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贯彻实施市政府下发的《上海市菌阳肺结核病政府减免治疗办法》(以下简称《减免办法》),现将具体实施细则制订如下:
一、专项经费来源及管理
(一)市、区(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减免办法》所需经费,合理分担减免的治疗费用。其中市级财政主要承担药品费用,区(县)级财政承担临床辅助检查费用。
(二)各区(县)财政设立专项资金,统一管理区(县)财政承担的辅助检查费用和市财政划拨的药品费用。
(三)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设立专帐专册,对所有发放的减免治疗费用保留报销单据原件或复印件并予以登记造册,每季一次专报(报表见附1),一式三份,一份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一份报所在区(县)卫生局,一份留档备查。要有财会人员专门负责该项目的经费报销事宜。
(四)各区(县)卫生局根据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报的减免费用报表,经审核后上报至所在区(县)财政局。
(五)各区(县)财政局根据区(县)卫生局审核后上报的经费使用情况,定期按实际发放情况将资金划拨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六)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减免办法》的要求,对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申报材料进行抽查复核,包括病史、细菌学复验、免费检查项目、全程督导治疗的实际落实情况等。每年汇总各区(县)减免治疗费用报表,一式二份,一份留档备查,一份报市卫生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根据上年度的经费使用情况及督导检查情况,拟定下年度市级财政对各区(县)财政的配套经费额度,经市卫生局审核后,上报市财政局。
(七)市财政局每年按经审核后的市级财政对各区(县)的配套额度向各区(县)财政局一次性拨付市级财政配套经费。
二、具体实施办法
(一)定点医疗
结核病治疗实行定点医疗制度,定点医疗机构名单由市卫生局指定(见附2),在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确诊、登记报告的患者方可享受减免治疗。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将发现的肺结核患者或疑似肺结核患者转诊至患者居住地所在区(县)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诊断、治疗。
(二)减免适用对象
经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确诊、登记报告,能接受并完成全程督导治疗的初治、初次复治的菌阳肺结核患者,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即可享受政府医疗费用减免:
1.具有本市户籍的人员。
2.领取本市居住证的人员。
(三)减免项目范围
1.免费提供的抗结核治疗药物
药物种类为:异胭肼(H)、利福平(利福喷丁)(R)、吡嗪酰胺(Z)、链霉素(S)、乙胺丁醇(E),或上述药物的复合制剂。
减免治疗患者统一采用含利福平、吡嗪酰胺的短程方案。初治菌阳患者治疗方案为①2HRE(S)Z/4HR或②2H3R3E3(S3)Z3/4H3R3,疗程为6个月。复治菌阳患者治疗方案为①2SHREZ/1HREZ/5HRE或②2SHREZ/6HRE,疗程为8个月。
如因患者个体因素不能使用以上药物或因治疗需要使用上述药物以外的药品,其费用由患者本人负担。
2.抗结核治疗免费检查项目
(1)痰找结核菌检查
初治患者治疗前三次痰找结核菌涂片检查,一次痰结核菌培养(以下简称涂/培),2个月末、第5个月末及第6个月末各一次二涂一培。
初次复治患者治疗前三涂一培,2个月末、第5个月末及第8个月末各一次二涂一培。
凡治疗前检查的痰分离培养阳性者,须做药物敏感性试验和菌型鉴定。
凡疗程满2个月,痰菌涂片仍阳性者,在治疗3个月时增加一次二涂一培。
(2)胸部X线检查
初治患者治疗前、2个月末、治疗结束时各1张后前位检查。
初次复治患者治疗前、2个月末、5个月末、治疗结束时各1张后前位检查。
必要时,治疗前加拍侧位片1张。
(3)肝功能检查
原则上强化治疗期每月一次,巩固治疗期每二月一次。
(四)减免治疗申请、确认、实施、结算办法
1.申请和确认
申请:患者在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并被诊断为结核病后,其居住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结核病人家庭督导的医师(以下简称管理医师)在家访确认疫情时,认为符合减免条件的,发放《上海市菌阳肺结核患者申请减免治疗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见附3),由患者填写完整。
该协议书由管理医师确认,并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盖章后,交居住地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确认: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收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的《协议书》,经审核记录后,落实患者登记管理编号,将已落实登记管理编号的《协议书》返回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该协议生效。
