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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卫医政【2012】045号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医师执业注册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沪卫医政[2012]045

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中福会、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医院)、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现将卫生部《关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医师执业注册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政函(2011)413)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医师执业证书》“备注”页中“规范化培训信息”,培训开始时间统一从当年的71日起,结束时间统一为结业当年的630日止。培训周期与签订的《劳动暨培训合同》保持一致。因考核未通过等原因需要延长的,延长时间以年为单位,由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医院)统一向该医疗机构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卫生部关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医师执业注册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医政函〔2011413

四川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请求明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医师执业注册及变更注册手续的请示》(川卫函〔2011306)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学员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以下简称规范化培训)期间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应当及时申请执业注册。注册批准机关为负责规范化培训基地(医院)医师执业注册工作的卫生行政部门。

卫生行政部门为其进行执业注册时,不要求其提交聘用证明,不填写《医师执业证书》中的“执业地点”和“执业范围”,但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其他内容,并在“备注”页中填写“规范化培训信息”。

二、规范化培训前已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应当办理变更注册。变更注册机关为负责规范化培训基地(医院)医师执业注册工作的卫生行政部门。

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变更注册时,只需在其《医师执业证书》“备注”页填写“规范化培训信息”,不需变更执业地点和执业范围等内容。

三、上述“规范化培训信息”包括培训的具体时间和培训基地名称,样式为“2×××年×月×日至2×××年×月×日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进行培训”,同时加盖卫生行政部门公章。

四、规范化培训期间,学员可以按照取得的医师资格类别,根据培训计划在培训基地不同科室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轮转,其执业地点和执业范围不受限制。临床、口腔、中医类别的执业医师具有处方权。

五、医师完成规范化培训后进行执业的,应当按照《执业医师法》和《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等规定办理变更注册。其中,在规范化培训期间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在其《医师执业证书》中补充填写“执业地点”和“执业范围”,其余内容不变。

六、规范化培训引起的医师执业注册及变更,原则上不予更换《医师执业证书》。需要重新进行证书编码的,可以在《医师执业证书》的变更记录中予以记录,并加盖卫生行政部门公章。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