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健全和规范医学院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管理的严肃性和预算执行的约束力,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医学院教学、科研、医疗等各项事业的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上海市市属高等院校预算管理办法》,结合医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医学院财务预算是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计划和年度工作任务所编制的年度综合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同时也是对医学院经济状况的综合反映,是开展各项经济活动的前提和依据。

第二条 医学院预算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预算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办法和制度,科学合理编制预算,积极组织收入,统筹安排支出,组织预算实施,监督预算执行,分析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等。包括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调整、分析、决算和评价等。

第三条  预算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预算年度为公历年度,每年的1月1日-12月31日。

第四条  医学院预算管理工作由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预算管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预算工作小组)负责开展和实施,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财经工作委员(以下简称财经工作委员会)为预算管理的领导机构,医学院党委常委会为预算管理的决策机构,常设工作机构设在医学院财务处。

第五条  医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预算管理体制。具体是指医学院预算工作是在医学院财经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在医学院预算工作小组的具体指导下,按照“逐级管理、逐级负责”的经济责任制工作原则,实行分级归口管理。

第六条  学校依法实行预算公开制度,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依法向社会公开相关预算信息。

第七条  根据医学院实际特点和工作要求,财务预算编制分为“校级财务预算”和“二级部门预算”。

“校级财务预算”以“二级部门预算”为依据、“二级部门预算”在“校级财务预算”范围内并受“校级财务预算”的指导、控制和约束。

1.“校级财务预算”是由医学院财务处具体负责编制,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和上海市教委的工作要求和相关政策,根据学校总体事业发展计划和年度工作任务以及二级部门预算需求为依据编制,并按规定流程报送上海市教委和上海市财政局审批的年度综合财务收支计划。

2.“二级部门预算”是由医学院本部各二级学院、职能部门及中心负责编制,在医学院预算工作小组具体指导下,根据各部门工作目标和计划,按规定流程报送医学院预算工作小组审批的年度财务综合计划。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责

第八条  医学院党委常委会是预算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1.审定批准医学院年度预算草案;

2.审定批准医学院年度重大预算调整方案;

3.审定批准学院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第九条  医学院财经工作委员会是预算管理的领导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1.审议医学院年度预算草案;

2.审议医学院年度预算调整方案;

3.审议医学院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4.审议“校级财务预算”和“二级部门预算”的综合绩效评价报告。

第十条  医学院预算工作小组是预算管理的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开展医学院“校级财务预算”和“二级部门预算”的编制工作和项目经费评审;

2.负责拟定医学院年度预算草案;

3.负责医学院预算执行的过程管理;

4.负责拟定医学院年度预算调整方案;

5.负责拟定医学院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6.负责开展“校级财务预算”和“二级部门预算”的综合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  财务处是医学院预算管理的具体工作部门,主要职责是:

1.在医学院范围内组织协调与预算编制相关的工作;

2.组织编制医学院年度预算工作建议方案;

3.组织编制医学院年度预算调整建议方案;

4.组织与协调医学院年度预算执行,监督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

5.负责编制医学院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预算执行分析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计处负责对医学院各级预算执行情况开展审计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医学院本部各二级学院、职能部门及中心等是学院“二级部门预算”的编制部门(以下简称“二级预算部门”),根据其业务归口和相关职能,负责其业务范围内的预算编制,并组织和监督其预算执行。

第三章  预算编制依据和原则

第十四条  预算编制依据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委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事业发展目标、规划以及学校年度工作计划等编制学校年度预算

第十五条  预算编制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积极稳妥、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讲求绩效”的总原则。具体原则包括:

1.全面性原则

要体现综合预算的要求,应纳入预算管理的收支,必须全部纳入年度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全面反映各项事业计划和任务的需要。

2.稳妥性原则

预算要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收入预算要积极稳妥,支出预算要统筹兼顾。要优先保证基本支出,安排项目支出要量力而行,先安排重点、急需项目,后安排一般项目支出,严格控制预算风险。

3.效益性原则

要协调好规模、结构、质量、效益之间的关系,坚持勤俭办学,反对铺张浪费,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4.重点性原则

预算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着眼学校总体规划和长远发展,着力加强内涵建设,优先保证重点工作需要。

5. 效率性、公平性和透明性的原则

对经常性支出,建立科学的定员定额标准体系,实现预算分配的标准化。对于部门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促进事业发展而发生的专项业务支出,通过填报项目申请,科学论证,建立项目库,编制滚动项目预算,减少预算分配的主观随意性。

第十六条  校级支出预算中要安排适当比例的预备费(机动费),用于解决当年学校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不可预见的开支。预备费的安排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5%。

第四章  预算编制内容和方法

第十七条  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部分组成。

第十八条  收入预算由财政补助收入、八项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组成。经上海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后可以用历年结余补充的项目资金也应纳入本年收入预算总额中。

第十九条  支出预算

(一)校级财务支出预算

校级财务支出预算由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专项经费预算组成,预算编制主要采用零基预算法。

1.人员经费支出预算编制

(1)人员经费支出预算编制依据是上年度9月末实际在编人数,财政经费安排的临时工人数上限为核定的编制数减去实际在编人数。

(2)人员经费支出预算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补助收入、八项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组成。

