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文件
沪交医财〔2015〕2号  


关于印发《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等五个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处、院(系)、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医学院“三公”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家和上海市相关文件规定,我院制定了《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因公临时/短期出国(境)访问或培训经费管理办法》、《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中长期出国(境)培训经费管理办法》、《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公务用车暂行管理办法》等五个管理办法,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
2015年6月9日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医学院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中办发〔2012〕30号)、《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沪委办发〔2014〕4号)等有关文件,结合医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医学院使用学院行政拨款经费的国内公务接待活动。

第三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二章 开支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五条  公务接待应严格执行审批制度,按照先审批、后接待,先预算、后报销的程序办理。不属于接待范围内的活动,一律不予公务接待;未经审批的活动,或未纳入活动方案的人员,一律不予公务接待。

第六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严格限制迎送活动,不得讲排场,搞形式主义。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

第七条  接待住宿应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市的差旅住宿费标准(详见附表1)。需要安排接待对象住宿的,接待部门可以提供帮助。来访人员如由我院安排住宿,原则上安排在学院内部宾馆,若宾馆客房无法满足接待需要的,应就近安排。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

第八条  接待对象一般应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安排工作餐,原则上安排在医学院内部餐厅。工作餐标准原则上一次不超过50元/人,一天不超过130元/人。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原则上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餐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高档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九条  接待出行应简化安排,注意影响,注重实效。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不得安排接待对象院外的参观游览活动。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医学院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总额,并单独列示。

(一)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二)禁止向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

(三)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公务接待经费纳入“三公经费”管理范畴。接待单位应按照学院财经纪律要求履行严格的经费预算、报销、决算手续,未经批准的接待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学院国内公务接待情况应当按照“三公经费”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医学院进一步强化内部监督检查机制,纪委监察、审计处、财务处应加强协作配合,各司其职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一)纪检监察应严肃查处各部门国内公务接待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二)财务处应对各部门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审计处应对各部门国内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公务接待场所涉及相关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  医学院国内公务接待坚持谁接待、谁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公务接待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严肃追究接待部门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院长办公室、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表1

上海市市级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单位:元

省份

住宿费标准

伙食补助费标准

 

部级

司局级

其他人员

 

北京

800

500

350

100

天津

800

450

320

100

河北

800

450

310

100

山西

800

480

310

100

内蒙古

800

460

320

100

辽宁

800

480

330

100

大连

800

490

340

100

吉林

800

450

310

100

黑龙江

800

450

310

100

上海

800

500

350

100

江苏

800

490

340

100

浙江

800

490

340

100

宁波

800

450

330

100

安徽

800

460

310

100

福建

800

480

330

100

厦门

800

490

340

100

江西

800

470

320

100

山东

800

480

330

100

青岛

800

490

340

100

河南

800

480

330

100

湖北

800

480

320

100

湖南

800

450

330

100

广东

800

490

340

100

深圳

800

500

350

100

广西

800

470

330

100

海南

800

500

350

100

重庆

800

480

330

100

四川

800

470

320

100

贵州

800

470

320

100

云南

800

480

330

100

西藏

800

500

350

120

陕西

800

460

320

100

甘肃

800

470

330

100

青海

800

500

350

120

宁夏

800

470

330

100

新疆

800

480

340

120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外宾接待工作,加强外宾接待经费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上海市市级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沪财行〔2014〕24号),结合医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医学院各部处、院(系)及中心(以下简称各部门)的外宾接待活动。

第三条  外宾接待工作应当坚持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各部门的外宾接待费应事先纳入年度预算,并根据“谁邀请,谁承担”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

第五条  对应邀来访的外宾,各部门应当根据互惠对等原则,以及来访外宾对学院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区分为全部招待、部分招待和外宾自理。

第六条  各部门应当从严从紧控制外宾接待经费预算,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外宾接待费开支范围与标准,不得擅自突破。

第三章 开支范围及标准

第七条  外宾接待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住宿费、日常伙食费、宴请费、交通费、赠礼等。

第八条  根据外宾行政职务与专业职称医学院主要接待以下几类外宾:

A类: 大学正副校长、院士、有较大影响和杰出贡献教授和研究员等;

B类:学院正副院长、医院正副院长、教授、研究员等;

C类:行政部门正副主任、普通行政人员、教师及其他人员。

第九条  外宾住宿费按以下规定开支:

外宾住宿应当注重安全舒适,不追求奢华, 原则上就近安排,与医学院签订过协议价格的宾馆优先考虑。A类及以上人员率领的外宾代表团可安排在五星级、四星级宾馆;其余外宾原则上安排最高不超过四星级或价格相当于四星级的宾馆。

外宾住房标准:所有外宾原则上安排标准间,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安排套间的应由接待部门报分管院领导审核批准。

第十条  日常伙食费按以下规定开支:

(一)外宾日常伙食招待应当注意节俭,严格根据伙食费标准选择菜品,提倡采用套餐等形式。

(二)外宾日常伙食费(含酒水、饮料)标准:A类及以上外宾每人每天4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不超过300元。

第十一条  宴请费按以下规定开支:

(一)宴请外宾严禁讲排场,优先安排在院内餐厅,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杜绝奢侈浪费。

(二)外宾宴请费(含酒水、饮料)标准:

宴请标准为每人每次300元;冷餐、酒会、茶会分别为每人每次150元、100元、60元。

(三)外宾在访问学院期间,宴请累计不得超过2次,包括赴外地访问时,由外地接待单位或有关单位联合安排的1次宴请。

第十二条  交通费按以下规定开支:

