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材代办费管理办法
沪交医财【2008】4号
为了贯彻落实规范教育收费有关文件,进一步规范医学院教育收费管理工作 ,加强学生教材代办费管理,结合我院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生教材代办费项目需经学院教育收费管理委员会审核。医学院财务处是学院教材代办费的管理部门。
第二条 向学生收取教材代办费时,相关部门需到医学院财务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填写《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向学生收取代办费备案表》。
第三条 教材代办收费项目和使用范围实行公示制度。
第四条 向学生收取教材代办费时,一定要体现自愿原则,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统一向学生收取教材代办费用。教材代办费用不得在学生交纳学费时合并收取。 向学生收取的教材代办费时需开具市财政规定的统一收据,其他部门不得私自用其他票据取代而擅自收取。
第五条 向学生收取的教材代办费须全部进医学院财务处帐户,由医学院财务处统一管理,设立明细帐,单独核算,各代办部门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除应列入教材成本外,由此产生的各类折扣、让利等,都应全部返还于学生。
第六条 教材代办费按学年结算,由教辅中心向学生提供具体清单,实行据实结算,多退少补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