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6.索要或收受学生和家长等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7.弄虚作假,骗取或违规使用教学、科研经费,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对学校造成不良影响;

8.违背学生意愿,要求学生从事与医、教、研、管等不相关的工作,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

9.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发生不正当关系;

10.其他有损高校教师师德师风、造成社会网络舆情危机的行为。

 

第三章 处理

第七条   教师存在负面清单情况者,由医学院各单位党委、党总支进行核查事实、调查认定,作为调查处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明确本单位内调查处理职责分工,积极主动、公正公平开展调查处理,并根据认定结果书面提出相应处理意见且明确处理期限。认定和处理结果报医学院党委教师工作部备案。

第八条   凡教师有师德师风负面清单情形之一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并给予如下处理:

1.处理期限内师德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

2.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当年不得享受年度绩效奖励,不得晋升薪级工资。

3.处理期限内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晋升岗位等级、申报各类人才项目和参加评奖评优,取消教师资格,暂停导师遴选、研究生招生。

第九条   给予教师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教师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对教师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十条   在对教师作出处分或处理之前,应当告知教师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教师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一条   教师对认定结果有异议,或者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原处理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医学院党委教师工作部申诉。

第十二条   师德考核为不合格的教师及处分意见由党委教师工作部及时报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讨论决定。对于师德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监管不力、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医学院应根据情况给予严肃处理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涉事人员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提供完整有效的记录,对拒不配合调查、隐匿销毁记录的,要从重处理。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举报不实、给被举报单位和个人造成严重影响的,要及时澄清、消除影响。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与上位法有冲突的,按照上位法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