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动态
关于印发《上海市2005-2006年冬春季呼吸道传染病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2005-11-15
来源: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医管处      2005-11-15

各区(县)卫生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健康教育所:
  为进一步做好冬春季各类呼吸道传染病的防治工作,预防重大呼吸道传染病疫情的发生,我局组织制订了《上海市2005-2006年冬春季呼吸道传染病防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将该《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着重要求如下:
  一、根据上海市呼吸道传染病的发病特点,本市呼吸道传染病高发季节为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4月15日。在此期间,本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医疗卫生单位要把做好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以下简称人禽流感)、流行性感冒(以下简称流感)以及不明原因呼吸道传染病等传染病的防治工作作为卫生部门工作的重中之重,按照依法、科学、规范、有序的要求,落实各项工作。2005年至2006年冬春季呼吸道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重点为防止人禽流感病例发生和防止流感大流行。
  二、本市各医疗卫生单位要根据呼吸道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应承担的职责和任务,进一步完善本单位防治呼吸道传染病的组织机构和各项工作制度。各级各类单位要加强领导小组工作,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领导班子中要有专人专职负责本单位的呼吸道传染病防治工作,并配备足够人力组建应急处置队伍,积极落实应对的各项准备工作。要加强值班力量配备,切实履行值班责任,发生事件后要及时处理、报告。
  三、本市防治非典、人禽流感等疾病的医疗救治网络仍按照我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落实常态长效管理、做好发热门诊和疫情监测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33号)的有关规定设置。市级定点医院为市公共卫生中心、上海市肺科医院和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150家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和54家设置隔离留观室的医疗机构,要全面落实人员、设备、标识、布局、消毒隔离、医务人员防护等措施,重点加强门诊病人预检、分诊。其他相关医疗机构也应做好人员、设备、设施的储备,以备疫情发生或升级时随时启用。
  各医疗机构应开展一轮针对非典、人禽流感的呼吸道传染病诊疗方案的培训和考核。其中二级以上综合性医疗机构自行组织全员培训和考核,其他医疗机构(包括民营医疗机构、门诊部、个体诊所等)按属地化原则,由区县卫生局组织培训和考核。
  各医疗机构要落实首诊负责制、首诊报告制、首诊隔离制,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对首诊发现人禽流感等重点疾病患者的医护人员要给予奖励,对误诊、漏诊的,要追究责任。
  四、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做好人员力量配备和技术准备。一旦发生非典、人禽流感、流感以及不明原因呼吸道传染病等疫情,要全面掌握被调查者可能涉及的各个环节,落实消毒隔离措施,追踪传染源和密切接触者。
  各级医疗、预防和健康教育等机构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开展健康教育,提高市民防病意识。
  五、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实人员力量,重新组建防病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防病日常工作,各项任务要责任落实到人,并建立起相应的工作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六、市卫生局正抓紧制订本市应对流感大流行的综合预案并修订《上海市预防和控制人感染禽流感方案(暂行)》,待正式发布后,各区县、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贯彻。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防病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近期要组织对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一次全面督查。
  请各区县卫生局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将本通知有关要求传达到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以上通知,望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八日

 
  
                       上海市2005-2006年冬春季呼吸道传染病防治工作方案


  冬春季是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以下简称人禽流感)、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以下简称非典)、流行性感冒(以下简称流感)、麻疹、流行性脑脊髓膜炎(以下简称流脑)等呼吸道传染病的好发季节。近年来全球日渐扩大的人禽流感疫情和去年全国及本市高度增长的麻疹发病率,使2005-2006年冬春季呼吸道传染病防治工作面临新的复杂局面。为预防人禽流感、非典疫情发生,防止流感大流行的发生,控制和降低麻疹、流脑等呼吸道传染病的发病,结合本市呼吸道传染病发病现状,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与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卫生部有关呼吸道传染病防治方案及《上海市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预案》、《上海市预防和控制人感染禽流感工作方案(暂行)》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及市委、市政府相关要求,按照针对重点、健全制度,规范措施、严格执行,加强监测、注重预警的原则,做好2005-2006年冬春季呼吸道传染病防治工作,预防人禽流感、非典病例发生,防止流感流行,控制麻疹、流行性脑脊髓膜炎发病。