(一)确需学院提供交通的外宾接待,各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在符合礼宾要求的前提下,外宾出行应当集中乘车,减少随行车辆。

(二)外宾到上海市及以外地区访问,确需学院安排交通服务时(包括国际旅费及国内交通),A类及以上外宾可提供飞机商务舱、轮船一等舱和火车软席(含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座、火车高级软卧),其他人员提供飞机经济舱、轮船二等舱和火车软席(含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座、火车软卧)。
(三)外宾途中伙食费按日常伙食费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对外赠礼按以下规定开支:

(一)对外赠礼应当节约从简,实物礼品应当尽量选择具有中国特色和学院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二)赠礼对象仅为外方团长夫妇,必要时可包括主要陪同人员,原则上由接待部门赠礼1次,其他部门不得重复赠礼。如外方赠礼,可按对等原则回礼。

(三)对外赠礼以赠礼方或受礼方级别较高一方的级别确定赠礼标准。赠礼方或受礼方为A类外宾,每人次礼品不超过400元;赠礼方或受礼方为B类外宾,每人次礼品不得超过200元;其他人员可以视情况赠送小纪念品。

对访问我院的著名友好人士、社会名流、专家学者,确有必要赠礼的,按照正副部长级人员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外宾在华期间的医药、邮电通讯、洗衣、理发等费用,除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均由外宾自理。

第四章 陪同人员及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接待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级外宾的重大外交外事活动,学院参加宴请人数应当根据礼宾要求安排。其他宴请,外宾5人(含)以内的,中外人数原则上在1:1以内安排;外宾超过5人的,超过部分中外人数原则上在1:2以内安排。

第十六条  陪同外宾赴上海市以外地区访问期间,陪同人员的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开支标准按照《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外埠差旅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确需与外宾同餐、同住、同行的,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可按对应的外宾接待标准实报实销。

第十七条  各部门的接待工作人员在接待活动期间,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用餐的,经接待部门领导批准,可以领取误餐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次50元。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除涉密内容和事项外,医学院外宾接待情况应当按照“三公经费”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医学院进一步强化内部监督检查机制,纪委监察、审计处、国际交流处、财务处应加强协作配合,各司其职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一)纪检监察应严肃查处各部门外宾接待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二)财务处应对各部门外宾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审计处应对各部门外宾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外宾接待相关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 医学院外宾接待坚持谁接待、谁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外宾接待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严肃追究接待部门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院长办公室、国际交流处和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因公临时/

短期出国(境)访问或培训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医学院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外事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财行〔2014〕4号)《上海交通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沪交财〔2014〕18号)等有关文件,结合医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医学院因公组派临时代表团组的出国(境)人员及因公短期出国(境)培训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因公临时/短期出国(境)访问或培训所指医学院教职员工(含博士后)因公临时/短期(90天以内,不含90天)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合作研究、访问、培训等。

第四条  因公临时/短期出国(境)访问或培训应当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经费结构、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因公临时/短期出国(境)访问或培训组团规模,规范相关经费管理。

第二章 预算管理和计划管理

第五条  因公临时/短期出国(境)访问或培训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因公临时/短期出国(境)访问或培训经费总额,科学合理地安排因公临时/短期出国(境)访问或培训经费预算,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及短期出国(境)培训项目。确有特殊需要的,必须事先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六条  因公临时/短期出国(境)培训组团实行计划审批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各部门应当认真按照医学院有关管理规定,科学制订年度因公临时/短期出国(境)访问或培训计划,认真履行计划报批制度,严格控制因公临时/短期出国(境)团组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严格执行限量管理规定。组团部门和派出部门要明确责任,谁派出、谁负责。

(二)因公临时/短期出国(境)访问或培训组团应当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三)国际交流处应当加强因公临时/短期出国(境)访问或培训计划的审核审批管理严格把关,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七条  因公临时/短期出国(境)访问或培训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培训费和其他费用

国际旅费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

国外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发生的在出访国家的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

住宿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境)外发生的住宿费用。

伙食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境)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

公杂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境)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

培训费是指国(境)外培训团组用于授课、翻译、场租、资料、课程设计、对口业务考察或业务实践活动等在国外培训所必须发生的费用。

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出国(境)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

第八条  国际旅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出国人员应当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由于航班衔接等原因确需选择外国航空公司航线的,应当事先报经医学院国际交流处和财务处审批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二)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选择优惠票价,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因公临时/短期出国(境)访问或培训购买机票,须经医学院国际交流处和财务处审批同意。机票款由医学院通过银行转账或个人通过公务卡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财务处应当根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等有效票据注明的金额予以报销。

所有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省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高级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商务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司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包括教授、研究员、主任医师、岗位工资在四级(含四级)以上的技术职务人员)

火车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座

二等舱

公务舱

其余人员

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座

三等舱

经济舱

所乘交通工具舱位等级划分与以上不一致的,可乘坐同等水平的舱位。所乘交通工具未设置上述规定中本级别人员可乘坐舱位等级的,应乘坐低一等级舱位。上述人员发生的国际旅费和城际交通费据实报销。

(五)出国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

第九条  国外城市间交通费按下列规定执行:

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应当事先在出国计划中列明,并报国际交流处和财务处批准。未列入出国计划、未经国际交流处和财务处批准的,不得在国外城市间往来。出国人员的旅程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十条住宿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省部级人员及相当职务人员可安排普通套房,住宿费据实报销;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