(3)财政补助安排的人员经费支出预算(含在编、临时工),按照财政规定的预算项目、范围、标准据实编制。

(4)未列入财政补助收入安排的人员经费支出预算,按照规定由八项收入、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等补充。

2.公用经费支出预算编制

(1)公用经费支出预算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补助收入、八项收入、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等组成。

(2)公用经费编制根据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本年度的工作计划,二级部门预算需求以及学生人数增减变动等因素,编制公用经费的各项支出。

3.专项经费支出预算编制

(1)专项经费支出预算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等组成。

(2)医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建立归口管理的“专项经费项目库”,并根据专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紧迫性,按轻重缓急进行排序,根据年度工作计划,提出年度相关专项安排,并编制详细经费需求计划,同时撰写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和项目绩效目标。

(3)财务处负责汇总全校“专项项目库”,根据医学院总体办学经费来源,统筹平衡各专项项目预算,根据轻重缓急,提出专项经费预算安排建议,提交医学院预算工作小组评审、医学院财经工作委员会审议,涉及“三重一大”的项目须报医学院党委常委会审定。

(二)二级部门支出预算

二级部门支出预算分为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设备购置经费、项目经费

1.人员经费:二级部门一般不应独立编报人员经费。如有特殊情况,“一上预算”时上报人事处审核,经人事处审核同意后的项目或由人事处统一发放、或纳入二级部门预算。

2.公用经费:按照学校制定的定额标准计算编制。包括办公经费、差旅费和公务接待费等。

3.设备购置经费:二级部门根据部门需求和固定资产管理要求,在“一上预算”上报资产管理处,经资产管理处统一论证排序进入“设备购置项目库”,并根据学校财力状况依次列入购置计划,在“二上预算”申报时列入二级部门预算,由资产处按相关政策要求统一采购。

4.项目经费:除以上1-3项外,其余预算经费均编入“项目经费”,并根据不同项目逐条编制。各二级部门根据项目需求和轻重缓急建立本部门“项目库”,二级部门上报的项目经费,经过医学院预算工作小组的评审与遴选,将项目经费分成“校级项目”和“市级项目”。被列入“市级项目”的项目经费将编入校级预算的“专项经费”,由项目申报部门根据市财政要求撰写项目绩效目标,接受学校和市财政绩效管理考核;列入“校级项目”的项目经费将编入校级预算的“公用经费”。

第五章  预算编制和审批程序

第二十条  根据上海市财政和上海市教委关于部门预算编制的工作要求,学校部门预算编制实行“二上二下”的编报审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  “校级财务预算”和“二级部门预算”采取同步编报,确保预算编制“自下而上、精准科学”。编报时间周期一般从当年的6月下旬为起始至次年3月份止。

(一)“一上”预算编制工作:按预算编制时间顺序

1.二级预算部门“一上”预算编制

(1)每年6月下旬,财务处根据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下一年度的工作重点,结合基本办学数据的增减变动因素,提出次年预算编制工作方案,向二级预算部门具体布置下一年度预算编制工作。

(2)二级预算部门根据财务处布置要求在7月下旬报送本部门归口管理工作的“一上”预算。即为二级部门“一上预算”,同时形成校级“一上预算”基础数据和基础资料。

具体分工和职责如下:

(1)院长办公室负责基础数据上报,主要包括在校本专科学生人数,研究生、博士生在校学生人数,继续教育学历生人数,教职工、离退休人员情况。

(2)教务处负责组织本科生日常教学经费预算编制和其他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经费预算。

(3)研究生院负责组织研究生培养经费预算编制和其他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经费预算。

(4)学指委负责组织本科学生和研究生各类助学经费、学生工作经费等预算编制和其他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经费预算。

(5)人事处负责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福利费、高层次人才队伍引进津贴补贴、住房补贴、各类人才培训计划经费预算编制和其他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经费预算。

(6)学科规划处和科技处负责组织学科建设、平台运行经费、科学研究经费预算编制和其他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经费预算。

(7)资产管理处负责各类设备、家具购置的论证与经费预算;公共设施和公共设备维修预算;室内外修缮项目的论证与经费预算;各类大型基建项目的论证与经费预算;负责协调后勤保障经费预算编制;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和其他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经费预算。

(8)网络信息中心负责全院各部门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论证与经费预算编制;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和其他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经费预算。

(9)图书馆负责组织图书资料、电子资源购置等论证与预算编制;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和其他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经费预算。

(10)保卫处负责组织校园技防、消防安全建设等经费预算编制;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和其他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经费预算。

(11)国际交流处负责“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编制和其他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经费预算。

(12)其他二级学院、职能部门和中心负责本部门的预算编制。

二级预算部门“一上”预算,需经所在部门工作会议讨论通过,报分管院领导审核后上报学校财务处。

2.校级“一上”预算编制

(1)财务处在二级预算部门“一上”预算基础上,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部门结转、结余情况,根据学校年度事业发展目标、计划和总体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措施,上级主管单位预算布置要求等,提出预算安排建议方案(即“校级一上预算”方案),报医学院预算工作小组讨论通过后,提交医学院财经工作委员会审议、党委常委会审定。(每年9月上旬)

