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务支出,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资金支付透明度,加强财务监管,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财库〔2012〕132号)、《上海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沪财库〔2008〕45号)、《上海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上海市监察局关于本市进一步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沪财库〔2012〕57号)、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监察局印发的《上海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考核管理暂行办法》(沪财库〔2014〕14号)、《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公务卡制度切实减少现金使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办发〔2016〕2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医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医学院教职工通过单位以个人名义向发卡银行申请开立、持有的,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教职工个人为公务卡持卡人并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公务卡办理范围原则上为医学院在编在岗的教职工。引进人才、长期聘用人员等非在编人员在聘用期间,确因工作需要,可由本人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并由人事处及财务处审核后申请办理。凡是需要在学院财务处办理公务支出、科研支出等报销业务的所有在职人员应办理公务卡,由于未及时办理公务卡而造成不能进行公务报销,其责任由个人承担。
第三条 公务卡结算范围
1.凡属于《上海市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见下表)规定范围内的公务支出,原则上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包括财政拨款资金和非财政拨款资金)或者可以使用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不再使用现金结算。上述项目纳入财政直接支付范围的,仍按财政直接支付流程办理支付。
上海市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序号 | 公务卡支付项目 | 备 注 |
1 | 办公费 | 指单位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支出、书报杂志等 |
2 | 印刷费 | 指单位的零星印刷支出 |
3 | 咨询费 | 指单位咨询方面的支出 |
4 | 手续费 | 指单位支付的各类手续费 |
5 | 水电费 | 指单位支付的水电费 |
6 | 邮电费 | 指单位开支的邮寄费、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和网络通讯费等 |
7 | 差旅费 | 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支付的住宿费、购买机票等费用 |
8 | 维修(护)费 | 指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与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 |
9 | 租赁费 | 指单位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信网以及其他设备等方面的支出 |
10 | 会议费 | 指单位主办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餐饮费以及文件资料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
11 | 培训费 | 指单位各类培训支出 |
12 | 公务接待费 | 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
13 | 专用材料费 | 指单位购买日常专用材料,如药品及医疗耗材、实验室用品、消耗性体育用品、专用工具和仪器等支出 |
14 | 公务用车 运行维护费 | 指单位公务用车开支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 |
15 | 其他交通费用 | 指单位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如飞机、船舶等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 |
16 | 其它商品 和服务支出 | 指上述项目中未包括,但适合采取公务卡结算的支出项目 |
注:凡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不再使用现金结算(符合《上海市预算单位现金结算目录(试行)》的支出除外)。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可继续使用转账方式。上述项目纳入财政直接支付范围的,仍按财政直接支付流程办理支付。
2.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1)单笔消费在500元以下且不具备刷卡条件的零星公务支出;
(2)快递费、过路过桥费、出租车费用、停车费等费用中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现金收取的押金返还;
(3)支付给院外人员的一次性劳务报酬;
(4)支付给困难或病患职工、优抚对象或特殊人群等的一次性慰问支出;抚恤金、丧葬费;
(5)维稳等特殊工作需要的相关支出。
除上述情况外,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报分管院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报销。
第四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不改变医学院现行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办法、报销基本流程和报销审批程序。
第五条 医学院公务卡代理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瑞金二路支行。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信息维护、财务报销、银行划款和动态监控等业务,由医学院财务处负责办理。
第二章 公务卡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 公务卡的开立,由教职工本人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公务卡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引进人才、长期聘用人员需另附院内审批表)交予财务处,财务处确认后向中国工商银行申请办理。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由财务处按规定程序将持卡人及公务卡相关信息在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进行确认和维护管理。
第七条 新进的工作人员,应及时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手续;解聘、调动、退休的工作人员,应按要求及时清理公务卡的债权债务,办理公务卡迁出或注销手续。
第八条 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公务支出发生后,持卡人应及时向财务处申请办理报销手续。在不影响公务支出的情况下,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学院不承担个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