(二)出国人员因公出国(境)时间在30天(含)以下的,住宿费按照附表1规定的标准执行。超过30天的,不另行报销住宿费,各类补贴标准按照《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调整国家公派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财教〔2010〕286号)的规定执行(见附表2)。

(三)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原则上应当按照住宿费标准执行。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应当严格把关,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如有超支,超出费用标准的,须事先报经医学院国际交流处和财务处批准。经批准,住宿费可据实报销。

第十一条伙食费和公杂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因公出国(境)时间在30天(含)以下的,伙食费、公杂费按附表1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出国人员因公出国(境)时间在30天以上90天以内的,各类补贴标准按照《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调整国家公派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财教〔2010〕286号)的规定执行(见附表2)。

(二)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不宜个人包干的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

(三)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住宿、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上述住宿、伙食费和公杂费等补贴)

(四)出访用餐应当勤俭节约,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

第十二条  培训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因公短期出国(境)培训的项目由国(境)外承办机构实施,双方应该签订有效的培训协议,明确培训执行机构、培训地点、培训时间和培训费用的明细支出项目。培训费开支标准参照因公短期出国培训开支标准表(见附表3)。

(二)由国(境)外方资助短期出国培训经费的,各部门不得重复支付,根据培训协议的条款,外方对费用开支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参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执行。外方资助经费不足以弥补规定培训费用开支的,可以按照规定的开支标准,由各组团部门补足其费用差额部分。

第十三条  出国(境)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国际医疗和意外保险)、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培训费用等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十四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访问团组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确需宴请的,应当连同出国(境)计划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掌握。

短期出国(境)培训团组,原则上不赠送礼品,一律不安排宴请。

第十五条 因公临时/短期出国(境)访问或培训团组在国(境)外期间,收授礼品应当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确有必要赠送的,应当事先报经医学院国际交流处和财务处审批同意,按照厉行节俭的原则,选择具有民族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第十六条  出国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须凭有效票据填报由相关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国外费用报销单。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费主管、经办人签字。

第十七条  财务处应当加强对因公临时/短期出国(境)访问或培训经费核销管理,对因公临时/短期出国(境)访问或培训团组提交的出国(境)任务批件、经费使用申请表、护照上交表及有效费用明细票据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境)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核销经费,不得核销与出访任务无关的开支。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除涉密内容和事项外,因公临时出国(境)项目应当按照“三公经费”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医学院进一步强化内部监督检查机制,因公临时出国(境)项目的执行情况和经费的使用情况作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纪委监察、审计处、国际交流处、财务处应加强协作配合,各司其职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因公临时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对与我新建交或未建交国家,相关经费开支标准暂按照经济水平相近的邻国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医学院将根据国家对出访国家或地区相关经费开支标准的调整进行同步调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1

30天以下(含30天)因公临时出国(境)费用执行标准

序号

国家(地区)

城市

币种

住宿费

伙食费

公杂费

(每人每天)

(每人每天)

(每人每天)

亚洲

 

 

 

 

 

1

蒙古

 

美元

90

50

35

2

朝鲜

 

美元

90

40

30

3

韩国

首尔、釜山、济州

美元

180

70

35

4

 

光州、西归浦

美元

160

70

35

5

 

其他城市

美元

150

70

35

6

日本

东京

日元

20000

10000

5000

7

 

大阪、京都

日元

18000

10000

5000

8

 

福冈、札幌、长崎、名古屋

日元

14000

10000

5000

9

 

其他城市

日元

9000

10000

5000

10

缅甸

 

美元

90

50

35

11

巴基斯坦

伊斯兰堡、拉合尔、卡拉奇

美元

135

30

30

12

 

奎达

美元

70

30

30

13

 

其他城市

美元

60

30

30

14

斯里兰卡

 

美元

110

40

30

15

马尔代夫

 

美元

160

50

30

16

孟加拉

 

美元

150

50

40

17

伊拉克

 

美元

170

50

40

18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美元

200

50

40

19

也门

萨那

美元

110

50

35

20

 

亚丁

美元

90

50

35

21

 

其他城市

美元

80

50

35

22

阿曼

 

美元

150

50

40

23

伊朗

 

美元

95

50

40

24

科威特

 

美元

200

70

40

25

沙特阿拉伯

利雅得

美元

200

70

40

26

 

吉达

美元

140

70

40

27

 

其他城市

美元

120

70

40

28

巴林

 

美元

160

55

40

29

以色列

 

美元

200

70

40

30

巴勒斯坦

 

美元

180

70

40

31

文莱

 

美元

130

40

35

32

印度

新德里、加尔各答

美元

175

50

35

33

 

孟买

美元

200

50

35

34

 

其他城市

美元

155

50

35

35

不丹

 

美元

160

50

35

36

越南

河内

美元

90

40

30

37

 

胡志明市

美元

80

40

30

38

 

其他城市

美元

70

40

30

39

柬埔寨

 

美元

100

40

30

40

老挝

 

美元

90

40

30

41

马来西亚

 

美元

110

50

35

42

菲律宾

 

美元

130

50

35

43

印度尼西亚

 

美元

125

50

35

44

东帝汶

 

美元

130

40

35

45

泰国

曼谷

美元

140

50

35

46

 

宋卡

美元

110

50

35

47

 

清迈、孔敬

美元

90

50

35

48

 

其他城市

美元

80

50

35

49

新加坡

 