  二、机构职能
  (一)卫生行政部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冬春季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组织实施。在2004-2005年冬春季防病工作的基础上,重点针对流感、流脑、麻疹等急性呼吸道传染病,进一步健全冬春季呼吸道传染病防治工作制度,认真抓好组织落实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不同防病阶段的工作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各类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各项防治措施的准备和落实情况,及时掌握防治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加以督促改正,提高整体防治工作水平。对防治措施落实不力、出现明显疏漏的,要按照规定对有关单位或责任人员做出严肃处理。
  一旦出现疫情或疫情苗子,市卫生局将适时召开全市预防控制冬春季呼吸道传染病专家咨询会,并择时公开发布疫情信息。
  (二)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负责病例发现、报告以及病人的医疗救治工作。
  1、病例的早期发现和报告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中,要提高对人禽流感、非典、流感、麻疹、流脑等呼吸道传染病诊断的敏感度,及时发现和报告病例及可疑病例,按有关诊疗要求,采取消毒、隔离等措施。
  承担相关传染病监测工作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监测方案的要求开展监测工作,及时、准确报告监测结果。
  2、病人的医疗救治
  定点医院及二级以上综合性医疗机构要组建由呼吸系统疾病、传染病、重症监护、医院感染、中医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救治专家组,负责病人的救治工作。
  对于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应送定点医院治疗或者接诊医院没有治疗条件的传染病病人,由接诊医院联系医疗急救中心,做好分诊转诊工作。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好病人收治的各项准备工作,一旦需要能及时落实救治任务。
  市医疗急救中心要做好病人转运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做好疾病监测、汇总和技术方案的制定、培训、技术指导,并做好流行病学调查的准备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加强对本辖区冬春季传染病的监测和疫情分析工作,预测传染病发病的阶段性趋势,落实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2、在冬春季呼吸道传染病防治工作期间加强对辖区内监测点医院监测工作督导与技术指导,加强监测工作质量控制和考核。
  3、及时对辖区内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疫点处置,有效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防止疫情扩散。
  4、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做好人禽流感、非典的实验室检验工作;做好人禽流感、非典实验室检测的技术准备和人员、物资准备;开展流感的病毒学检测。
  (四)卫生监督机构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加大传染病防治执法监督检查的力度,加强对医院消毒隔离措施、传染病报告、发热门诊和消毒产品的监督检查。要开展各监测点及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监测报告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
  (五)健康教育机构
  市健康教育所要加强健康教育工作,围绕预防和控制冬春季呼吸道传染病,针对不同对象,采取不同形式组织开展健康教育工作。
  三、重点措施
  (一)疾病预防
  1、做好重点人群冬春季呼吸道传染病的防治工作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督促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按照卫生部和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校传染病防治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05]8号)和市卫生局、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2005学年学校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通知》(沪卫卫监[2005]54号)和冬春季呼吸道传染病防治要求,做好在校师生冬春季呼吸道传染病预防,保持校舍区空气流通,积极开展体育锻炼;指导幼托机构加强对儿童、学生的呼吸道症状晨检,一旦发现有发热并伴呼吸道感染症状的病人异常增加时,应及时报告所在地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积极协助做好调查处理和疫苗应急接种工作。
  各区县应将外来流动人口呼吸道传染病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区冬春季呼吸道传染病防治工作计划内,做好外来流动人员子弟小学、建筑工地等外来人口集聚地的呼吸道传染病防治工作,加强对这些单位的冬春季呼吸道传染病防治工作指导与督导,减少外来流动人口呼吸道传染病的发病。
