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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教职工管理委员会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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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党和政府有关退休职工的方针、政策,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退休职工的服务和管理,成立了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退休教职工管理委员会,具体工作条例如下:

一、性质

退休教职工管理委员会(简称“退管会”)是在院党政领导下,在市高校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贯彻落实退休职工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为退休职工“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提供服务管理的工作机构。

二、机构组成

退休教职工管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院分管退休工作的领导担任;副主任二名,由人事处处长、工会常务副主席担任;另设常务副主任一名,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委员由院本部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二级学院分管负责人以及退休职工代表若干名组成。

退休教职工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配备工作人员若干名。

三、任务

1、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退休人员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和规定,结合医学院的实际情况,研究并提出医学院退休教职工的工作计划和具体执行意见,经退管会讨论同意后,由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2、督促、检查、了解退管会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研究和部署退休教职工的关心慰问工作,对特殊群体给予更多的关心和帮扶。了解、指导和协同各部门做好退休教职工的服务管理工作。

4、适时组织听取退休教职工对学校改革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做好与学院领导、职能部门的信息沟通工作。通过退休党支部、块组长听取退休人员的反映,推进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切实维护退休教职工合法权益。

5、广泛宣传老同志的先进事迹,积极组织好有时代特征的纪念活动,在全院形成尊重老同志、爱护老同志、学习老同志的良好社会氛围。

6、针对新形势下退休人员的特点,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保证各项政治待遇、生活待遇的落实。并组织各方面力量,解决退管工作中遇到的特殊问题,切实为退休人员办实事、办好事。

四、制度

1、每年召开两次退休教职工管理委员会会议,讨论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预决算执行等情况,以及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2、退管会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可不定期召开全体委员工作会议,共同协调、推进退休服务管理工作。

 

 

2015年1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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