美元

220

55

40

50

阿富汗

 

美元

100

38

30

51

尼泊尔

 

美元

140

50

35

52

黎巴嫩

 

美元

150

50

35

53

塞浦路斯

 

美元

100

40

35

54

约旦

 

美元

120

50

35

55

土耳其

安卡拉

美元

105

45

30

56

 

伊斯坦布尔

美元

150

45

30

57

 

其他城市

美元

90

45

30

58

叙利亚

 

美元

110

50

35

59

卡塔尔

 

美元

160

60

40

60

香港

 

港币

1500

500

300

61

澳门

 

港币

1200

500

300

62

台湾

 

美元

150

60

40

非洲

 

 

 

 

 

63

马达加斯加

塔那那利佛

美元

130

38

30

64

 

塔马塔夫

美元

100

38

30

65

 

其他城市

美元

90

38

30

66

喀麦隆

 

美元

120

50

35

67

多哥

 

美元

110

48

35

68

科特迪瓦

 

美元

120

50

35

69

摩洛哥

 

美元

130

50

40

70

阿尔及利亚

 

美元

180

55

35

71

卢旺达

 

美元

130

32

30

72

几内亚

 

美元

130

55

35

73

埃塞俄比亚

 

美元

210

50

35

74

厄立特里亚

 

美元

110

50

35

75

莫桑比克

 

美元

170

50

35

76

塞舌尔

 

美元

240

50

35

77

肯尼亚

 

美元

195

50

35

78

利比亚

 

美元

160

50

35

79

安哥拉

 

美元

400

60

40

80

赞比亚

 

美元

150

45

35

81

几内亚比绍

 

美元

135

45

35

82

突尼斯

 

美元

100

40

35

83

布隆迪

 

美元

150

40

35

84

莱索托

 

美元

100

35

30

85

津巴布韦

 

美元

120

45

33

86

尼日利亚

阿布贾

美元

270

60

35

87

 

拉各斯

美元

300

60

35

88

 

其他城市

美元

250

60

35

89

毛里求斯

 

美元

155

50

35

90

索马里

 

美元

180

50

35

91

苏丹

 

美元

130

40

32

92

贝宁

 

美元

150

35

30

93

马里

 

美元

150

50

35

94

乌干达

 

美元

170

50

35

95

塞拉里昂

 

美元

155

50

35

96

吉布提

 

美元

160

60

35

97

塞内加尔

 

美元

165

50

35

98

冈比亚

 

美元

170

50

35

99

加蓬

 

美元

180

60

35

100

中非

 

美元

140

50

35

101

布基纳法索

 

美元

140

50

35

102

毛里塔尼亚

 

美元

130

55

35

103

尼日尔

 

美元

145

50

35

104

乍得

 

美元

220

50

35

105

赤道几内亚

 

美元

200

50

35

106

加纳

 

美元

200

50

35

107

坦桑尼亚

达累斯萨拉姆

美元

180

50

35

108

 

桑给巴尔

美元

210

50

35

109

 

其他城市

美元

160

50

35

110

刚果(金)

 

美元

220

50

35

111

刚果(布)

 

美元

170

50

35

112

埃及

 

美元

170

50

35

113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

 

美元

170

50

35

114

博茨瓦纳

 

美元

170

50

35

115

南非

比勒陀尼亚、约翰内斯堡

美元

170

50

35

116

 

开普敦

美元

210

50

35

117

 

德班

美元

150

50

35

118

 

其他城市

美元

130

50

35

119

纳米比亚

 

美元

140

35

30

120

斯威士兰

 

美元

150

50

35

121

利比里亚

 

美元

195

50

35

122

佛得角

 

美元

120

50

35

123

科摩罗

 

美元

120

40

35

124

南苏丹

 

美元

160

40

32

125

马拉维

 

美元

130

50

35

欧洲

 

 

 

 

 

126

罗马尼亚

布加勒斯特

美元

120

45

40

127

 

康斯坦察

美元

90

50

40

128

 

其他城市

美元

80

50

40

129

马其顿

 

美元

120

50

35

130

斯洛文尼亚

 

欧元

90

30

25

131

波黑

 

美元

100

40

35

132

克罗地亚

 

美元

120

40

35

133

阿尔巴尼亚

 

美元

150

35

30

134

保加利亚

 

美元

110

45

35

135

俄罗斯

莫斯科

美元

285

45

40

136

 

哈巴罗夫斯克

美元

200

45

40

137

 

叶卡捷琳堡、圣彼得堡

美元

170

45

40

138

 

伊尔库茨克

美元

150

45

40

139

 

其他城市

美元

140

45

40

140

立陶宛

 

美元

120

45

35

141

拉脱维亚

 

欧元

90

35

25

142

爱沙尼亚

 

欧元

90

35

25

143

乌克兰

基辅

美元

100

45

40

144

 

敖德萨

美元

130

45

40

145

 

其他城市

美元

80

45

40

146

阿塞拜疆

 

美元

150

45

40

147

亚美尼亚

 

美元

120

45

40

148

格鲁吉亚

 

美元

150

45

40

149

吉尔吉斯斯坦

比什凯克

美元

230

45

40

150

 

其他城市

美元

80

45

40

151

塔吉克斯坦

 

美元

210

45

40

152

土库曼斯坦

 

美元

120

45

40

153

乌兹别克斯坦

塔什干

美元

120

40

32

154

 

撒马尔罕

美元

100

40

32

155

 

