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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创新研究培育基金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14-12-15阅读次数: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创新研究培育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促进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提升人文社科的科学研究能力和学术水平,有所创新、有所突破,为申报更高层次的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奠定基础,特设立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创新研究培育基金 (以下简称培育基金)。

第二条:培养基金的性质为院基金,经审核批准立项的课题为院级科研课题。院科技发展处为常设管理机构,由院科技发展处负责研究项目的申报、评审、结题(验收)等具体事宜。

第三条:培养基金的来源:

    ㈠、医学院专项拨款;

    ㈡、各院科研经费配套资助;

    ㈢、其他收入。

第四条:培育基金资助的对象(课题负责人)为院本部以及附属医院从事人文社会科学(包括管理)研究的在职在编人员。设重点项目和青年基金。重点课题申报需有中级以上职称且年龄不超过50岁;青年基金原则上优先资助35岁以下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中青年科技人员(有博士学位的优秀青年学术骨干,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五条:培育基金资助的科研项目应当是目标和方向明确、构思新颖、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可行。优先资助起点高、原创意义较大、特色与优势明显、可望申报国家、部委、省市级的应用基础类选题;鼓励开展创新性强、文理交叉学科研究,以获得部、市级以上课题资助、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获得市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为培育目标。

研究内容主要包括:

    一、人文社会科学与校、院文化建设关系的理论与实践的研究;

    二、校、院改革与发展及管理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研究;

    三、其它与人文社会科学有关的创新性研究。

第二章    培育基金的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培育基金重点课题由学校根据科技发展规划,发布项目指南;青年基金课题可以结合当前社会发展和学校改革与发展研究的热点自选题。申请人所申报的项目应符合培育基金的资助范围和规定,不受理以理工科为主要研究内容的项目申报。

第七条:每年的5月份为研究项目申请期,由医学院科技发展处负责下发申报通知。重点课题每项资助2万,研究周期不超过2年;青年基金每项资助1万,研究周期为1-1.5年。若教育、护理及党建研究已设专项基金,本基金不再受理相关课题。

第八条:凡已获得批准被列入研究计划的各类项目,不可重复申报。为提高课题完成质量,当年度作为课题负责人限报1项,且参与本基金其他课题研究的项目不超过1项。

第九条:本基金作为课题负责人承担项目累计不可超过2项。已资助的项目未完成(结题)之前,不可申报。

第十条:设立培育基金评审组,重点课题需进行答辩。青年基金由科技发展处组织院内外有关专家进行评审,择优资助。

第十一条:经评审予以立项的课题,因财政来源不同,故资助的金额不同。原附属医院申报的项目,医学院下达经费50%,医院按1:1配套;院本部(学院、部处)申报的项目,由医学院按立项经费数下达;其他医院申报的项目,科研经费由所在单位全额资助。严格控制立项不资助(自筹经费)的项目,并须经评审专家组集体讨论确定。

 

  •     培育基金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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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二条:项目批准后,科技发展处即按批准的年度预算计划经费拨款。医院的项目配套(自筹)经费由各院科教(技)处负责拨款,所在单位或部门应经常督促检查,确保研究项目按期完成。

第十三条:科研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严格按财务制度的规定使用。如发现有严重违反使用规定经费的行为,医学院(医院)有权收回该项目经费,并取消该项目第一负责人以后的申请资格。

第十四条:课题必须按计划任务执行,未经允许不得随意更改项目负责人和研究内容,项目负责人应接受主管部门的中期检查,递交项目执行情况报告。研究项目到期后应在三个月之内及时与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联系,按规定办理结题手续,将《项目结题书》一式2份(发表的研究成果及研究报告1份)经所在单位签章后报医学院科技发展处,由基金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照考核指标进行评议(验收)。

第十五条:培育基金重点项目应力争在《SSCI》或《CSSCI》刊物上发表1篇论文,青年基金项目应在中国科技统计源期刊上发表1-2篇论文;属决策研究报告类的应用性成果,应附详细的研究(调研)报告和递交报告去向、被政府或学校(医院)等采纳情况的证明及应用情况。论文投稿发表时,均需标注本基金资助项目来源。

第十六条:课题承担单位要切实加强过程管理,确保研究项目按计划完成,凡已在《SSCI》或《SCI》发表论文的课题,需填写结题报告书,可以免予验收;对未按计划完成科研任务,或虽提出结项申请但未达到预期目标、经专家评议结果较差的项目负责人,本基金不再资助课题负责人以后的立项。承担单位有2项(含2项)到期项目未按时完成并结题的,学校将减少以后项目申报名额。

 

  •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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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七条:为加强基金资助的效益和管理,达到人才培育的目的,从2012年起,本基金改名为《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创新研究培育基金》,原2005年10月制定的《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培育基金申请书、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书、项目完成结题书,由院科技处统一印发。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科技发展处。

 

                                         二○一二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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