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实施细则
一、专业技术岗位定义
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为主体岗位。在二级管理部门中教学、科研、医疗和实验岗位简称为教师岗位。其它专业技术岗位系指图书资料、档案、会计、工程等岗位,简称“其它专技”岗位。
二、岗位等级及结构比例
专业技术岗位设置13个等级,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为18%:40%:35%:7%。内部等级比例见下表:
正高级 |
副高级 |
中级 |
初级 |
一 级 |
二 级 |
三 级 |
四 级 |
五 级 |
六 级 |
七 级 |
八 级 |
九 级 |
十 级 |
十 一 级 |
十 二 级 |
十 三 级 |
- |
10% |
30% |
60% |
20% |
40% |
40% |
30% |
40% |
30% |
50% |
50% |
员级 |
说明:正高级岗位:一级岗位设置由国家统一部署和管理;
教师岗位设置一级至十二级;
其它专技岗位设置四至十三级。
三、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包括执业资格准入控制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和心理条件。
四、岗位聘用及申报条件(二级岗位为申报条件、其他为聘用条件)
正高级 :
(一)二级岗位申报条件
1、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在国内同行中有较高知名度,并得到国内同行公认;
2、并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10年,同时具备下列申报条件之一:
①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②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③人事部或卫生部突出贡献专家;
④“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⑤国医大师;
⑥上海市领军人才;
⑦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二等奖及以上(前三名)或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一等奖(第一名);
⑧承担国家、上海市重大科研项目第一完成人;
⑨国务院特殊津贴获得者。
对中组部“千人计划”入选者、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一等奖排名第一者 ,不设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年限要求。
(二)三级岗位聘用条件
1、在本学科领域具有一定的学术造诣,在国内同行中有一定的知名度,得到国内同行认可;
2、并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8年及以上的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或达到二级业绩要求未满任职年限者。
(三)四级岗位聘用条件
未受聘二、三级的其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副高级 :
(一)五级岗位聘用条件
1、能圆满地完成所承担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等岗位任务,在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中业绩优秀;
2、并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15年及以上,或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 8年及以上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
(二)六级岗位聘用条件
能圆满地完成所承担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等岗位任务,在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中表现优良,并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8年及以上。
(三)七级岗位聘用条件
未受聘五、六级的其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中级及以下岗位聘用:
(一)八级岗位聘用条件
1、能系统掌握和熟练运用岗位必需的专业知识和基础理论,基本掌握本学科发展的现状和趋势,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在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中表现良好。
2、并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15年及以上。
(二)九级岗位聘用条件
能系统掌握和熟练运用岗位必需的专业知识和基础理论,基本掌握本学科发展的现状和趋势,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并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5年及以上。
(三)十级岗位聘用条件
未受聘八、九级的其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四)十一级岗位聘用条件
能基本掌握和运用岗位必需的专业知识和基础理论,能独立完成承担的业务工作,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并在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6年及以上。
(五)十二级岗位聘用条件
受聘为初级职务,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五、其它说明
1、二级岗位的聘用须经上级部门审核批准。
2、经国务院批准暂缓退休的高级专家,确定为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不占医学院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总量。
3、新聘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原已聘任政工系列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续聘未通过者、内部退岗人员、待岗人员、长期病假等不在岗人员聘用时进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最低的等级岗位。
4、八级及以下专业技术岗位,由各学院(部门)实施聘用,聘用条件可根据部门进行调整,但不得低于医学院聘用条件。
5、2006年7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参照医学院在职同类人员,单独进行一次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认定,其中,专业技术一、二级岗位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2010年1月1日后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列入在职人员岗位设置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