其他城市

美元

90

40

32

156

白俄罗斯

 

美元

180

45

40

157

哈萨克斯坦

阿斯塔纳

美元

160

45

40

158

 

阿拉木图

美元

200

45

40

159

 

其他城市

美元

140

45

40

160

摩尔多瓦

 

美元

90

45

40

161

波兰

华沙

美元

150

50

40

162

 

革但斯克

美元

130

50

40

163

 

其他城市

美元

120

50

40

164

德国

柏林、汉堡

欧元

150

60

38

165

 

慕尼黑

欧元

130

60

38

166

 

法兰克福

欧元

180

60

38

167

 

其他城市

欧元

120

60

38

168

荷兰

海牙

欧元

150

60

38

169

 

阿姆斯特丹

欧元

170

60

38

170

 

其他城市

欧元

130

60

38

171

意大利

罗马

欧元

160

65

38

172

 

米兰

欧元

140

65

38

173

 

佛罗伦萨

欧元

120

65

38

174

 

其他城市

欧元

110

65

38

175

比利时

 

欧元

160

60

38

176

奥地利

 

欧元

140

60

38

177

希腊

 

欧元

110

55

35

178

法国

巴黎

欧元

150

60

40

179

 

马赛、斯特拉斯堡、尼斯、里昂

欧元

130

60

40

180

 

其他城市

欧元

120

60

40

181

西班牙

 

欧元

125

60

38

182

卢森堡

 

欧元

160

55

38

183

爱尔兰

 

欧元

120

60

38

184

葡萄牙

 

欧元

130

60

38

185

芬兰

 

欧元

145

60

40

186

捷克

 

美元

160

45

50

187

斯洛伐克

 

欧元

90

35

30

188

匈牙利

 

美元

180

45

45

189

瑞典

 

美元

280

80

50

190

丹麦

 

美元

200

80

50

191

挪威

 

美元

200

80

50

192

瑞士

 

美元

200

70

50

193

冰岛

 

美元

200

65

50

194

马耳他

 

欧元

90

38

25

195

塞尔维亚

 

美元

120

40

30

196

黑山

 

欧元

90

30

22

197

英国

伦敦

英镑

160

45

35

198

 

曼彻斯特、爱丁堡

英镑

140

45

35

199

 

其他城市

英镑

125

45

35

美洲

 

 

 

 

 

200

美国

华盛顿

美元

210

55

45

201

 

旧金山

美元

250

55

45

202

 

休斯顿

美元

180

55

45

203

 

波士顿

美元

230

55

45

204

 

纽约

美元

245

55

45

205

 

芝加哥

美元

220

55

45

206

 

洛杉矶

美元

200

55

45

207

 

夏威夷

美元

195

55

45

208

 

其他城市

美元

160

55

45

209

加拿大

渥太华、多伦多、卡尔加里、蒙特利尔

美元

210

55

45

210

 

温哥华

美元

240

55

45

211

 

其他城市

美元

190

55

45

212

墨西哥

墨西哥

美元

150

50

45

213

 

蒂华纳

美元

120

50

45

214

 

其他城市

美元

100

50

45

215

巴西

巴西利亚

美元

160

50

45

216

 

圣保罗

美元

240

50

45

217

 

里约热内卢

美元

260

50

45

218

 

其他城市

美元

150

50

45

219

牙买加

 

美元

160

50

45

220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美元

180

50

45

221

厄瓜多尔

 

美元

120

40

32

222

阿根廷

 

美元

130

50

45

223

乌拉圭

 

美元

135

50

45

224

智利

圣地亚哥

美元

135

47

45

225

 

伊基克

美元

120

47

45

226

 

安托法加斯塔、阿里卡

美元

110

47

45

227

 

其他城市

美元

100

47

45

228

哥伦比亚

波哥大

美元

190

40

35

229

 

麦德林

美元

110

40

35

230

 

卡塔赫纳

美元

120

40

35

231

 

其他城市

美元

100

40

35

232

巴巴多斯

 

美元

250

60

45

233

圭亚那

 

美元

160

50

45

234

古巴

 

美元

135

40

37

235

巴拿马

 

美元

135

45

45

236

格林纳达

 

美元

190

45

45

237

安提瓜和巴布达

 

美元

150

60

45

238

秘鲁

 

美元

140

40

40

239

玻利维亚

 

美元

110

36

30

240

尼加拉瓜

 

美元

120

45

45

241

苏里南

 

美元

110

50

45

242

委内瑞拉

 

美元

230

45

45

243

海地

 

美元

180

45

43

244

波多黎各

 

美元

150

45

45

245

多米尼加

 

美元

150

45

45

246

多米尼克

 

美元

120

45

45

247

巴哈马

 

美元

220

45

45

248

圣卢西亚

 

美元

200

45

45

249

阿鲁巴岛

 

美元

200

45

45

250

哥斯达黎加

 

美元

120

45

40

大洋州及太平洋岛屿

 

 

 

 

 

251

澳大利亚

堪培拉、帕斯、

布里斯班

美元

180

60

50

252

 

墨尔本、悉尼

美元

200

60

50

253

 

其他城市

美元

160

60

50

254

新西兰

 

美元

180

60

45

255

萨摩亚

 

美元

170

47

45

256

斐济

苏瓦

美元

190

45

50

257

 

楠迪

美元

120

45

50

258

 

其他城市

美元

110

45

50

259

巴布亚新几内亚

 

