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票据管理办法
为加强票据的管理和财务监督,保证学校的正常收入,维护学校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医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票据是指在收取学费、住宿费、提供劳务以及其他经济活动中,向被收取单位或个人开具的收款凭证。
一、票据的管理
医学院财务处负责对全院票据进行统一管理。所有的票据由财务处负责统一到票据管理部门购买。财务处设专人负责票据管理,并根据票据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领购登记、保管、缴销等管理制度。
二、票据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一)上海市高等教教育杂费专用收据适用于收取学费、住宿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专用票据(简称冠名发票)适用于收取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学费、住宿费、培训费。
(三)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收据适用于内部结算、捐赠、和代办费收入项目。
(四)税务发票适用于税务局核定的应税劳务和服务性项目。
(五)《门急诊医药费专用收据》适用于医学院医疗门诊中心收费项目。
三、票据的领用、开具和核销
(一)各部门与外单位发生往来业务,需开具票据,原则上由医学院财务处会计人员开具,款项直接进入医学院有关帐户。
(二)因经济往来业务需事先预开收据的,请参照医学院财务处《关于预开收据的若干规定》执行。
(三)因业务需要(如:双休日或国定长假办班或召开会议)临时借用票据的,请事先填写“票据领用申请表”,经财务处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借用票据。借用的票据应在10天内前来医学院财务处销帐并及时归还票据。
(四)因业务需要固定借用票据的,请先填写“票据领用申请表”,经财务处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借用票据。一般情况下,固定借用票据时每次仅限领一本,并且每本票据借用时间不得超过二个月。对于量大、集中的收费业务,可按预计数借用票据,收费结束后,收费票据应在 2周内到财务处办理注销手续并及时归还票据。
(五)各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票据。票据的保管包括空白票据、作废票据以及存根的保管。不得擅自销毁、丢弃票据。一旦发现票据丢失时,应及时向医学院财务处报告并挂失。
(六)外借部门在出具票据时,应按票据格式如实填写收费日期、缴费人姓名、收费项目、收费金额等内容。一式几联的票据,还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套写。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并重新开具票据。“作废”票据,必须全部联次(含存根联)一起妥善保管,不得撕毁和丢弃。
(七)收费票据必须严格按照各自用途使用,不得互相混用,严禁转让、转借或代开收据。
(八)医学院财务处在核销发票时,应当认真检查票据的使用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开具的发票是否规范,存根联内容是否与封面填写内容一致等。
四、票据的保管
所有票据应当按照财政、税务部门的规定存放和保管,不得私自损毁。已开具的票据存根联和票据登记簿,应当保管5年,保存期满,登记造册,报经主管部门查验后销毁。
五、票据的检查
每年年终各部门领用的各类票据都应交医学院财务处进行年检,经年检后的票据次年才能重新启用。
六、适用范围和解释权
本办法适用于医学院各学院、职能部门。医学院各校办企业和后勤实业发展中心根据本办法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执行。本办法解释权归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财务处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财务处
二00八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