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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务、政务公开的监督与保障

作者:浏览量:时间:2010-12-01

  (一)实行院务、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制度
  由院务、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每二年对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和中心的院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的程序是:
  1.各单位、部门进行自查总结,写出自查总结材料,填写院务公开工作情况统计表。
  2.组织师生代表对单位、部门的院务公开工作进行民主测评。
  3.院务公开领导小组根据各单位、部门的院务公开工作民主测评情况和自查总结情况提出考核意见,并确定考核等次。
  4.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不合格票超过一定比例或者发生院务公开责任事故的,一般都定为不合格等次。考核为不合格的单位和部门,当年不得评为先进,行政主要负责人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等次。
  (二)建立院务政务公开监督机制
  学院师生和社会公众认为学院没有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可以向学院院务、政务公开监督小组或学院上级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部门应在30个工作日内予以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院务、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师生和社会公众认为学院在院务、政务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三)实行院务、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在推行院务、政务公开工作过程中,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院务、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提名,报学院党委予以责任追究。
  1.对上级以及学院关于院务、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传达贯彻实施,不组织检查、督促和落实的;
  2.对院务、政务公开工作敷衍塞责的,实际工作未开展或公开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主动公开的信息内容、指南和目录缺失或未及时更新的;
  3.应及时公开而未及时公开或没有严格按程序进行公开的;
  4.未经批准公开不应公开的信息;
  5.在检查考核中,师生和社会公众对院务公开等次为不合格的;
  6.因违反院务、政务公开有关规定而造成矛盾,影响校园稳定甚至发生群体性事件或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
  7.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通过其他组织和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学院信息的。
  (四)院务、政务公开责任追究的处理方式
  1.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
  2.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由纪检部门、组织部门、工会联合按有关规定办理。
  3.取消先进评选,取消主要负责人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4.对于情节严重的,按照党组织关系、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绩处分,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5.对于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6.问题发生后主动作出检查,并认真整改,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处理和免于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