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管理办法

【 发布日期:2025-06-20 】

第一条 为完善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关联方交易行为,保证关联方交易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性,维护慈善组织的公益性和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等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关联方是指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相关各方。以下各方构成本基金会的关联方:

(一)本基金会的发起人及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单位;

(二)本基金会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三)本基金会设立的其他民间非营利组织;

(四)由本基金会的发起人及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单位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五)由本基金会的发起人及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单位设立的其他民间非营利组织;

(六)本基金会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本基金会活动的人员。与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本基金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一般包括:本基金会负责人、理事、监事、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等;

(七)本基金会的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八)本基金会的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设立的其他民间非营利组织;

(九)本基金会的主要捐赠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关联方交易的类型通常包括以下各项:

(一)购买或销售商品及其他资产;

(二)提供或接受劳务;

(三)提供或接受捐赠;

(四)提供资金;

(五)租赁;

(六)代理;

(七)许可协议;

(八)代表本基金会或由本基金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

(九)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第四条 基金会在处理关联方交易时,不得违背本基金会的公益性宗旨,不得损害本基金会、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交易行为和交易内容真实可信;

(二)公平、公开、公允原则:客观公证的判断和评估交易行为和交易内容对于本基金会影响,必要时可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

(三)合法、合规原则:关联方交易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规定;

(四)回避原则:本基金会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与本基金会发生交易行为的,不得参与有关该交易行为的决策,应当回避;本基金会关联方中的自然人在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时,应当回避。

第五条 本办法禁止的关联交易行为包括:

(一)由基金会向关联方提供担保;

(二)由基金会向关联方提供与公益活动无关的借款或以投资名义向关联方提供借款;

(三)关联方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基金会利益、受益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关联交易行为。

第六条 本基金会对于关联方交易应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并根据会计制度及相关部门要求进行会计披露,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公众监督。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会可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原则造成本基金会慈善财产损失的;

(二)未及时履行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信息公开义务而对本基金会造成重大影响的。

第八条 本办法由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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