居住地和户籍分离的患者,由户籍所在地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落实登记管理编号,并将该编号告知居住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由居住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填写在《协议书》上后生效。
上海市菌阳肺结核患者减免治疗申请、确认流程见附4。
所有享受减免治疗患者的《协议书》均一式三份,一份由居住地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留存,一份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留存,一份由患者本人留存。申请人需承诺履行接受全程督导治疗并完成全程规则治疗的义务。
2.实施
协议生效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发给患者《上海市菌阳肺结核减免治疗患者检查记录卡》(以下简称《检查记录卡》,见附5)及《上海市菌阳肺结核减免治疗患者取药记录卡》(以下简称《取药记录卡》,见附6)。患者每次门诊就诊时必须携带上述二卡,并由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医师在访视管理患者时将开具的减免治疗药物及减免检查项目填写于上述二卡相应栏目内。患者在交付上述减免项目内的治疗检查费用时,医院给患者开具医药费用单据,须列出明细帐;
住院患者在出院结帐时,医院须给患者开具医疗费清单。患者应将医院开具的收费票据及医疗费清单妥善保管,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管理医师督导管理时查阅,并作为治疗结束后的报销凭证。
患者在诊断、治疗过程中,除由各种医疗保险基金承担的医疗费用外,其余各项减免治疗范围内的诊断、治疗费用先自行支付,并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管理医师在访视管理患者时查阅收费票据及医疗费清单,根据票据显示的自理及医保支出比例计算,将本细则规定范围内的减免药品和检查费用分别填写在上述二卡的相应栏目内。按规定完成全疗程规则治疗的患者,上述二卡内自负部分的费用由专项经费报销。
上海市菌阳肺结核患者减免治疗实施流程见附7。
3.结算
凡按规定完成全疗程规则治疗的患者,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医师给其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患者在疗程结束后1个月内,将《疾病诊断证明书》、《协议书》、《检查记录卡》、《取药记录卡》及规定范围内的治疗、检查费用单据交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管理医师,由其审核签字后到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销本细则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在本辖区内居住的菌阳肺结核患者的《协议书》、治疗、检查费用单据及《检查记录卡》、《取药记录卡》审核后,给予医疗费用一次性报销,并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管理医师交付患者。
上海市菌阳肺结核患者减免治疗结算流程见附8。
(五)相关注意事项
1.培训
所有参与减免治疗制度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市、区(县)二级卫生局组织的本实施细则实施操作方法培训,严格按照细则要求认真负责的做好相关的登记记录、报表等工作,未经培训者不得上岗。
2.药物供应
将抗结核药物纳入政府药品招标范围,定期发布中标情况,其内容包括药品种类、生产厂家、药品价格等。
本市将逐步实施抗结核药物定向采购,为结核病患者提供质优价廉的抗结核药物。
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按政府规定的药品种类、价格,自行采购抗结核病药品。中标药品以外的药物不得列入政府减免治疗范畴。
3.外来人员中未持有本市居住证的菌阳肺结核患者,不列入本细则减免对象,但可享受由中央财政免费提供的抗结核药品,具体方案另行制订。
4.本市结核病预防、治疗的相关机构要充分认识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公益性”特点,不以盈利为目的,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做好结核病患者的诊疗工作。
各有关单位对从事结核病防治工作的专业人员,要落实其相关待遇(如传染病防治人员保健津贴等),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提高其工作积极性,保证其各项收入不低于本单位平均水平。
5.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检查和督导,认真落实减免各项政策,要对减免治疗的申请、确认、实施、结算及患者治疗管理等过程进行全面检查督导,对未遵照本《细则》规定开展工作的单位要及时上报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
三、生效日期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