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后医学教育
沪卫计委科教【2013】24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专科医院和师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高等学校、中福会、各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医院:

为加强本市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保证培训质量,根据《上海市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沪卫计委科教〔20133号),市卫生计生委组织专家制订了《上海市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医院和师资管理办法(试行)》。

现将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3730

上海市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医院和师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培训医院的申报及评估认定

第一条  为加强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医院和师资管理,保证培训质量,根据《上海市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具有经认定的培训基地的医院称为培训医院。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在经认定的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医院(以下简称“培训医院”)内进行,未经认定的医院不得开展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第三条  培训基地是本市专科医师接受规范化培训的场所。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符合条件的综合性医院或专科医院均可申报,一家医院可同时申报多个专科医师培训基地。

第四条  上海市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委托市医师协会组织相关学科专家,依据相应学科的《上海市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标准》对医院的申报基地进行评估认定。

第五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医学院校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对培训医院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抽查督导,每3-5年进行一次重新认定。

   

第二章培训医院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第六条  培训医院须具有满足培训所需的专业设置、教学场地、教学设备、专业书籍和期刊。

第七条  培训医院和培训基地的诊疗条件、设施(包括床位数、年收治病人数、年门急诊量、配备的专业诊疗设备等)和业务范围能够达到《上海市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标准》的要求。

第八条  培训医院的培训基地必须为博士点,国家重点学科、国家临床重点专科、上海市医学重点学科和领先学科、临床医学中心、临床专业质量控制中心的学科优先入选。

第九条  培训医院应将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纳入医院发展规划,制定配套政策和措施,对培训所需设施、设备、经费、人员等给予支持和保障。

第十条  培训医院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的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和管理工作,建立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质量监控、师资管理、师资培训等方面的相关管理制度,并为培训的顺利实施提供必要保障,落实职能部门和具体工作人员负责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  培训医院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职能部门要认真执行有关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制度,对专科医师培训计划完成情况、带教医师带教情况定期督导,对出现的问题及时解决,并将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本院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汇报。建立专项存档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培训基地要成立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小组,由培训基地主任担任组长,认真实施、定期检查培训计划的落实与质量、提出整改措施,审核培训登记手册和专科医师出勤情况,负责专科医师的出科考核,协助完成年度考核和结业综合考核。所有资料经组长审核、签名后,交培训管理职能部门存档。

第十三条  各培训医院在每年9月底前将下一年度拟招录培训对象报各高校毕教委办公室审定,并由各高校统一上报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本市专科医师需求和各培训医院带教能力,合理确定下一年度各培训医院专科医师招录计划。

第十四条  培训医院按照联席会议办公室下达的招录计划数,在各高校毕教委办公室的统一安排下组织招录,并由各高校毕教委办公室将录取结果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培训医院应为培训对象办理相应的执业注册变更手续,其第一执业注册地点与所在培训医院相一致。

 

第三章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

第十六条  培训医院的师资队伍是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主要执行者。培训基地主任应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称;临床带教医师应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较强的临床实践技能及理论水平,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和外语水平,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伦理道德观念,遵纪守法,为人师表,以身作则,熟悉并认真履行专科带教各项工作职责。

第十七条  各学科带教医师与专科受训医师比例不低于12

第十八条  带教医师应严格按照《上海市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细则》的要求和医院制订的培训计划开展培训和考核工作,不得擅自调整培训计划、培训流程和培训内容。

第十九条  带教医师应根据本专科的培训目标和培训细则制定培训计划。要求及时检查专科受训医师撰写的医疗文书的质量,指导、督促专科受训医师规范落实培训细则中规定的专科操作技能的训练。进一步加强专科受训医师严格执行门急诊首诊负责、三级查房、四讨论、危重病人抢救、学术交流、医疗值班及带教等制度。定期审核专科受训医师的培训记录及培训计划实施情况。鼓励受训者培训期间积极参与义务咨询、传染病防治、救灾等社会公益活动。

第二十条  带教医师应关注专科受训医师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注重培养专科受训医师的敬业精神、责任意识、质量意识、安全意识、人性化服务意识、善于沟通及团队协作精神的综合素质的塑造。

第二十一条  专科医师带教工作应纳入个人绩效考核,对按照规定完成带教任务的临床带教医师,培训医院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带教补贴。对在专科医师培训过程中表现突出的带教医师,培训医院在评优评奖、职称晋升等方面应给予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  对专科医师带教工作态度不端正、带教不认真的,或受训医师发生严重违规违纪事件,经查实确有失职的带教医师,医院应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或取消其带教资格等相应处分。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在制定和修订专科设置标准、相关技术准入标准时将医院拥有专科医师数量等指标予以纳入,并将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开展情况作为上海市医院综合评价、医院等级评审、医学重点学科、临床医学中心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四条  培训医院应将专科医师带教情况作为考核带教医师的重要指标之一,将科室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情况作为考核科室工作的重要指标之一,将专科医师培训管理情况作为考核本院相关职能部门的重要指标之一。培训医院上级主管部门应将专科医师培训工作情况作为考核培训医院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二十五条  对存在培训工作管理混乱、未按培训标准开展培训、擅自扩大培训规模、编造虚假培训记录、出具虚假考试考核成绩等情况的培训医院,联席会议办公室可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停培训资格、撤销培训资格等处理。

第二十六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培训工作管理规范、培训质量优良、有创新特色的培训医院、培训基地和带教医师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培训经费应多元化投入:由委派单位、培训医院和政府共同承担。在绩效工资框架内,培训医院对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带教师资予以合理补贴,考核发放。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