  2、做好高危人群免疫接种,预防呼吸道传染病发生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市卫生局《流行性感冒疫苗预防接种指导意见》(沪卫疾控[2004]61号),遵循自愿原则,开展对老年人、慢性病患者、体弱多病者、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养老院(老年护理院)工作人员等重点人群的流行性感冒疫苗免疫接种,以减少高危人群感染流感及其并发症的发生。
  按照免疫预防工作规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应每季度进行外来流动人口儿童免疫接种状况抽查,了解外来流动人口儿童(民工子弟学校学生)数量,掌握本地区外来流动人口儿童、学生分布与变化趋势,重点开展对外来流动儿童疫苗查漏补种工作,提高麻疹、流脑等疫苗的免疫成功率和接种率。
  3、加强医务人员防护,防止医院内感染发生
  本市各级医疗机构应建立和完善发热门诊工作制度、发热病人就诊工作流程,严格执行隔离消毒制度,做好医务人员个人防护。要按照《上海市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预案》、《上海市预防和控制人感染禽流感工作方案(暂行)》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强门(急)诊的通风、做好医疗用品消毒处理,防止医源性和医院感染发生。
  4、开展健康教育,提高市民防病意识
  各级健康教育机构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冬春季呼吸道传染病的健康教育活动,普及卫生科普常识,指导市民群众加强呼吸道传染病的预防,提高市民防病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同时,通过接种门诊室免疫预防宣传廊、接种通知单、医生口头告知、开展计划免疫“四?二五”宣传日活动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疫苗预防传染病效果宣传,引导群众主动接受疫苗预防接种。
  (二)监测
  1、人禽流感、非典监测
  本市的人禽流感、非典监测包括不明原因肺炎监测,人禽流感、非典预警病例监测和非典病原学监测等。
  (1)不明原因肺炎和人禽流感、非典预警病例监测
  在全市160家人禽流感(非典)监测点医院开展不明原因肺炎和人禽流感、非典预警病例监测。
  医疗机构和临床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发现并按照《上海市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中对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定义诊断为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要做好监测与网络报告工作。
  要按照《上海市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要求,做好人禽流感、非典预警病例的监测,一旦诊断为人禽流感、非典预警病例,应立即电话报告所在地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进行网络直报,采集病人标本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实验室检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时对所送样品进行人禽流感、非典病原学实验室检测,检测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送检医院。
  (2)非典病原学监测
  本市开展非典病原学监测的市胸科医院、市肺科医院、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市第一人民医院、仁济医院、第二医科大学附属瑞金医院、第二医科大学附属新华医院等8家医院,要按照《上海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原学监测方案》的要求,做好不明原因的重症肺炎和呼吸衰竭病人的病例监测、报告和样品的采集、运送工作。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时对非典病原学监测点医院所送样品进行非典病原学实验室检测,检测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送检医院。
  (3)禽类饲养人员的症状监测
  本市44家禽流感监测点医院、4家禽类养殖场(其中青浦2家、嘉定1家、崇明1家)要按照《上海市预防和控制人感染禽流感工作方案(暂行)》的要求,做好职业人群中流感样病例的监测,按规定向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一旦本市或与本市接壤的周边地区发生动物禽流感疫情,要按照《上海市预防和控制人感染禽流感工作方案》的要求,启动全市所有规模禽类饲养场作为监测点,开展从业人员症状监测。
  2、流感监测
  本市44家流感监测点医院、4家禽类养殖场监测点要按照《上海市流感监测方案》的要求做好流感样病例监测,每日将类流感病例数报告所在地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由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统计后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作为市级监测点的9家医院要严格把握病例定义,选择典型类流感症状、未使用过抗病毒药物的病例采集咽拭子、咽漱液标本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病毒分离鉴定。
  3、麻疹监测
  (1)病例监测
  本市各级医疗机构开展麻疹监测,特别在各医院的内科、儿科、皮肤科、传染科等门诊,根据本市麻疹监测方案中疑似麻疹病例要求,对疑似麻疹病例作好网络直报。
  (2)血清学、病原学监测
  各医疗机构在报告疑似麻疹病例的同时,采集患者血标本,对符合要求的患者(出疹当天和第2天)同时采集咽拭子。血标本采集当天送医院所在区疾控中心进行麻疹IgM抗体检测,咽拭子采集后2天内送市疾控中心麻疹实验室检测,以明确诊断麻疹和尽快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4、流脑监测
  (1)病例监测