美元

350

55

50

260

密克罗尼西亚

 

美元

120

40

30

261

马绍尔群岛

 

美元

120

55

35

262

瓦努阿图

 

美元

150

55

35

263

基里巴斯

 

美元

195

55

35

264

汤加

 

美元

160

60

35

265

帕劳

 

美元

180

60

35

266

库克群岛

 

美元

180

60

35

267

所罗门群岛

 

美元

200

60

35

268

法属留尼汪

 

美元

140

60

35

269

法属波利尼西亚

 

美元

240

60

35

 


附表2

30天以上90天以内因公临时出国(境)费用执行标准

单位:外币元/人/月

序号

国家和地区

币种

高级研究学者

访问学者

一  

大洋洲

 

 

 

 

 

 

 

 

1

澳大利亚

澳元

2100

1800

2

新西兰

新元

2200

2000

二  

非洲

 

 

 

 

 

 

 

 

3

阿尔及利亚

美元

1100

600

4

埃及

美元

1100

760

5

布隆迪

美元

1100

600

6

肯尼亚

美元

1100

600

7

摩洛哥

美元

1100

600

8

莫桑比克

美元

1100

600

9

南非

美元

1100

760

10

尼日利亚

美元

1100

600

11

塞内加尔

美元

1100

600

12

坦桑尼亚

美元

1100

600

13

突尼斯

美元

1100

600

14

埃塞俄比亚

美元

1100

600

15

安哥拉

美元

1100

600

16

贝宁

美元

1100

600

17

博茨瓦纳

美元

1100

600

18

赤道几内亚

美元

1100

600

19

多哥

美元

1100

600

20

厄立特里亚

美元

1100

600

21

佛得角

美元

1100

600

22

刚果布

美元

1100

600

23

刚果金

美元

1100

600

24

吉布提

美元

1100

600

25

几内亚

美元

1100

600

26

加纳

美元

1100

600

27

加蓬

美元

1100

600

28

津巴布韦

美元

1100

600

29

喀麦隆

美元

1100

600

30

科摩罗

美元

1100

600

31

科特迪瓦

美元

1100

600

32

利比亚

美元

1100

600

33

马达加斯加

美元

1100

600

34

马里

美元

1100

600

35

毛里求斯

美元

1100

600

36

纳米比亚

美元

1100

600

37

尼泊尔

美元

1100

600

38

苏丹

美元

1100

600

39

赞比亚

美元

1100

600

40

乍得

美元

1100

600

三      美洲

 

 

 

 

 

 

 

 

41

美国(一类地区)

美元

2000

1800

42

美国(二类地区)

美元

2000

1700

美国(三类地区)

美元

2000

1400

加拿大

加元

2600

1700

43

哥伦比亚

美元

1100

600

44

墨西哥

美元

1100

600

45

古巴

美元

1100

600

46

巴西

美元

1100

600

47

智利

美元

1100

600

48

哥斯达黎加

美元

1100

600

49

阿根廷

美元

1100

600

四      欧洲

 

 

 

 

 

 

 

 

50

阿尔巴尼亚

美元

1100

700

51

阿塞拜疆

美元

1100

700

52

爱尔兰

欧元

1800

1300

53

爱沙尼亚

美元

1100

800

54

奥地利

欧元

1800

1300

55

白俄罗斯

美元

1150

800

56

保加利亚

美元

1100

800

57

比利时

欧元

1800

1300

58

波兰

美元

1400

950

59

丹麦

丹麦克朗

12000

9500

60

德国

欧元

1800

1300

61

俄罗斯

美元

1400

1100

62

法国

欧元

1800

1300

63

芬兰

欧元

1800

1300

64

格鲁吉亚

美元

1100

700

65

哈萨克斯坦

美元

1100

700

66

荷兰

欧元

1800

1300

67

塔吉克斯坦

美元

1100

700

68

吉尔吉斯斯坦

美元

1100

700

69

捷克

美元

1100

700

70

克罗地亚

美元

1100

700

71

拉脱维亚

美元

1100

700

72

立陶宛

美元

1100

700

73

罗马尼亚

美元

1100

700

74

马其顿

美元

1100

700

75

摩尔多瓦

美元

1100

700

76

塞尔维亚

美元

1100

700

77

挪威

挪威克朗

13000

11000

78

葡萄牙

欧元

1800

1100

79

瑞典

瑞典克朗

15000

13000

80

瑞士

瑞士法郎

2500

2000

81

斯洛伐克

美元

1100

700

82

斯洛文尼亚

美元

1100

700

83

土库曼斯坦

美元

1100

700

84

乌克兰

美元

1150

800

85

乌兹别克

美元

1100

700

86

西班牙

欧元

1800

1100

87

希腊

欧元

1800

1100

88

匈牙利

美元

1100

800

89

亚美尼亚

美元

1100

700

90

意大利

欧元

1800

1100

91

英国(伦敦)

英镑

1400

1150

92

英国(其他)

英镑

1400

1000

93

冰岛

欧元

1800

1100

94

塞浦路斯

欧元

1800

1100

95

马耳他

欧元

1800

1100

96

卢森堡

欧元

1800

1300

五      亚洲

 

 

 

 

 

 

 

 