第九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不超过5万元。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
第十条 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持卡人个人负责保管。公务卡遗失或损毁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挂失或补办,并通知财务处变更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发卡银行按规定定期提供持卡人公务卡消费对账单,并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及时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
第十二条 持卡人对公务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按发卡银行的相关规定提出交易查询。
第十三条 公务卡存款无利息,透支消费具有一定的免息期。医学院公务卡的免息期为25-56天(账单日为每月1日,还款日为次月25日)。在免息期内还款无利息支出,超过免息期还款所产生的罚息和滞纳金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第三章 公务卡的财务报销管理
第十四条 使用公务卡进行公务支出,应严格遵守国家、学院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的或超出标准的消费将不予报销。
第十五条 对于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公务支出,持卡人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刷卡支付,同时应取得发票、明细清单等财务报销凭证和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并妥善保管。未取得或不慎遗失交易凭条的,财务报销时,持卡人须提供包含该笔交易的卡号、消费日期、金额等信息的网银支付记录、短信通知记录或银行对账单(任选其一)。
第十六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应于免息还款日前10天(遇节假日向前顺延),整理所有公务消费原始票据至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及还款手续。因个人报销不及时而产生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属于个人原因的,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七条 持卡人因出差在外或其它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至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的,持卡人可先自行还款,事后再按正常程序报销,经财务处审核后将报销费用划转入公务卡内。
第十八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同时进行公务和个人消费时,必须将公务消费与个人消费部分区分开,应分别刷卡支付,并分别打印交易消费凭条和发票,财务处只对公务消费部分进行报销。
第十九条 财务处原则上在办理公务卡报销手续的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公务卡报销费用的还款手续。
第二十条 财务人员登陆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或查询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下载的公务卡支付信息,根据持卡人签字确认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明细清单、提供的姓名(卡号)、交易日期和消费金额等信息,查询核对持卡人公务消费的真实性,审核确认后批准报销。
第二十一条 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款项退回财务处,并由财务处及时退回零余额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持卡人退款的财务审核手续按医学院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产生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医学院财务处不予报销:
1.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
2.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不符的;
3.持卡人透支提取现金所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罚息及滞纳金等;
4.持卡人未能在公务卡免息期内报销还款,所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等;
5.因持卡人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造成公务卡被盗刷所形成的支出或损失。
六、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或超出标准的消费。
第二十三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凡属于强制结算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原则上不再办理暂借款业务。因特殊原因需办理暂借款业务的,向财务处申请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四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四条 财务处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1.选择公务卡发卡行,签订公务卡服务协议;
2.组织统一办理公务卡,做好新增、解聘、调动、退休等人员的公务卡管理工作;
3.督促持卡人及时办理公务卡项下用于公务消费支出的财务报销手续,并协助工商银行向有逾期欠款的持卡人催收欠款;
4.审核持卡人提请报销的公务卡消费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和资金退回等业务,做好相关账务处理工作;
5.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做好公务卡监督管理和相关知识宣传及培训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人事处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1.审核引进人才、长期聘用人员办理公务卡的相关信息;
2.向财务处提供解聘、调动、退休及因故离职等持卡人变动信息;
3.在教职工解聘、调动、退休时,及时提醒持卡人按要求清理公务卡的债权债务,并办理公务卡迁出或注销手续;
第二十六条 持卡人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1.按规定申请办理公务卡,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等原因引起的公务卡有关费用及损失;
2.因执行公务使用公务卡结算和报销,须接受财政部门、学院财务处及相关部门对公务支出的监控管理;
3.及时归还公务卡项下银行欠款。因解聘、调出、退休等原因离开医学院,须在办理手续前,按要求清理公务卡项下债权债务,停止公务卡的使用;
4.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严禁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拖欠还款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违反相关规定的,追究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承担自行将公务卡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而可能引致的一切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医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