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 策 法 规
关于在本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中建立临床药师制的通知(2003)
      2005-01-21


  各区、县卫生局,各医科大学、复旦大学、同济大学及附属医院,局属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中关于逐步建立临床药师制的要求,进一步推动本市临床药学工作,转变药学服务模式,经研究决定,在本市部分医疗机构已开展临床药师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在本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中设置临床药师岗位,建立临床药师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临床药师队伍是开展临床药学工作的必备条件,是医院人力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医疗机构应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暂行规定》,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有效、安全、合理、经济的药品的高度认识来开展临床药师工作的重要性,切实为临床药师提供教育培养、人员编制等方面的支持保障。各医疗机构应成立由分管院领导、药剂科、医务科及相关临床科室负责人组成的临床药师工作领导小组,并建立相关工作制度,保证临床药师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临床药师岗位设置和要求:
  (一)二级医疗机构应至少有临床药师2名。其中,公共临床药师1名,主要从事抗生素应用方向的临床药学服务;专科临床药师1名,方向由各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特色科室(专业)自行确定。
  (二)三级医疗机构应至少有临床药师3-4名。其中,公共临床药师2名,主要从事抗生素应用方向的临床药学服务;专科临床药师1-2名,方向由各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特色科室(专业)自行确定。
  (三)各医疗机构应按照《暂行规定》中关于临床药师的资质要求,从本单位药学人员中选拔优秀人员进行培养。经选拔确定的临床药师须填写《上海市医疗机构临床药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见附件1,此表可复印),单位审核后盖章。各区县卫生局汇总本辖区的《登记表》后于8月1日前报送市卫生局,三级医疗机构直接报送。地址:汉口路223号,市卫生局临床药事管理处,邮编:200002。联系电话:63214325,传真:63503028。
  (四)本市有条件的一级医疗机构也应积极探索临床药师工作模式,逐步建立临床药师制,更好地为人民提供药学服务。
  三、根据试点工作经验,市卫生局制定了《上海市医疗机构临床药师工作规范》(试行)(见附件2),请各医疗机构贯彻执行。
  四、市卫生局将通过市药学会等有关部门,对本市医疗机构的临床药师进行培训,以尽快提高本市医疗机构的临床药师的药学服务水平,满足医院临床药学工作的需要。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