(2)党委常委会批准同意后,按照规定向上海市教育上报校级“一上”部门预算。

(二)“二上”预算编制工作:以下按编报顺序

1.校级“二上”预算编制

学校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和有关建议要求(即“一下”预算),财务处在校级“一上”预算基础上组织编制校级“二上”预算,根据经费额度情况,对“校级一上预算”进行调整,优化支出结构,完成“校级二上”预算编制,按照规定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报校级“二上”部门预算,经上海市教育批准后执行。(每年11月份)

2.二级预算部门“二上”预算编制

(1)财务处在完成校级“二上”预算编制工作后,组织开展二级部门“二上”预算编制工作。

(2)财务处根据校级“二上”预算方案和资金规模,以及上一年度二级预算部门经费执行情况,提交医学院预算工作小组对各二级部门预算开展相关论证,并组织开展“二级部门预算评审会”,确定各部门“二上”预算核定数。(每年12月至次年2月份)

(3)各二级预算部门按照预评审会意见和决议,在核定数范围内,在 “一上预算”基础上组织编制“二上预算”,根据经费额度情况,对“一上预算”进行调整,优化支出结构,完成“二级部门二上”预算编制。二级部门“二上”预算,需经所在部门工作会议讨论通过,报分管院领导审核后上报学校财务处。财务处从完整性、规范性、合理性等方面进行进一步审核。

(4)财务处在取得上海市教委预算批复数后(即校级“二下”预算),将审核后的《二级部门“二上”预算汇总表》和《学校综合预算收支总表》报党委常委会审定,审定后报医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次年3月份)

第六章  预算执行和调整

第二十二条  预算的执行以上海市教委的年度预算批复和医学院教工代表大会决议为最终执行依据。

第二十三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在预算未获得上级部门批准之前,财务处根据“校级财务预算”和“二级部门预算”,预拨经费预算额度,确保基本办学工作正常开展;对二级预算部门专项经费根据部门提出启动需求,按照相关审批流程预拨部分经费。

第二十四条 医学院相关部门应认真组织预算收入,确保预算收入足额、及时到位。

第二十五条  医学院各部门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执行,实行严格的项目管理,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预算支出范围和内容。

第二十六条  “二级部门预算”经费实行项目经费启动机制。各二级预算部门项目经费执行时要求填写“部门预算校内专项项目启动表”,详细反应项目经费使用执行日期、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

第二十七条  预算执行中,凡涉及政府采购和国库直接支付的项目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和国库直接支付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预算执行中,凡涉及公务卡支付的,严格按照公务卡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各二级预算部门对分管经费的预算执行定期开展执行进度和绩效分析,并负责向分管院领导汇报。

第三十条  财务处严格根据预算批复进行会计核算,并对全院各级预算进行监督管理,定期分析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负责向医学院预算工作小组报告和二级预算部门通报。

第三十一条  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因遇国家重大政策调整、项目实施环境变化、学院重大战略决策调整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调整预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因上级政策调整,需调整部门预算收支内容的,由相关预算部门提出调整预算申请报告并报各分管院领导审批后上报财务处,由财务处组织审定后按照规定流程提交上级部门,按照上级部门批准后的预算执行。

2.因实施环境、重大战略决策调整,项目所在部门根据实际建设需要,提出预算调整计划,按照“三重一大”原则,经党委常委会批准同意后,由财务处或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规定流程提交上级部门,按照上级部门批准后的预算执行。

3.“二级部门预算”中的校级项目经费调整,由预算部门填写“预算调整申请表”。操作流程如下:

凡在部门预算总额内调整、调整金额在5万元以内的项目,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可直接报财务处审批;调整金额5万元以上(含5万元)、50万元以下的项目须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后,再报财务处;调整金额超过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须报分管财务院长审批。

4.涉及预算追加,各预算部门必须提交申请报告,由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报预算工作小组或分管财务院长审批;涉及“三重一大”的项目须由党委常委会审批。

第七章  决算分析、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和经费支出的内控制度和监督机制,对预算经费的支出进行监督控制,做到审批手续完备,程序合理,确保经费安全和使用高效。

第三十三条  财务决算是医学院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总结。应加强决算控制,确保决算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加强决算分析工作,强化决算分析结果运用,保证预算与决算相互反映、相互促进机制。

第三十四条  建立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制度,财务处负责管理和监督校级和二级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并进行定期分析,督促、指导各部门的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决算工作。定期向医学院预算工作小组、财经工作委员会和上级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三十五条  各二级预算部门应定期对本部门的预算执行进行定期分析和检查,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预算资金使用承担监督与管理责任。

第三十六条  各二级预算部门负责其执行的市级项目经费和校级重大项目经费的绩效评价自评工作和报告撰写并接受医学院和上级部门验收评估和专项检查。

第三十七条  审计处负责对校级财务预算和二级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和绩效评价、建立和制定切实可行的绩效评价体系,对于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将建立问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预算资金管理办法》(沪交医财〔201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