97

韩国

美元

2000

1400

98

日本

日元

200000

160000

99

泰国

美元

1100

600

100

阿联酋

美元

1100

900

101

巴基斯坦

美元

1100

600

102

朝鲜

美元

1100

600

103

菲律宾

美元

1100

600

104

卡塔尔

美元

1100

750

105

科威特

美元

1100

750

106

老挝

美元

1100

600

107

马来西亚

美元

1100

600

108

蒙古

美元

1100

600

109

孟加拉

美元

1100

600

110

缅甸

美元

1100

600

111

尼泊尔

美元

1100

600

112

斯里兰卡

美元

1100

600

113

土耳其

美元

1100

600

114

新加坡

美元

2200

2100

115

叙利亚

美元

1100

600

116

也门

美元

1100

600

117

伊朗

美元

1100

600

118

以色列

美元

1200

1000

119

印度

美元

1100

600

120

印度尼西亚

美元

1100

600

121

约旦

美元

1100

600

122

越南

美元

1100

600

123

阿曼

美元

1100

600

124

巴林

美元

1100

600

125

柬埔寨

美元

1100

600

126

黎巴嫩

美元

1100

600

127

马尔代夫

美元

1100

600

128

沙特阿拉伯

美元

1100

900

129

伊拉克

美元

1100

600

130

文莱

美元

1100

600

 

 


附表3

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开支标准表

序号

国家(地区

币种

培训费(每人每天)

亚洲

 

 

1

韩国

美元

80

2

日本

日元

8400

3

印度

美元

51

4

以色列

美元

65

5

泰国

美元

41

6

新加坡

美元

80

7

香港

港币

500

欧洲

 

 

8

德国

欧元

66

9

英国

英镑

56

10

荷兰

欧元

57

11

瑞典

美元

90

12

丹麦

美元

79

13

挪威

美元

90

14

意大利

欧元

48

15

比利时

欧元

67

16

奥地利

欧元

48

17

瑞士

美元

95

18

法国

欧元

60

19

西班牙

欧元

48

20

芬兰

欧元

66

21

爱尔兰

欧元

59

22

匈牙利

美元

63

23

俄罗斯

美元

67

美洲

 

 

24

美国

美元

87

25

加拿大

美元

80

26

巴西

美元

65

大洋洲

 

 

27

澳大利亚

美元

86

28

新西兰

美元

81

非洲

 

 

29

南非

美元

65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中长期出国(境)培训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人才出国(境)培训力度,保证中长期出国(境)培训工作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局关于调整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的通知》(外专发〔2012〕126号)等相关文件,结合医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医学院选派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三条  中长期出国(境)培训是指90天以上(含90天)的出国(境)培训。

第四条  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分为“高级职称”人员开支标准和“普通职称”人员开支标准两类。“高级职称”指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或正处级及以上行政职务人员。“普通职称”指具有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或副处级及以下行政职务人员。

第五条  中长期出国(境)培训应当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培训结构、因事立项定人、加强监督管理的原则,严控费用规模,严格计划执行。

第二章 预算管理和计划管理

  中长期出国(境)培训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各部门安排中长期出国(境)培训项目应当实行经费预算先行审核,无预算或超预算的不得安排出国培训。

  中长期出国(境)培训实行计划审核审批管理。各部门应当加强出国培训的总体规划,严格控制出国培训规模,科学设置培训项目,择优选派培训对象,注重出国培训的质量和实效。

国际交流处和人事处应当协调加强中长期出国(境)计划的审核审批管理,严格把关,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

第八条  医学院要从严掌握中长期出国(境)培训规模,认真选拔培训人员,加强出国前外语和专业培训,严格考核,确保培训质量。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九条  中长期出国(境)培训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城际旅费、培训费用、生活费用。

国际旅费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

城际旅费是指入境口岸与目的地城市间的来回的旅费。

培训费用包括:境外机构收取的注册费、培训费等。

生活费用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通讯费医疗意外保险费和零用费。

以上费用任何一项或多项如由对方提供则不得重复报销。

第十条  出国人员的国际旅费参照《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 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出国人员应当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由于航班衔接等原因确需选择外国航空公司航线的,应当事先报经医学院国际交流处和财务处审批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二) 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选择优惠票价,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三) 中长期出国(境)购买机票,须经医学院国际交流处和财务处审批同意。机票款由医学院通过银行转账或个人通过公务卡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财务处应当根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等有效票据注明的金额予以报销。

(四)所有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 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省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高级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商务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司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包括教授、研究员、主任医师、岗位工资在四级(含四级)以上的技术职务人员)

火车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座

二等舱

公务舱

其余人员

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座

三等舱

经济舱

所乘交通工具舱位等级划分与以上不一致的,可乘坐同等水平的舱位。所乘交通工具未设置上述规定中本级别人员可乘坐舱位等级的,应乘坐低一等级舱位。上述人员发生的国际旅费据实报销。

第十一条  培训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因公期出国(境)培训的项目由国(境)外承办机构实施,双方应该签订有效的培训协议,明确培训执行机构、培训地点、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和培训费用的明细支出项目。出国前需学院人事处、国际交流处、财务处审批,回国后凭有效发票据实报销。

第十二条  中长期出国(境)生活费用按标准发放给个人包干使用(开支标准见附表)。

第十三条  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住宿、伙食费和公杂费,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上述住宿、伙食费和公杂费等补贴)

出国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所有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费主管、经办人签字。

第十四条  财务处应当加强对中长期出国(境)培训的经费核销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核销经费,不得核销与培训任务无关的开支。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  除涉密内容和事项外,中长期出国(境)培训项目应当按照“三公经费”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医学院进一步强化内部监督检查机制,中长期出国(境)培训项目的执行情况和经费的使用情况作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纪委监察、审计处、国际交流处、财务处应加强协作配合,各司其职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表