  本市各级医疗机构尤其是两级及以上的综合性医院的感染性疾病科、内科、儿科等相关科室,在诊疗中如发现具有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症状疑似患者,应做好甄别、诊断,同时采集淤斑、血或脑脊液进行涂片和细菌培养,对临床诊断和确诊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病例做好网络直报。
  (2)菌型监测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医疗机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培养到并送检的脑膜炎双球菌标本进行菌型鉴定和药敏监测,以了解本市流行性脑脊髓膜炎菌型及其耐药情况。
  (三)及时报告病例
  1、首例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的判定
  人禽流感、非典预警病例的诊断由各区县专家诊断组负责。人禽流感、非典疑似病例的诊断由市专家诊断组负责。
  发现本市首例人禽流感疑似病例、非典疑似病例的报告,应于12小时内做出判定,并报卫生部,请国家级专家组进行判定并将病例标本送国家参比实验室进行复核、确认。
  发现本市散发或感染来源不明的疑似、临床诊断或实验室确诊人禽流感、非典病例,报卫生部,请国家级专家组进行诊断、判定,其标本由国家参比实验室进行复核、确认。
  2、疫情报告
  (1)人禽流感和非典病例的报告
  本市各级医疗机构在诊疗中发现监测病例符合疑似或实验室确诊的人禽流感病例和非典病例,应按照《上海市预防和控制人感染禽流感工作方案(暂行)》和《上海市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预案》的规定进行报告。
  (2)流感疫情的报告
  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各级医疗机构发现流感暴发疫情,应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规定的内容、方式、时限和程序进行报告。
  (3)麻疹、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等呼吸道传染病疫情报告
  各级医疗机构在诊疗中发现并按照麻疹、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等呼吸道传染病诊断标准临床诊断、确诊的病例,应按照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要求做好网络直报。
  (4)集体性发热事件的报告
  各学校、幼托机构、企业、涉禽单位等发现本单位内短期出现30例以上发热病人或发热病人异常增多,应立即向所在地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各级医疗机构在诊疗中发现短期内局部地区或集体单位出现聚集性发热病人,应立即向所在地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接到辖区内学校等单位发生集体性发热事件报告后,应到现场核实和调查处理,并填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记录单》,上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四)疫情综合分析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定期召开疫情分析会,根据各类监测数据,综合分析本市冬春季人禽流感、流感等呼吸道传染病疫情,编写疫情动态分析上报市卫生局,同时向各区县卫生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反馈。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反馈的疫情动态,结合本区县的实际情况,拟定相关防治措施。
  (五)病人医疗救治
  1、病人的诊治
  (1)开设发热门诊的各级医疗机构应配备具有临床经验的、经过传染病知识培训的医师和护士;无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应将呼吸系统发热病人转诊。医院应建立发热病人分诊制度,对发热并伴有呼吸道症状的病人应转至发热门诊就诊。各医疗机构应按照《上海市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要求,做好不明原因肺炎、人禽流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警、甄别与诊断。
  (2)市、区县定点医院按照《上海市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预案》和《上海市预防和控制人感染禽流感工作方案(暂行)》有关规定,分别做好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禽流感病人、疑似病人和预警病人的工作。
  2、病人转运与转诊
  各医疗急救中心(站)负责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禽流感病人、疑似病人的转运。转运过程中医务人员和相关辅助人员要按有关规定做好个人防护和消毒工作。
  3、个案报告
  各医院要指定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负责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禽流感病人、疑似病人、预警病人的报告,发生病例排除、死亡、出院,预警病人转为疑似病人,疑似病人转为临床诊断病人等情况,应立即向所在地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五)应急控制
  1、分级处置
  (1)人禽流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
  按照《上海市预防和控制人感染禽流感工作方案(暂行)》和《上海市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预案》中有关疫情分级控制要求,采取相应的应急控制措施。
  (2)类流感疫情
  按照《上海市类流感疫情调查处置工作规范》要求,由疫情发生地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处置一般事件的类流感疫情,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给予技术指导;属重大事件的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会同疫情发生地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调查处置。
