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临床医学学科发展的步伐,切实提高我院临床医学学科的综合竞争力和医疗技术水平,促进我院各附属医院临床医学学科间的资源整合,规范各专病诊治中心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病诊治中心,是指经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批准正式成立的,由一家附属医院牵头,多家附属医院共同参与,多学科紧密合作,有利于全面推进某一疾病的临床诊治和研究水平的非独立组织。专病诊治中心统一冠名为“上海交通大学疾病诊治中心”。
第二章 申报与评审
第三条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专病诊治中心按照“自愿申报、专家评审、择优遴选、公正合理、兼顾布局、科学决策”原则,由各附属医院自愿进行申报。
第四条 各附属医院的申报分为集中申报和自行申报。集中申报根据医学院不定期发布申报通知,组织集中申报。自行申报由各附属医院根据申报学科的发展情况,自行向医学院提出申报请求,由医学院择期组织遴选专家进行评审。
第五条 上海交通大学各附属医院均可申报成立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专病诊治中心,但已列入上海市临床医学中心建设项目的不再接受申报。
第六条 申报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专病诊治中心的基本条件为:
1、符合现代医学科学发展的总体趋势,专病临床诊疗技术处于国内或上海市同类学科的领先水平;原则上应以纳入国家重点学科或“211”工程建设的学科为主体。
2、牵头单位学科带头人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在国内外有一定的学术知名度。
3、具有知识结构、年龄结构比较合理,整体素质较好的专业技术群体。
4、具有较高的学术、科研水平,具备开展本学科新技术引进和研究的基础,具有较先进的医疗、预防、科研基础设施条件,具有与国内外先进水平接轨、交流、协同攻关的能力。
5、具有良好的团结协作精神、医德医风和职业道德。
6、牵头申报单位该学科已经列入本单位重点建设计划,并在近3年来作为单位的重点扶持对象。
第七条 拟申报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专病诊治中心的,由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提出书面申请。
第八条 医学院对各附属医院提出的申报根据本《办法》第四、第五条规定的有关条件进行项目审查,符合条件者进入复审。复审由医学院遴选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从临床诊疗、业务管理、人才建设、学科影响力、科研优势、教学培训、学科条件等方面对各附属医院提出的申报进行综合评审。
第九条 医学院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并综合医学院总体学科发展规划,确定是否同意附属医院提出的专病诊治中心的申报。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条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专病诊治中心的建设内容主要为:
1、临床诊疗工作。根据专病诊治中心建设方向,具有较强的解决疑难杂症的能力;具有研究开发通用的临床适宜新技术,并能加以优化和推广应用的能力;具有与国内外良好临床合作和交流、消化吸收新技术的能力;具有制定并推广疾病临床诊疗规范的能力。
2、学科人才建设。积极培养或引进与专病诊治中心建设相适应的学科接班人和技术骨干,建设合理的学科队伍,并培养相关高层次专业人才。
3、运行管理。整合医学院内部的学科优势,充分发挥各附属医院之间的特色和优势,建立良好的运行管理机制。
4、科研工作。积极申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集合各成员单位力量,实行联合攻关,有计划、有步骤地产生系列成果和重大成果。
第十一条 医学院成立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专病诊治中心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职责是负责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专病诊治中心建设相关政策、制度和措施的制定。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医学院医院管理处。办公室日常管理工作由医管处牵头,科技处、人事处等相关处室配合,办公室主要负责医学院各专病诊治中心的监督管理和日常事务,全面掌握全院专病诊治中心建设的进展情况,并组织专家进行年度考核与终期评估、验收。
第十二条 专病诊治中心牵头单位的法人代表是专病诊治中心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应从行政、人事、经费等方面对专病诊治中心的工作予以全力支持。医务部门负责日常的管理工作,对专病诊治中心的建设、发展和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建立档案。对重大变动事宜及时登记并上报医学院专病诊治中心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三条 专病诊治中心基本运作经费由所在医院负责落实,医学院根据中心建设情况给与一定的支持,主要用于临床重点发展的诊疗新技术、新方法的开展,临床成果的推广应用等。
第四章 考核与评估
第十四条 各专病诊治中心按三年为一建设周期,按照周期建设、滚动发展、优胜劣汰的原则开展工作。各专病诊治中心经批准成立后,要根据各自的建设目标制订三年周期建设规划和各年度的工作计划上报医学院专病诊治中心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每年末要书面报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三年建设期满要报送总结自评报告。
第十五条 医学院专病诊治中心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专病诊治中心的建设周期内,每年组织有关专家按照专病诊治中心建设内容和考核指标进行一次集中考核,对于考核达不到要求的专病诊治中心,将视具体情况采取限期整改、变更牵头单位等措施。三年建设周期结束后,将由医学院专病诊治中心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按照专病诊治中心建设目标集中进行评估、验收,对于完成情况优秀的专病诊治中心,医学院将视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表彰或资助;对于完成情况良好者,将继续转入下一个三年建设周期;对于完成情况一般的,将不再进行下一个周期建设,同时不再以“上海交通大学疾病诊治中心”的名义开展临床、学术、科研、交流等活动。
第十六条 考核和验收的主要内容:
1、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指标、预期目标的完成情况。
2、建设过程中医疗卫生技术水平提高和技术示范、辐射作用的情况。
3、临床诊疗工作开展情况。
4、学科带头人、后备学科带头人和技术骨干形成情况。
5、学术活动开展和学术地位的变化情况。
6、依法执业、医德医风落实情况。
7、承担的主要科研任务和取得的科技成果及发表学术论文的数量、水平情况,对本学科发展和促进医疗卫生技术水平提高的情况。
8、单位内支持措施的落实及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医院间、学科间资源交叉整合情况。
9、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解决办法及发展设想。
第十七条医学院鼓励各专病诊治中心积极申报上海市级临床医学中心和国家医学重点学科建设项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