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卫生局、有关大学、局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教育部 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教高 [2002] 10 号) 转发给你们,请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附件:教育部 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
二00二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