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后医学教育
沪教委高【2014】39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教育与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衔接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上海市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教育与

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衔接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高等学校、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各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医院: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教育部关于开展研究生专业学位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教研函〔20101号)精神,为切实做好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教育与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相结合工作,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共同制定了《上海市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教育与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衔接改革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教育与专科医师规范化

培训衔接改革实施办法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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