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构职能
港澳台办
留学生教育中心( International Students Office )
学生交流项目
联系我们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几点说明

关于中外合作办学和赴境外办学问题
 关于中外合作办学和赴境外办学问题

  一. 关于中外合作办学问题
  中外合作办学是我国改革开放后在教育领域中出现的新生事物,不仅为我国教育机构引进必要的资金,而且通过合作办学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我国教育在总体上供给能力不足的矛盾;在合作办学过程中,借鉴国外对我有益的教学模式、教育管理经验、教材及教学方法,促进了办学观念的更新,提高了人才培养质量和师资水平;加强了我国高等学校的学科建设。同时,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在中外合作办学中尚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合作层次偏底,学科门类相对偏重于某几个方面,布局、结构、区域分布不平衡,一定程度地在存在低水平重复的情况;有些追求经济利益,商业性较强;少数外商合作者试图通过合作办学进行政治、宗教渗透活动。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背景下,我们有以更加积极的态度,抓住机遇,把我国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和我国加入WTO后的教育服务,必须保证国家利益、意识形态、办学领导权在学校教育中的实现,服务、服从于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目标。要以我为主,趋利避害,希望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 严格执行行政审批制度,加强领导和归口管理。应严格执行报批制度。所有中外合作办学活动,一定要经过教育部批准后方可实施,外事主管部门要加强归口管理,积极慎重地对本校的中外合作办学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安排,严格把关,努力提高办学层次,对国家重点大学与国外名校办正规教学从宽,对经批准进行的中外合作办学活动,在行政、教学、人事、财务等方面,依法加强管理和监督。
  2. 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使中外合作办学真正成为“不出国门的留学”。目的就是立足于国内,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培养国家经济建设急需的各类人材,要克服片面追求经济利益、通过合作办学为外方学校非法招收自费留学生及与外方盲目进行合作等现象。
  3. 确保中方的办学领导权。将办学方式限定在“合作”而非“合资”,排除以股权的多少决定对中外合作机构的主导权。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的组成上,中方成员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二分之一;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校(院)长或其主要负责人,必须由中国境内定居的中国公民担任。合作举办高等教育机构,原则上以我现有高等学校中设立“二级学院”为主。对设立“二级学院”从宽,设立“一级学院”从严。
  4. 弄清我方及外方进行合作办学的目的,首先要弄清楚双方合作的目的,并对外方合作者的背景和资信情况进行深入了解,防止受骗上当。寻求共同利益的汇合点,趋利避害,为我所用。要警惕境外敌对势力、宗教组织利用中外合作办学进行政治和宗教渗透活动,保证政治无害,维护国家的利益和教育主权。
  5. 对国外投入资金,引进著名大学,先进教学模式从宽。

  二. 关于赴境外办学问题
  基本政策考虑是:
  1. 根据中央领导提出的国际合作要“走出去”的思想,从扩大我国对外影响,抓住有利时机,积极鼓励我国高等学校赴境外开展办学活动。
  2. 高等学校赴境外办学工作应当遵循从积极探索、稳定发展、量力而行,依法办学、规范管理,保证质量的指导方针。
  3. 高等学校经批准科独立或与境外具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及为所在国政府认可从事教育活动的机构,采取合作等方式,举办教育机构或开展完整的教学活动,实施高等学历或非等学历教育。对非学历教育可以放宽,而学历教育、学位教育应当从严。
  4. 高等学校赴境外举办本科或本科以上学历教育,报教育部审批;申请授予我国学位的,由教育部会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
  5. 高等学校申请赴境外办学需向审批籍贯报送申请书、可行性论证报告、中外合作双方签署的合作协议书或意想书、外方合作者的背景和资信情况、有关办学的背景材料以及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等。
  6. 高等学校赴境外办学,可由中外双方办学机构联合颁发相应证书,亦可由中方或外方办学机构单独颁发相应证书。对于中外双方联合授予学位或单独授予中方学位的,有关单位应符合我国学位条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