  (3)麻疹、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等呼吸道传染病
  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调查处理散发和一般事件的麻疹、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等呼吸道病例;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会同事件发生地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调查处置属重大、特大事件的暴发疫情。
  (4)集体性发热事件
  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处置集体性发热事件中的一般事件,及时上报调查处理情况,同时做好疫情监测和续报。重大事件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会同事件发生地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疫点处置,并在事件处理结束以后,及时将调查情况上报市卫生局。
  2、控制措施
  (1)流行病学调查和密切接触者管理
  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人禽流感、非典、麻疹、流脑等呼吸道传染病疫情后,应按照《上海市预防和控制人感染禽流感工作方案(暂行)》、《上海市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预案》和相关疾病预防控制技术方案要求开展流行病学个案调查,核实诊断,查明传染来源和传播途径,判定、追踪调查、隔离密切接触者,实施医学观察。
  接到集体单位类流感暴发疫情后,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上海市类流感疫情调查处置工作规范》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核实诊断、查明传染来源、确定密切接触者,采取控制措施控制疫情。
  (2)消毒处理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疗机构按照《上海市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预案》、《上海市预防和控制人感染禽流感工作方案(暂行)》和相关疾病预防控制技术方案要求做好疫点终末消毒;医疗机构做好对病人分泌物、排泄物、污水、污物等消毒处理;各部门、单位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按照预防性消毒的要求,做好交通工具、宾馆、公共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和集体单位的预防性消毒。
  (3)预防性服药和应急接种
  发生呼吸道传染病疫情时,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根据疾病特点和现场情况,决定是否采取预防性服药或应急接种等控制措施。如需要在学校、工地等人员数量较大的范围内采取预防性服药或应急接种,要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汇报并和相关单位沟通后方可实施。在实施过程中,要密切注意观察措施的效果及其他反应发生的情况并及时处理。
  (4)实验室检测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疗机构采集人禽流感病例标本,2小时内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检测;采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标本,6小时内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检测,样品采集和运送要求按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实验室检测与生物安全工作方案》、《上海市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及《人感染禽流感实验室检测与生物安全工作方案》执行。
  发生集体性发热、呼吸道感染症状暴发疫情时,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选择体温高于38.5℃,伴有类流感症状,且未接受抗生素治疗的病例,采集双份咽拭子标本,一份开展流感病毒快速检测,对检测为阳性的病例,另一份标本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流感病毒分离。
  四、保障措施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各定点医院要按照冬春季传染病防制工作要求,结合工作实际需要,储备充足的治疗药品、防护设备、消毒器械和药品、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与采样设备、检测检验设备和试剂、通讯网络设备,以保证今冬明春呼吸道传染病防治工作顺利开展。
  市卫生局与市农委、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与市畜牧兽医站之间建立定期沟通协调机制,及时相互通报疫情及相关情况。
  本市与周边省市建立联防协调机制,定期相互通报情况。
  五、督导检查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市级专业机构按照本工作方案要求,根据阶段性工作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各类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督导与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各项防治措施的准备和落实情况,包括值班制度、预检分诊制度、发热门诊、留观和定点医院的病房、医院消毒隔离、实验室安全、急救系统、药品和人员准备、现场应急措施、流行病学调查准备等情况,及时掌握防治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加以改进。对防治措施不力、出现明显疏漏的,要按照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