 

序号

国家(地区)

币种

标准(每人每月)

高级职称

普通职称

一    美洲、大洋洲

1

美国(一类地区)

美元

2000

1800

 

美国(二类地区)

美元

2000

1700

 

美国(三类地区)

美元

2000

1400

2

加拿大

加元

2600

1700

3

澳大利亚

澳元

2100

1800

4

新西兰

新西兰元

2200

2000

5

其他国家(地区)

美元

1100

600

二    欧洲

6

俄罗斯

美元

1400

1100

7

白俄罗斯

美元

1150

800

8

乌克兰

美元

1150

800

9

其他独联体国家

美元

1100

700

10

德国

欧元

1800

1300

11

法国

欧元

1800

1300

12

芬兰

欧元

1800

1300

13

荷兰

欧元

1800

1300

14

爱尔兰

欧元

1800

1300

15

奥地利

欧元

1800

1300

16

比利时

欧元

1800

1300

17

卢森堡

欧元

1800

1300

18

葡萄牙

欧元

1800

1100

19

西班牙

欧元

1800

1100

20

希腊

欧元

1800

1100

21

意大利

欧元

1800

1100

22

冰岛

欧元

1800

1100

23

塞浦路斯

欧元

1800

1100

24

马耳他

欧元

1800

1100

25

斯洛文利亚

美元

1100

800

26

保加利亚

美元

1100

800

27

匈牙利

美元

1100

800

28

波兰

美元

1400

950

29

英国(伦敦地区)

英镑

1400

1150

 

英国(其他地区)

英镑

1400

1000

30

丹麦

丹麦克朗

12000

9500

31

挪威

挪威克朗

13000

11000

32

瑞典

瑞典克朗

15000

13000

33

瑞士

瑞士法郎

2500

2000

34

其他国家(地区)

美元

1100

700

三    亚洲、非洲

35

日本

日元

200000

160000

36

韩国

美元

2000

1400

37

新加坡

新元

2200

2100

38

印度

美元

1100

600

39

以色列

美元

1200

1000

40

南非

美元

1100

760

41

其他国家(地区)

美元

1100

600

42

中国香港

港币

14000

12000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公务用车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医学院公务用车配置和使用管理,提高运行效率,降低使用成本,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加强党风廉正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置使用管理办法》(中办发〔2011〕2号)和《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办法》(财行〔2011〕9号)等有关文件,结合医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车,是指医学院配置的为各类公务活动提供服务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医学院公务机动车辆的配置与使用管理。

第四条  公务车辆配置与更新应按节俭、节能、环保、适用的原则,选择小排量、低能耗、经济型的国产汽车,并优先采购自主品牌和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

第二章 配置和使用管理

第五条  医学院配置公务车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关于公务用车的相关规定和标准,确因工作需要高于配置标准配置一般公务车的须经学院同意,报市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并转报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及市财政控购部门批准,同时报同级纪检检查机关备案。

第六条  公务车使用管理由院长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后勤实业发展中心负责车辆日常管理,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和其他相关部门根据职责范围参与管理。

第七条  公务车使用按照“经济适用、节能环保、节约使用、保障公务”的原则使用,不得固定或变相固定使用。严格车辆使用登记;根据情况合理调度,提高车辆使用效率;严禁公车私用。

第八条  公务车辆管理部门应安排专人负责公务车的日常事务,主要职责如下:

(一) 建立车辆行驶记录、车辆里程统计、驾驶员工作考量考核、车辆维修保养安全管理等制度规范;

(二) 负责车辆涉及的路桥费、油费、维修费、车辆保险等各类费用的审核和报销工作;

(三) 定期审核和统计公务车各项经费的使用情况;

(四) 定期检查公务车维修保养情况;

(五) 负责公务车的年检、购置和车辆保险的购买工作;

(六) 及时处理公务车涉及的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

(七) 配合进行公务车报废处置等工作。

第九条  满足下列条件的公务车辆,可以提出报废(转籍)更新申请:按照国家和本市车辆管理部门、交通管理部门和环保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因超出使用年限等条件以及不符合安全、节能、环保的要求,必须强制性报废的车辆。根据“厉行节约”的原则,车辆达到更新年限或行驶里程,仍能继续使用的,应继续使用。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条  公务用车经费纳入学校“三公经费”统一管理,相关规定如下:

(一) 车辆燃料、维修、保险、过路费预算纳入公用经费实行定额管理。医学院根据市财政制定的预算定额编制车辆经费预算。车辆燃料、维修、保险、过路费实行授权支付,具体办理按照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 车辆燃料、维修、保险、过路费纳入公用经费管理。

(三) 除过路费外,车辆燃料、维修、保险费必须要在财政规定的定点厂商使用公务卡进行结算。

(四) 车辆因公去外地发生的加油、维修等费用,管理部门应在车辆经费支出范围内据实予以报销;

(五) 按照政府采购和公务卡有关规定,全面落实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定点保险制度,严格履行经费报销手续,规范公务用车经费使用。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医学院建立公务用车情况定期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公务用车相关信息,接受师生监督。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公务用车内部监督检查机制,对公务用车配置和使用情况作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纪委监察、审计处、财务处应加强协作配合,各司其职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在公务车用车中发生违规违纪行为,一经查实,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医学院将根据国家对公务用车相关政策的调整进行同步调整。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5年6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